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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提出”在创造性判断中的考量
、原审第三人杜文文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中,涉及专利号为ZL201520653490.5、名称为“云台”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专利权人为大疆公司。杜文文请求宣告本专利无效。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3812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宣告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6无效,在权利要求2-5、7-18的基础上维持本专利有效。 大疆公司不服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
发布时间:2021.08.09 -
路虎、江铃“陆风X7”外观专利无效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捷豹路虎有限公司(简称路虎公司)、杰拉德·加布里埃尔·麦戈文(GERARDGABRIELMCGOVERN,简称麦戈文)因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简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行初4497号行政判决。本院于2018年7月27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发布时间:2020.01.09 -
齐鲁和四环这回闹个啥
近日,北京知产法院受理了齐鲁制药有限公司(简称齐鲁公司)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北京四环制药有限公司(简称四环公司)专利权无效宣告行政纠纷一案。 2016年9月22日,原告齐鲁公司就第三人四环公司拥有的专利号为200910176994.1,名称为“桂哌齐特氮氧化物、其制备方法和用途”(简称涉案专利)的发明专利,以涉案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权利要求书得不到
发布时间:2017.11.06 -
块状组合式换热器实用新型专利无效案意见陈述书
意见陈述书正文 合议组: 请求人认为,专利号为ZL03260181.6、名称为“块状组合式换热器”、专利权人为哈尔滨市松花江热风炉厂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的有关规定,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特请求宣告其全部权利要求1-3无效。 一、相关对比文件及证据的信息 请求人提供如下对比文件及证据: 编号 对比文件/证 公开日 1 CN86102704 1986-11-05 2
发布时间:2012.05.31 -
申请人专利复审委员会与被申请人北京万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第一三共株式会社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再审判决书
裁判要旨 1、虽然马库什权利要求的撰写方式特殊,但是也应当符合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关于单一性的规定。马库什权利要求应当被视为马库什要素的集合,而不是众多化合物的集合,马库什要素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会表现为单个化合物,但通常而言,马库什要素应当理解为具有共同性能和作用的一类化合物。如果认定马库什权利要求所表述的化合物是众多化合物的集合,就明显与单一性要求不符。 2、无效阶段对马
发布时间:2018.02.07 -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第一案”:卢卡斯侵害发明专利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èmes d'Essuyage)。 授权代表:缪丽叶·克哈拉(Murielle Khairallah),该公司知识产权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毅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婷婷 原审被告:陈少强。 上诉人厦门卢卡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卢卡斯公司)、厦门富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瓦莱奥清洗系统公司(以下简称瓦莱奥公司)、原审被告陈少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
发布时间:2019.04.09 -
数字时代德国专利法的修订新动态述评
的主要亮点是:紧密协调民事法院侵权诉讼和联邦专利法院无效程序的同步;进一步澄清停止侵权请求权中比例原则的适用;在专利纠纷中适用《德国商业秘密法》相应规则等。这反映了其在工业产权保护方面的价值取向乃至规则方面的微妙且重要的变化。我国在进入新发展格局和建设科技自立自强的科技强国的关键时刻,也对专利法进行了一轮新的修正和实践,适时分享借鉴德国在数字经济时代专利法的相应尝试和经验,不无益处。 几乎与迈入
发布时间:2021.07.22 -
哈尔滨市松花江热风炉厂与哈尔滨市松北热风炉厂实用新型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一审判决书
阳,女,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朱茜,女,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第三人哈尔滨市松北热风炉厂,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松浦镇新华村。 法定代表人韩国臣,厂长。 委托代理人徐新明,北京市铭泰律师所律师。 原告哈尔滨市松花江热风炉厂(简称松花江厂)因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2年9月21日作出
发布时间:2014.04.09 -
哈尔滨市松北热风炉厂、哈尔滨市松花江热风炉厂实用新型专利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朱茜,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哈尔滨市松北热风炉厂,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松铺镇新华村。 法定代表人韩国臣,厂长。 委托代理人徐新明,北京市铭泰律师所律师。 上诉人哈尔滨市松花江热风炉厂(简称松花江厂)因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 -中知行初字第14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3月21日
发布时间:2014.04.09 -
(2020)最高法知行终93号盖组织管理及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深圳纳斯威电子有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宇,该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鑫,该局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深圳纳斯威电子有限公司。住XXXX。 法定代表人:吴西臣,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盖组织管理及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盖组织公司)因与国家知识产权局、深圳纳斯威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斯威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7
发布时间:2021.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