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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微短剧的“爽”与版权秩序的“痛”

日期:2024-06-26 来源:创意中国官微 作者:李丹林 中国传媒大学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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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微短剧的“爽”与版权秩序的“痛”.jpg


一、国内微短剧领域的“爽”及由“爽”到“痛”


微短剧是指单集时长从几十秒到10分钟左右,有着相对明确的主题和主线、较为连续和完整的故事情节的网络剧。因为其单集时间很短,所以称为“微短剧”。实践中,微短剧的传播渠道有视频网站、聚合平台、小程序等。近年来,微短剧发展迅猛。根据相关统计,2023年国内网络微短剧市场规模为373.9亿元,同比增长267.65%。2024年1月,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全国重点网络微短剧规划备案公示的网络微短剧就有297部、11651集。2024年春节期间,有一部微短剧名为《我在八零年代当后妈》,上线当天就创下了2000万元(人民币)的充值记录。


微短剧如此火爆,原因有多方面。从制作角度来说,制作门槛、成本比较低;从传播角度来说,注重分众化,从而更好地获得和留住用户;最为重要的是微短剧制作的内容轻量化、创作类型化。微短剧采取的制作原则是将娱乐性和商业性紧密结合,并放大到极致。其特点被描述为:剧情狗血、台词犀利、爽点密集,情绪饱满。15秒左右一个小反转,30秒左右一个大推进,结尾10秒必留悬念,每一帧都紧抓观众的眼球,让人始终处于情绪高点,仿佛“精神兴奋剂”一般,让人欲罢不能。微短剧故事发展快速、反转不断,吊足了观众的胃口,充分借鉴了网络爽文的创作手法,被称为“网络文学的可视化”。与此同时,大量微短剧采取竖屏模式传播,使得用户更容易观看,甚至相当多的人“对此上瘾”。大量资本和制作机构纷纷进入微短剧的制作传播领域,影视制作基地横店专门为拍摄微短剧搭建拍摄场景,出现了“横店变竖店”的说法。以“小程序”为渠道的网络微短剧传播,还有其特殊的引流和推广方式。小程序通过运用类似于短视频单列视频信息流的供给方式,将精彩的内容快速呈现给公众,或是借助网络平台算法将内容精准推送给对其感兴趣的用户,而且还可以让公众通过点赞、评论、分享等方式形成与“小程序”类网络微短剧创作者、传播者的互动。


总之,微短剧基于大量借鉴网文设计营造令观众愉悦不断的“密集爽点”,诸多爆款让各方赚得“盆满钵盈”,因此,除了“受众”的“爽”,制作机构、传播机构、参与生产微短剧的各类主体也充分体验到大获流量和盈利的“爽”。


但是,在网络微短剧的“爽”之局面中,掺杂的“痛”也是真切的。其中,“内容违法违规”“低俗”“价值观倒错”等,是一种痛。对此,有关机构采取了一系列监管措施。与此同时,在微短剧领域存在的版权秩序混乱,大量侵权乃至犯罪的情形,是另一种痛。这种痛对于微短剧的发展和权利人的利益维护都带来巨大消极影响,这也是不容忽视的。


二、微短剧领域版权秩序的“痛症”与“痛因”


 “痛症”就是微短剧领域各种扰乱版权秩序、基于版权的各种侵权、违法、犯罪行为的表现。“痛因”就是引发版权秩序混乱的原因和条件。


(一)痛症


如同任何领域的版权侵权一样,微短剧领域的版权问题也体现为两大类别:一类是创作者、制作者自身在创作、制作、宣发过程中对于他人版权的侵犯;一类是微短剧权利人被他人侵权的情形。换言之,在微短剧领域,有制作创作主体主动侵权,也有微短剧权利人被侵权。而无论哪 一种情况,有关权利主体都面临维权之痛。


1.创作制作宣发侵权之痛


创作主体主动侵权存在于剧本创作和使用环节、微短剧内容制作呈现环节、微短剧宣发环节。


在剧本创作和使用环节的侵权问题有多种表现。微短剧的剧本可以由作者自行原创,也可以通过改编他人既有的作品进行创作,尤其是对已经被证明有受众基础的网络文学(特别是那些所谓“爽文”)的改编。这既可以提高剧本的制作效率,又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证其受欢迎。不同于短视频领域、非微短剧作为“剧”,一剧之本的剧本领域是版权侵权的多发领域。大量过度借鉴既有剧本的主题和情节的雷同的剧集不可胜数,其中构成侵权、形成纠纷的情形也是非常多。在微短剧制作实践领域,还存在一些恶劣的欺骗情形。比如,有些平台或制作机构存在的“骗稿”行为。这是针对那些缺乏经验的网络文学或编剧的作者进行的。一些作者在提交了作品之后,并未得到使用的通知,但是却发现依据其作品拍摄的微短剧已经问世了。另外,也有作者欺骗制作者的现象。比如,作者通过欺骗手段获得制作机构的资助,但是到期不能创作出剧本并通过剽窃的方式履行自身义务的情形。


在微短剧内容制作呈现环节的侵权问题,主要表现为在制作过程中,制作者不经许可将他人的视听作品的内容材料吸纳进自己的作品中,而且这些对于他人作品材料的使用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围。其中最为突出的例子是直接将他人微短剧改了个名字,就当作自己出品的微短剧。有媒体报道,某公司出品了一部微短剧名为《人到中年》,其实就是将另一个公司制作拍摄的微短剧《我在古代当王爷》直接换了个名字。在微短剧领域也存在制作人将他人长视频通过切条、搬运的方式简单转换,或将他人的微短剧稍加改头换面组合成自身的微短剧的情形。


在宣发环节的侵权问题也不少。微短剧在宣发过程中,需要制作相关的宣发海报或视听材料。在海报或其他宣发材料的制作中,也会出现侵犯他人版权的情形。比如,有一个案例中,一个微短剧的宣传海报使用的字体是需要付费的,但是受委托制作海报的委托人把字体当作免费的使用。


2.权利人被侵权之痛


在微短剧领域,更为严重的应该是微短剧权利人被侵权之痛。这种侵权有两类。一类是微短剧自身的内容被他人以各种方式使用,比如超过合理使用的介绍、用于其他商业性目的;再如一些平台或账号,为了引流、获得点击率等,对微短剧进行切条、搬运,远远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围。另一类是整个剧集被他人擅自传播,即在微短剧领域侵权的更为主要的方式是未经许可直接播放。其中微信小程序是这类行为多发的领域。比如,一些独播、收费的微短剧经过简单加工,成为了能在小程序免费观看的合集。在社交媒体平台上,可以经常看到关于微短剧搬运变现的“攻略”“教程”。


不同于其他短视频内容的侵权,微短剧在传播领域的侵权还存在严重的甚至构成犯罪的情形。有一个较为典型的案例,某文化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拥有版权的400多部微短剧被某小程序上架供用户观看。公安机关经过侦查查清了相关情况。根据报道,行为人据此非法获利500余万元,造成某文化公司营收损失8000余万元。


3.权利主体维权之痛


在微短剧领域,无论是面对制作机构的主动侵权,还是微短剧权利主体遭受侵权,有时进行维权会面临一定的障碍。比如,在传播领域,微短剧权利人发现自身被侵权后,尤其是针对个人账号在视频平台未经授权传播微短剧的情形,进行维权就非常不易。换言之,就是维权成本太高,其中包括维权的时间成本、费用成本、精力成本等,甚至得不偿失。比如,权利人若要提起诉讼,就必须获得侵权人的相关信息。权利人想要获取侵权个人的信息,往往需要起诉视频平台,再由法院通过调查取证或判决的形式,将侵权人的信息传递给权利人,权利人再去起诉对应的侵权人,但这个周期往往太长,权利人已经花费了太多时间、精力。甚至很多时候,一个爆款微短剧已经“凉”了,对应的维权诉讼案件还没开始安排开庭。


维权之痛还体现在维权人维权结果的得不偿失,在微短剧的制作和传播过程中,由于其门槛低,个人等都可以成为制作者和传播者,此类侵权者,针对权利人的诉求,法院的生效判决,有时面对高额的赔偿,难以具有相应的赔偿能力,权利人的损失赔偿不能执行到位。


更令人遗憾的是,权利人基于各种因素制约,有时不得不选择放弃维权。比如,作为编剧的自然人面对维权的时间成本、金钱成本、精力成本,只能无奈接受现实。甚至在微短剧领域还有“法不责众”的情形。比如微短剧中的严重同质化现象,很大程度上都是剧本过多地使用了此前的同类剧集的主题和情节。但是,由于微短剧海量制作的快捷性,于是依据既有的司法判决,应该被认定为侵权的后续之剧,也就畅通无阻地进入传播领域,造成雷同泛滥。


(二)痛因


微短剧领域的版权失序之痛,其原因总体与一般侵权领域没有差别,但是微短剧领域自身的一些特殊情况,成为加剧其版权之痛的原因和条件。制作、传播热度快,上线下线快,传播途径转移快,爆款的资金回报速度和力度都很快,这就导致其侵权问题突出,以在传播领域切条、搬运、盗播的情况为典型。除了直接侵权的行为之外,各类帮助侵权的行为也应运而生,这些帮助行为为侵权发挥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比如,有人打着帮助他人进行“自媒体创业”的旗号,公开教授传播如何搬运剧集的方法课程。更为严重的是,在小程序传播领域,还形成了黑色产业链。比如,行为人设立专业的编程团队,研发运营专门的小程序,招募培训主播开设账号。2023年以来,以马某为首的犯罪团伙,通过开设直播电商学院,设立专业的编程团队,制作“某众海洋”等小程序,招募多名主播在“某众海洋”小程序内上架九州文嘉兴九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400多部微短剧。


三、微短剧领域版权秩序“镇痛”与“消痛”


(一)“镇痛”之本


法律是人们的行为规范,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了解法律、依法行事、明确各种行为的法律性质,明晰权利人所应该拥有的权利,知晓各种行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这是维护版权秩序的基础。因此,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提升人们的版权素养、普及著作权法律知识,是“镇痛”之本。


从社会层面看,有些人虽然可能知晓一些侵犯版权行为的不道德性,但是是否构成违法、侵权,如何构成违法并不清楚。对于《著作权法》的规定有了全面的了解和把握之后,被侵权人在知道了自身的法律保障是什么之后,就走向了维权的第一步,遭受侵权之痛就开始得以缓解,这便是法律的镇痛效果。


在此,笔者也对微短剧领域版权侵权涉及的《著作权法》的具体规定作粗略的梳理。《著作权法》修订之后,对于作品的定义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在列举了具体作品的表现形式之外,还有一个不确定的形式“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著作权法》规定了权利的具体内容,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四种人身权利和“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等财产权利。


由此,我们可以发现,在微短剧领域,无论是制作者、创作者主动侵权,还是微短剧权利人的权利被侵犯,涉及的具体权利内容有:发表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汇编权等。


我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构成侵权行为要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表现。在微短剧领域的侵权行为表现有剽窃他人作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式使用作品;使用他人作品应当付酬而未付的。这些行为要承担的民事责任,根据具体情况,可能是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我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如果同时损害公共利益,要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情形。这些行为表现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


在我国《刑法》中,有专门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罪的条款。在微短剧领域,发生的犯罪情形,规定在《刑法》的第二百一十七条之中。比如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我们还要注意到,侵犯版权的行为,很多时候不仅仅是对于权利人的权益带来侵害,侵权人在自己非法获利之外,还会伴随其他违法犯罪情形,比如非法经营、偷逃税款等。


(二)“消痛”之道


任何一种违法、侵权、犯罪行为的发生,都有其主观和客观的原因和条件。因此,要对微短剧领域的版权秩序之痛进行根本性解决,还必须针对其存在和产生的原因、条件进行有针对性地治理,这样才能达到解除病根、最终消痛的效果。应该说,从以下方面进行思考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是必要的路径。


1.规范合同订立


无论是小说作者和平台之间的版权许可或转让合同,还是制作机构和剧本权利人之间的合同,以及制作机构与传播者之间、制作机构与被委托方就相关海报制作等签订的合同,都应该就相关权益维护、如何避免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制定详细严谨的条款,同时就违约责任的承担和救济方式做出合理有效的规定。比如针对前述微短剧海报中字体运用侵犯版权问题,专业律师就提出降低侵权风险,建议公司在制作宣传海报时,从商务角度综合考虑制作海报的途径和成本控制。比如,如果委托第三方制作海报,建议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受托方使用的字体已获得字库著作权人授权,且受托方有权以制作海报并出售等形式授权他人使用及转载海报”;如果自行制作海报,则建议提前了解拟使用字库的报价,并从商务角度考虑是否提前与字库版权方达成合作,或者考虑优先使用免费字体,避免潜在侵权风险。


2.强化合规工作


微短剧的制作,主要是在快手、抖音等聚合平台,以及爱奇艺、腾讯、优酷等长视频网站和微信小程序上传播。根据现行政策规定,播出平台招商主推、首页首屏播放、优先提供会员观看、投资超过100万的重点剧集需要向省级广电部门进行备案。虽然微短剧制作海量,但是传播效果好的微短剧更多出自PGC重点网络微短剧剧目。因此,建立健全制作机构内部的合规工作机制,对于避免侵权和及时有效维权,甚至禁止他人侵权都具有积极的作用。制作机构内部的合规工作是避免在制作过程中出现侵权情况、防止相关方的违约欺诈行为的重要保障,同时也是及时发现被侵权的重要手段。


3.注重运用技术手段保存证据


微短剧的传播有网站、聚合平台、小程序等途径。由于小程序传播速度快,无论是小程序的运营、还是使用小程序都快速简便,所以,利用小程序侵犯微短剧制作人权益的行为更为普遍,这主要表现为未经权利人(制作人合法获得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的盗播行为。因此,宜积极通过技术监测、积极向平台投诉要求下架盗版等方式进行先期处理,并及时固定证据,以民事诉讼、行政举报和刑事报案等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利。


4.完善平台功能


2022年11月14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微短剧管理 实施创作提升计划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压实平台主体责任”,对相关接入、分发、链接、聚合、传播的网络微短剧等视听节目,履行开办主体职责或生产制作机构的责任,落实先审后播的管理制度,不得为违规微短剧提供相关服务,发现问题的,立即实施断开链接、下线、停止接入等处置措施。在实践当中,也有建议对于上传微短剧的账号,视频平台均要求其提供版权证明或证据,例如备案材料、委托承制、授权书等,从侵权渠道的根源打击侵权行为。平台应适当引入平台过滤机制,探索权利人与视频平台合作的有效路径。加强对平台用户的监管,比如通过提供文本关键词、黑名单、预警名单等方式,预防、遏制网络版权侵权行为,对持续、反复侵权的用户,采取限权、封号等措施。


5.优化行业与社会土壤


首先,对于制作行业,要加强规范管理和平台审核,把好内容导向关。对微短剧创作内容合规管理,加强相关培训,提升MCN等制作机构的业务能力。加大优质网络微短剧推荐,营造更加健康、清朗的网络视听空间。


其次,监管部门对内容本身的违法、违规、品质问题进行大力监管的同时,也需要加强版权的有力监管,进而引导如创作者、视频平台、MCN机构等更好地遵守版权法律法规,加强对相关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探索维护版权秩序的社会机制。


四、结语


如今,网络微短剧逐步发展成为一种具有独特艺术形式、业务模式、传播方式的新兴网络文艺样态。依据国家广电总局的界定,微短剧是新兴网络文艺样态,其快速发展的“爽”的局面,反映了我国文艺繁荣、人民文化精神生活丰富、产业兴旺的状态。希望未来全社会不断提升版权意识,运用法律武器加强版权保护,为微短剧的繁荣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