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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之门”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
案情介绍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简称阿里巴巴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东莞阿里之门便利店连锁管理有限公司(简称阿里之门公司)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7502555号“阿里之门ALIDOOR及图”商标(简称“涉案商标”)由阿里之门公司申请注册。在法定期限内,阿里巴巴公司针对涉案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无效宣告申请
发布时间:2021.07.09 -
蜜雪冰城主题曲爆红背后的商标布局
“你爱我,我爱你,蜜雪冰城甜蜜蜜!”蜜雪冰城主题曲火爆全网,作品播放量超20亿,这不是偶尔引起,早在去年蜜雪冰城就提前做好相应的商标布局。 1、提前做好商标布局,对品牌建设尤为重要。 提前注册相应的商标,可以把主动权握在自己的手上。在进行商业运作时,可使用商标字样宣传,拒绝山寨“蹭热度”,同时也能在商标获益中分一杯羹。 2、提前进行商标布局,避免侵权带来的损失。 随着产品或服务问世,热点不断提升
发布时间:2021.07.09 -
深圳“头条百科”网站侵害今日头条商标权
导语:侵权者利用驰名商标标识进行仿冒而产生的混淆误认结果,依然属于侵犯注册商标权行为所产生,应在商标法调整范围内给予保护,不宜就同一事实、同一行为进行商标和不正当竞争双重保护和评价。 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今日头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两原告)共同享有涉案“头条”、“今日头条”文字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两原告发现深圳故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故事公司)有意将其网站命名为“头条百科
发布时间:2021.07.12 -
餐饮行业典型商标司法案例
案例速览 案例1:不构成侵权!使用“青花椒”描述口味系正当使用 案例2:“马路边边”不构成通用名称,延吉马路边边饭店商标侵权成立 案例3:商标许可费用可以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事实依据 案例4:恶意受让注册商标,法院:即使规范使用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件详情 案例1:不构成侵权!使用“青花椒”描述口味系正当使用 “青花椒”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的权利人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
发布时间:2022.03.18 -
江西贪玩公司、江苏艾乐华网络科技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
华公司”)、郭*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贪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金飞、张佳,被告艾乐华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被告郭*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贪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艾乐华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贪玩”“贪玩游戏tanwan.com”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在
发布时间:2022.04.02 -
“贪玩”的代价:一游戏公司因侵犯“贪玩”商标被判赔17万
江西贪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贪玩公司”)以“找回年少贪玩的你”的品牌理念和其独特的营销手段成为了传奇游戏领域的标杆之一。贪玩公司旗下拥有贪玩页游、贪玩手游等多个知名的专业游戏运营平台,注册用户高达3亿以上,其更是坐拥上千条商标,其中绝大多数商标基本以“贪玩”为核心。2020年8月,贪玩公司以侵犯“贪玩”“贪玩游戏tanwan.com”商标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江苏艾乐
发布时间:2022.04.02 -
上诉人尹氏体育公司与被上诉人国知局及原审第三人圣巴(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注册商标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1)京行终510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尹氏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原审第三人:圣巴(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东莞市尹氏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简称尹氏体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原审第三人圣巴(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注册商标无效宣告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
发布时间:2022.04.13 -
藏在“隐秘的角落”里的禁用商标
近期,网剧《隐秘的角落》备受关注。笔者观后感受颇多,联想起自己从事多年的商标实质审查工作,虽没有上述网剧那扑朔迷离、惊心动魄的情节,但在审查实务中的确遇到不少藏在“隐秘的角落”里的禁用商标。它们巧妙伪装,企图绕开《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等注册“禁区”获准注册。为有效防范、准确处理这些禁用商标,笔者现通过一些典型案例简析在商标审查实务中的常见类型。 一、换字型 换字型又可分为四种类型,即含义贴近
发布时间:2022.04.12 -
江苏启东一公司侵害“STIHL”商标判赔40万
江苏启东斯蒂尔某公司(以下简称启东某公司)因进口德国安德烈·斯蒂尔股份两合公司(以下简称安德烈公司)已在国内停售的MS250型油锯被后者诉至法院,请求立即停止使用含有“斯蒂尔”字样的企业名称并赔偿经济损失合计200万余元。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这起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被告因侵害原告商标权,被判立即停止使用带有“斯蒂尔”文字的企业名称,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
发布时间:2022.04.15 -
“威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良好的市场秩序和良性的竞争生态是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本案系一起典型的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体现了法院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裁判理念。 本案中,二审法院探讨了被诉侵权产品生产商和销售商作为共同被告是否构成必要共同诉讼的裁判标准问题,认为虽然生产商单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所涉产品的型号种类和销售范围大于生产商和销售商共同实施被诉侵权行为所涉产品的型号种类和销售范围,但两者之间具有密切
发布时间:2022.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