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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政策学视点下的专利无效判断
在我国宪法规定的立法、行政、司法三者之间构造关系的框架中,专利有效无效实质判断的终极权力,显然属于立法。但由于公示作用的需要,通过执行法律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行政,因较为系统地掌握了技术发展背景和演进脉络,以及拥有相对优势的检索手段,其在操作层面上执行立法决定,对可专利性的客体、可专利性客体的授权要件、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是否匹配等事项行使第一次判断的权力,是无可厚非的。话虽如此,因宪法构造的内在
发布时间:2019.07.18 -
专利无效宣告案中网络证据证明力问题探析
在专利无效宣告案件中,网络证据越来越多地被用于证明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其保护的技术方案或者外观设计已经在网络上向公众公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网络证据的真实性、公开性的审查往往成为案件最主要的争议焦点。 在这些网络证据中,“百度文库”与公证书的组合是常见的一种证据使用方式,作为涉案专利的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使用。根据百度百科对百度文库的介绍和百度文库网站的“description”标签中对网站的描述
发布时间:2020.04.13 -
浅谈审查指南修改对于无效程序双方的影响
《专利审查指南(2010版)(》下称《指南》)分别于2017年和2019年进行了三次修改(以下简称“指南修改”)[1.2.3],于2017年4月1日生效的修改,其中部分内容涉及专利无效程序关于权利要求修改标准的相关内容,包括: 将专利无效程序中专利权人对于被无效专利的权利要求的“以合并方式修改”修改为“以删除以外的方式修改”,同时将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后增加无效宣告理由的例外情形
发布时间:2020.07.31 -
从案例看专利无效程序中使用公开的举证标准
专利无效程序是整个专利行政程序中唯一对非出版物证据公开进行认定和审查的程序,而非出版物公开中的使用公开又是常见且重要的一类证据形式,加之与出版物类证据相比,使用公开在举证过程中对其真实性、公开性的举证较为复杂,稍有不慎就会导致举证失败。 因此无效程序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和证明标准的确定一直是备受关注的问题,本文结合数个案例对其中的举证标准问题进行了讨论,以期为同业提供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基本概念
发布时间:2020.06.12 -
提高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成功率,快来了解下这些注意事项!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在专利实践中,针对一项专利权发起的无效宣告请求通常能归为以下两种情况: 由于该专利权的存在,在某技术领域或某技术产业内构成了专利壁垒,同行业的竞争对手为了自己的产品能够进入市场而主动发起无效宣告请求; 专利权人率先发起侵权
发布时间:2020.09.03 -
无效程序中“使用公开”的应用探讨
一、引言 知识产权风险排查和无效评估工作是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基本内容, 一旦发现侵权风险,往往会考虑涉案专利的稳定性,进而考虑涉案专利是否可以被无效,对于新创性的评价,首先考虑是否为现有技术,而现有技术的公开方式包括出版物公开、使用公开和以其他方式公开三种。其中,对于“使用公开”概念,在现实工作中存在一定的应用难度。基于此,笔者通过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实战专利无效案例,针对“使用公开”方式
发布时间:2020.11.06 -
坚持“两手抓”,稳保“双胜利”!点赞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
“艰难方显勇毅,磨砺使得玉成。”2020年是充满挑战和拼搏奋斗的一年,“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下称复审和无效审理部)聚焦主责主业,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持续抓好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提升工作,圆满完成各项任务。”复审和无效审理部部长陈伟在回顾2020年全年工作时表示。 高质量的专利确权程序为严格的专利保护提供了重要支撑,一直受到创新主体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作为我国专利审查的确权机构
发布时间:2021.01.26 -
评析“轴流风轮”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关于使用公开案件的审查思路 涉案专利名称为“轴流风轮”(专利号:ZL200710026747.4),专利权人为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无效宣告请求人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涉案专利包含5项产品权利要求,主要以自定义参数和公式对轴流风轮的结构、叶片立体曲面的外形和尺寸作了具体限定。审查决定主要以一种使用公开的技术方案评述了全部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请求人主张事实繁杂,双方当事人
发布时间:2022.06.28 -
评析“仪表机壳”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案
从“仪表机壳”无效案看“中间产品”的外观设计确权标准 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名称为“仪表机壳”(专利号为ZL201030122941.5),专利权人为福建顺昌虹润精密仪器有限公司,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人为厦门希科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该案合议组着重对于中间产品的外观设计确权标准从以下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以期对读者有所启发和裨益。 “中间产品”是否属于外观设计保护客体 该案中,请求人认为,涉案专利提交的
发布时间:2022.07.12 -
从最高院专利无效行政案,看公知常识依职权的认定
案件背景 无效宣告请求人深圳市环球世贸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举证了亚马逊在先公开证据作为对比设计,结合公知常识认为涉案专利ZL201330400711.4,名称:天线(DVB-T9023)不具备专利法二十三条第二款创造性,请求宣告涉案专利无效。专利复审委员会审理认定:对比设计属于平板式天线设计,平板式天线表面设有或不设有图案均十分常见,将另一面设计为同样空白的设计手法属于本领域内常见的设计手法,因此
发布时间:2022.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