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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情形中抄袭行为的认定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请求人某系统有限公司与专利权人某科技有限公司的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理,并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认定涉案专利在申请行为中存在“抄袭现有技术”的情形,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从而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该案涉及专利号为201821114751.6,发明名称为“一种全自动软性材料裁切设备用上下裁切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要求保护一种柔性材料的自动化裁切设备。请求人针对本专利
发布时间:2025.03.10 -
预制件组装结构的围墙实用新型专利无效意见陈述书
年11月7日,名称为“预制件组装结构的围墙”)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补充意见作出的答复。 本专利权人郭金刚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驳回上述请求人所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并按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维持该实用新型专利权。 (一) 请求人在补充意见中共提出如下二份证据: (1)附件1(下称证据1):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CN2618991Y,专利号 03231072.2,申请日为2003年5月9日,授权公告日
发布时间:2011.01.31 -
哈尔滨松北热风炉厂与哈尔滨松花江热风炉厂“快速组合式换热器”实用新型专利无效纠纷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 2013)-中知行初字第144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哈尔滨市松花江热风炉厂 法定代表人李兰廷,厂长。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茂于,副主任。 第三人:哈尔滨市松北热风炉厂 法定代表人韩国臣,厂长。 委托代理人徐新明,北京市铭泰律师所律师。 原告哈尔滨市松花江热风炉厂(简称松花江厂)因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被告
发布时间:2017.12.07 -
徐新明律师团队代理的埃利康公司发明专利无效案获胜
埃利康亚洲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埃利康公司)是一家经营立体停车库设备的瑞士公司,其拥有02803734.0号“自动的机械停车场中用于机动车水平传送的托架”发明专利。02803734.0号专利共15项权利要求,其中独立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非常宽泛,是该专利的关键,对同行业企业构成了较大威胁。针对该专利,刘某于2009年2月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怡锋工业设备(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锋
发布时间:2016.05.19 -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中依职权审查原则探析
(作者:杨倩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案情介绍 2014年4月2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一起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ZL200420048527.3、名称为“电动发电机”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申请日为2004年4月15日,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5月18日。 请求人提出无效请求的理由仅是因为,其认为专利权人窃取了其技术并申请专利,因此应当被无效,但并未
发布时间:2016.04.18 -
徐新明律师团队代理的埃利康公司发明专利无效案获胜
埃利康亚洲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埃利康公司)是一家经营立体停车库设备的瑞士公司,其拥有02803734.0号“自动的机械停车场中用于机动车水平传送的托架”发明专利。02803734.0号专利共15项权利要求,其中独立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非常宽泛,是该专利的关键,对同行业企业构成了较大威胁。针对该专利,刘某于2009年2月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怡锋工业设备(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锋
发布时间:2016.05.19 -
【十大案件】|评析高通和苹果系列发明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
号:ZL200880004304.8,下称304号专利)的3件发明专利分别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原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分别作出第36696号、第37129号和第3707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586号、124号专利权有效,宣告304号专利权无效。 该系列案分别从不同角度阐明了确权程序中存在的一些焦点问题的审理思路,希望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参考。 新颖性单独对比原则 586号专利涉及移动终端
发布时间:2019.06.21 -
【十大案件】|评析“电动独轮自行车”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本国优先权成立的条件 电动平衡车是一种新兴代步工具,常见的电动平衡车有独轮车和两轮车。发明名称为“电动独轮自行车”(专利号:ZL201110089122.9)的中国发明专利是电动独轮平衡车领域的基础性专利,针对本专利,3位请求人分别于2016年10月先后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原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合并审理后作出第3659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该专利权利要求1、3、5-8因不具备创造性而无效,在
发布时间:2019.07.25 -
【十大案件】|评析“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
浅议网络证据公开日期的认定 随着信息传播途径的多样性,网络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网络证据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网络证据所呈现的内容是否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现有技术,需要考虑该网络证据是否处于能够为公众获得的状态,以及公众能够获知该网络证据的时间是否在申请日之前。由于网络证据公开形式具有多样化的特点,例如网站文章页面、微信朋友圈、QQ空间内容、淘宝销售结果
发布时间:2019.06.28 -
最高法“二次锂离子电池”发明专利无效案
商贸公司)、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苹果贸易公司)、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两案中,涉及专利号为01141615.7、名称为“二次锂离子电池或电池组、其保护电路以及电子装置”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专利权人为任晓平、孙杰。 苹果商贸公司、苹果贸易公司请求宣告本专利无效。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3995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宣告本专利部分无效
发布时间:2021.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