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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伸缩套管锁紧装置”发明专利侵权案二审判决书
专利号为201310348393.0、名称为“一种伸缩套管锁紧装置”发明专利权(以下简称涉案专利),广州某公司构成销售侵权;2.上海某公司、广州某公司连带赔偿深圳某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维权开支6188元;3.上海某公司、广州某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判决对涉案专利的发明点认定有误。被诉侵权产品用15mm宽度的限位块简单替换涉案专利17mm宽度的限位块,二者构成
发布时间:2024.09.05 -
“结固式锚栓”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二审判决书
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点挂公司、张守彬承担。事实和理由:抵触申请文件至少没有公开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一)原审法院关于抵触申请文件涉及三种组合方案的认定错误。抵触申请文件没有公开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以“每组径向通孔适配多支U型件”技术特征限定的技术方案。(二)抵触申请文件没有公开涉案专利权利要求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抵触申请文件的附图23明确公开的技术信息仅限于:在
发布时间:2024.09.19 -
“动态密码USB线材”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二审裁定书
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深圳市租电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原审法院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另查明:租电公司在原审中提供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显示,2021年7月9日,租电公司在阿里巴巴平台搜索“深圳市优电物联技术有限公司”,该店铺内仍在销售“优电USB共享充电线酒店共享充电器网吧KTV一拖三扫码充电线OEM”被诉
发布时间:2024.09.19 -
“无创肝病诊断仪”发明专利侵权案二审判决书
”超声波而不进行“接收”,则无法实现对切变波的观察。第二,原审法院的认定脱离权利要求文字记载,也与说明书公开的内容相违背。 4.专利技术方案中的“全部接收”技术特征区别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有选择地接收部分超声波束(以下概括表达为“部分接收”技术特征)。因发射和接收的对象都是“超声波束”,并非要接收到该超声波束的“全部能量”才视为接收,即假定发射的一束超声波的能量为100%,受到“观察区域”大小、能量
发布时间:2024.10.18 -
“杀虫剂”发明专利侵权案二审判决书
王某超连带赔偿某新加坡私人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100万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某新材料公司、某化工公司、某医药公司和王某超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某医药公司向某新加坡私人公司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还提供了样品,该样品并非某化工公司制造,某医药公司具备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能力。除一审判决认定的销售行为外,某医药公司还实施了制造和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二
发布时间:2024.10.18 -
南京某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南京某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适用惩罚性赔偿),但既未提供九某公司因被诉侵权行为所受损失,也未提供厚某公司的侵权获利,故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赔偿数额:1.案涉专利的类别是发明专利,在产品销售过程中起积极作用。2.厚某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厚某公司系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商;厚某公司与九某公司就案涉专利权属曾发生诉讼,一审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6年8月11日、12月15日作出一审、二审民事判决,认定
发布时间:2025.02.26 -
“全自动砌块成型机(T10VA)”外观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中的T10砌块成型机可以构成本专利的现有设计,相关意见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意见相同。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齐鲁液压公司某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于一审期间提交的6份补强证据如下:1.(2021)鲁高唐证民字第165号公证书(T10砌块成型机产品视频);2.泉工公司福建某股份有限公司网站T10砌块成型机配套设备介绍;3.泉工
发布时间:2025.03.06 -
“立式二次构造柱泵”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二审判决书
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青科公司负担800元,晨源公司负担1500元。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晨源公司对其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侵害涉案专利权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原审判令晨源公司承担的侵权责任是否适当。 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
发布时间:2024.09.12 -
“锂离子正极材料”不正当竞争案二审判决书
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万元;4.改判五被诉侵权人负担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案涉商业秘密归某甲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1.按照《设立有限公司合同》的约定,柳某代表某丙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朱某甲发送的商业信息是其技术投资,属于某甲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2.某丙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和柳某分别为某甲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和技术高级管理人员,二者对外代表某甲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4.10.12 -
“偶氮染料”发明专利侵权案二审判决书
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等。 前案一审判决作出后,上海某丙工业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15年1月15日,本案一审法院(即前案的二审法院)作出前案二审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海某丙工业有限公司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6年12月21日作出(2016)最高法民申3164号民事裁定:驳回上海某丙工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三)与被诉侵权行为有关的事实 2013年7月1日
发布时间:2024.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