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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案件 | 评析“平针针织机”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专利确权程序中如何正确理解权利要求 涉案专利名称为“平针针织机”,专利号为ZL201610534695.0,专利权人为H.斯托尔股份两合公司,无效宣告请求人为株式会社岛精机制作所。 该案专利权人是一家成立于1873年的企业,其创始人发明了世界上第一台编织双反面组织的手摇针织横机;无效宣告请求人是一家后成立的日本企业,其产品目前在电脑横机领域的占有率居世界第一。双方当事人作为针织横机领域的两大
发布时间:2021.09.07 -
无效案件中补充实验数据的审查需要考量那些要素?
发布时间:2021.11.02 -
最高院知产法庭:专利权无效宣告时确认不侵权之诉的受理
专利权无效宣告时确认不侵权之诉的受理 ——(2020)最高法知民终225号 【裁判要旨】 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并非一经作出即发生确定的法律效力,在其产生确定的法律效力前,专利权仍属有效,侵权警告仍然具有权利基础;被警告人针对侵权警告提起的确认不侵害专利权之诉,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关键词】 发明专利 确认不侵权 无效 行政决定 先行裁驳 【基本案情】 上诉人东莞银行
发布时间:2021.08.03 -
创造性判断中实际解决技术问题的认定规则
,而前案中未予认定。导致这一区别的原因在于,该案中实验数据所证明的技术效果不仅在说明书中有所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亦可从已公开内容中获得相关实验数据以验证这一技术效果。因此,尽管说明书中并未记载相关实验数据,也并不影响其被认定为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该案涉及一种晶型,专利申请人主张的技术效果为诉争技术方案具有SGLT2抑制作用,该技术效果在说明书中有记载,但无实验数据;专利申请人在无效程序中补交
发布时间:2023.05.04 -
七年磨一剑:徐新明律师代理的怡丰公司立体停车库发明专利无效纠纷案终审胜诉
提要: 深圳怡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丰公司)拥有一项专利号为200710124309.1、名称为“垂直移动类仓储式机械立体停车库”的发明专利(即本专利)。湖南地生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地生公司)分别于2014年12月17日、2015年5月21日先后两次针对本专利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上述第一次无效
发布时间:2022.04.20 -
徐新明律师代理的怡丰公司智能立体停车库发明专利无效纠纷案胜诉
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15年6月,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不具备创造性为由宣告怡丰公司的上述发明专利5项权利要求全部无效。怡丰公司决定委托徐新明律师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经过开庭审理,2017年8月2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5)京知行初字第507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认定怡丰公司的上述发明专利5项权利要求全部具有创造性,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一审判决送达
发布时间:2018.01.08 -
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结的典型案例
目 录 1、安阳翔宇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诉专利复审委员会、崔学伟专利权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 2、郑州春泉节能股份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北京海林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等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3、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张宏彬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 4、贵州同济堂制药有限公司诉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5、钱程诉北京音乐厅侵害注册商标
发布时间:2015.09.09 -
2017年度北京市法院知识产权 “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一种冷再生催化剂循环方法及其设备”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二审案号:(2017)京行终1711号 合议庭:刘晓军、樊雪、陈曦 原审原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简称中国石化研究院) 被告(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 第三人(上诉人):李莉 基本案情 李莉拥有名称为“一种冷再生催化剂循环方法及其设备”的200810146601.8号
发布时间:2018.04.20 -
哈尔滨松北热风炉厂“快速组合式换热器”实用新型专利无效纠纷案行政判决书
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第三人:哈尔滨市松北热风炉厂 法定代表人韩国臣,厂长。 委托代理人徐新明,北京市铭泰律师所律师。 原告哈尔滨市松花江热风炉厂(简称松花江厂)因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2年9月21日作出的第1931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19319c号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2年12月
发布时间:2018.11.30 -
关于权利要求能否得到说明书支持的判断与思考
基于说明书记载内容判断权利要求的概括是否合理,使得对保护范围的划界尽可能客观公正,是该条款审查实践之难点。本文借助一无效案例,探讨权利要求能否得到说明书支持的法律内涵以及概括是否合理的判断思路。 02 理念阐述 专利法“以公开换保护”的制度宗旨决定了专利权人的权利与义务必须对等,通过充分公开发明技术内容来换取与之相适应的垄断权利范围,这就决定了被授予专利权所能获得的最大保护范围并非取决于申请文件撰写中
发布时间:2023.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