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环球资讯丨苹果vs华为Vision Pro商标之争;小米、OPPO等被同一NPE起诉;微软加入Sisvel
2023/6/16
资讯速览:
1.苹果vs华为 中国Vision Pro 商标之争
2.小米、OPPO等被同一NPE起诉并高额索赔
3员工偷偷下载“源代码”侵犯商业秘密被判刑
4.英特尔21.75亿美元赔偿案,涉案专利全部无效
5.微软GitHub Copilot编程助手被投诉版权侵权
6.微软以被许可人身份加入Sisvel
7.我国首例以“曾用企业名称”认定不正当竞争的涉外侵权案
8.上诉被驳回,DC稳握“蝙蝠侠”商标
9.欧州议会通过《人工智能法案》草案
01 苹果vs华为中国Vision Pro商标之争
苹果发布首款混合现实头显设备 Vision Pro
不久前,苹果在其2023年全球开发者大会上正式发布首款混合现实头显设备 Vision Pro。是本次发布会上最受关注的产品,采用了世界领先的虚拟现实技术,能够把用户带到一个极致震撼的体验世界,让用户能够在游戏、电影、娱乐中享受沉浸式的体验。
信息显示,6月5日,苹果公司在中国申请注册多个“Vision Pro”、“Apple Vision”、“Apple Vision Pro”商标,国际分类涉及9、18、28、37、41、42、45等多个大类,商品或服务包含网站服务、通讯服务、科学仪器等,上述商标的状态均为等待受理中。
华为四年前注册 Vision Pro商标
华为公司早在 2019 年 5 月 16 日就成功申请了 Vision Pro 的商标,该商标的专用权期限为自 2021 年 11 月 28 日至 2031 年 11 月 27 日。该商标注册于第9类,涵盖了液晶电视、头戴式虚拟现实装置、无线电设备等多种商品和服务项目。
华为注册四年前注册 Vision Pro 商标并非预判了苹果,而是与其自身的产品线有关。华为目前已经推出了两款“Vision”相关产品,一款是华为首款智能观影眼镜 Vision Glass,于2022年12月9日华为举办冬季全场景新品发布会首次发布,是华为旗下的一款智能观影眼镜。另一款是华为Vision 智慧屏系列,今年5月,华为推出Vision智慧屏 3,该产品配备的AI超感摄像头,搭配AI视觉芯片,可实现骨骼关节识别、人像追踪、坐姿/距离提醒等智慧功能。而 Vision Pro 可能是华为为其后续将要发布的Vision系列产品提前预留的一个名称。
Vision Pro商标之争
根据商标法相关规定,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本案中,苹果申请注册的和华为已经注册的Vision Pro商标主要都涉及第9类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苹果在中国注册Vision Pro商标能否被核准还无定数。
另外,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还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这意味着苹果在国内使用“Vision Pro”这个名字可能会涉嫌侵犯华为的商标权。
目前,我们还无法知晓苹果将如何应对 Vision Pro 在中国的商标问题,我们也会持续关注。
02 小米、OPPO等被同一NPE起诉并高额索赔
近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厦门中院”)开庭审理了一系列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被告为知名通讯设备制造公司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下称“OPPO公司”),原告为超清编解码有限公司(下称“超清编解码公司”)。涉案专利为超清编解码公司所持有的增强型语音服务技术(EVS)的共6件相关专利。每件专利的索赔金额均超过3000万元。
涉案专利中,有1件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目前仍处于专利无效行政诉讼程序中。其余5件专利,均维持有效。
超清编解码公司
超清编解码公司成立于2019年5月,从客观信息来看,超清编解码公司并不从事实体研发和生产经营,而是通过受让专利并进一步以诉讼手段进行牟利的非专利实施主体(NPE)。目前,超清编解码公司已经在中国、美国、德国等多个地区凭借涉案专利提起诉讼,涉诉企业包括苹果公司、LG公司、OPPO公司以及小米公司等。
NPE不进行专利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而是通过大量购买专利权,整合后将所持有的专利权授权许可或转让给实体生产企业,以专利许可作为主要盈利方式。但当他们碰到“硬骨头”,难以收取专利许可费时,就会通过发起诉讼的方式主张相应费用。因此,NPE也常被诟病滥用诉权,而被一些人称为专利流氓。
涉案专利
EVS是一种移动电话高清语音服务技术,旨在满足分组交换移动通信网络的需求,能够显著提升语音服务的语音质量和网络容量,属于第三代合作伙伴计划(3GPP)制定的标准之一。
超清编解码公司的代理人称,超清编解码公司持有的专利为EVS标准必要专利。EVS已经广泛运用于手机产品并且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华为公司是主要的EVS研发和EVS标准制定单位之一,超清编解码公司此次针对小米公司和OPPO公司维权的EVS专利正是源于华为公司。
FRAND原则
FRAND原则是指在标准必要专利领域,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同意将以公平(fair)、合理(reasonable)、非歧视(nondiscrimination)的条款许可其标准必要专利。
本案中,被告认为,超清编解码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了FRAND原则。首先,从程序上讲,超清编解码公司未经许可谈判就径行起诉,可能会导致通信行业的专利许可环境恶化。其次,其就EVS主张的许可费率极不合理,相较于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其他声明企业,超清编解码公司的专利单族费率要高出数倍甚至数十倍。
03 员工偷偷下载“源代码”侵犯商业秘密被判刑
近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东莞中院”)审结并宣判一起侵犯商业秘密罪案,某公司高级技术人员因非法窃取公司源代码等技术秘密,认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2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基本案情
程某系某公司高级技术工程师,负责芯片硬件开发编程工作,配有公司服务器的登录账户,并具有查看、使用服务器内研发数据的权限。
2021年6月,程某发现服务器存在漏洞,多次绕开公司终端监控软件监管,将研发数据下载至其办公电脑,再传输至其个人电脑,还部分复制到个人移动硬盘。期间,程某先后通过上述方式盗窃某芯片公司及某科技公司研发数据378个,其中包括了系统源代码。
2022年5月,公司发现了程某盗窃公司源代码的情况,便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随后将其抓获。案发时,未发现程某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窃取的技术资料。
经鉴定评估,程某盗窃的某科技公司源代码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合理许可使用费为1436万元。
源代码属于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源代码”是人类可读的计算机语言指令,具有极高的商业价值,属于企业的商业秘密。
侵犯商业秘密并非以对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为前提,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也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本案中,程某在公司仅负责编程工作,其在无公司合法授权的情况下复制、下载、传输公司技术秘密的行为,构成了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侵犯,且触犯了刑法。
公司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不仅要构建完善的规章制度,增强对员工保密意识和法律意识的培训,还要加强对商业秘密的技术保护,防止公司的重要技术秘密的信息轻易被员工窃取。
04 英特尔21.75亿美元赔偿案,涉案专利全部无效
6月13日,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的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PTAB)对涉及15亿美元赔偿的涉案专利US7,523,373(373号专利),进行多方复审IPR后裁定,该专利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备显而易见性,不符合美国专利法创造性的规定,因此撤销了该专利。该专利所对应的案件正是VLSI v 英特尔案之间高达21.75亿美元专利侵权诉讼案,也是美国专利侵权史上赔偿额第二高的案件。
一个月前,PTAB刚刚对双方另外一起赔偿6.75亿美元的专利US7,725,759(759号专利)做出无效裁定:最终也是接受了英特尔的证据和意见,宣告该专利无效。
美国专利权的效力判断不同于我国,由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授予专利权,此时专利权并非当然有效,而只是推定有效。在涉及专利侵权的案件中,专利权是否有效最终是由法院进行裁决的。因此,在受到专利侵权指控时,被控侵权人往往以专利权无效进行抗辩。在本案中,英特尔就是通过对VLSI的专利提出无效的方式成功避免了巨额赔偿。
21.75亿美元案件起始
2021年3月2日,德州西区陪审团根据373号专利字面侵权,判决英特尔赔偿高达15亿美元。759号专利基于等同原则,赔偿6.75亿美元。两件专利合计赔偿21.75亿美元。
字面侵权是就权利要求书中的文字来说的,如果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个技术要素都清楚而具体地见于侵权产品或方法中就属于字面侵权。等同侵权则是指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中的一个或几个技术要素虽然与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要素不一样,但二者只有非实质性的区别。
21.75亿美元还只是VLSI v 英特尔案的冰山一角,VLSI目前累计向英特尔索赔的金额超过了上百亿美元。除在美国的专利纠纷外,这两企业的专利战“战火”也烧到了中国,VLSI分别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英特尔提出专利侵权诉讼。但因专利无效程序的进程,两起诉讼目前处于中止状态。
05 微软GitHub Copilot编程助手被投诉版权侵权
近日,一份针对微软、GitHub 的投诉文件内容表示,GitHub 中的 Copilot 编程助手会对“公共代码”进行一些“口吻改写”后输出,以规避版权侵权。
去年11月,四名原告对Copilot提起诉讼,指控该软件采用违反版权法和软件许可要求的方式,利用 AI 对公共代码进行训练,最终在形式上将他人的代码“据为己有”。他们称,上述行为违反《数字千年版权法》中的部分规定。
据悉,GitHub 在去年 7 月推出了一个名为“Suggestions matching public code”的过滤器。当过滤器启用时,GitHub Copilot 会将“代码建议”及与 GitHub 上的“公共代码”进行约 150 个字符的“查重检查”。如果“查重率”过高,输出内容将不会被提供给用户。
根据美国版权法第101条规定,计算机软件是一系列陈述或指令,可以直接或间接地使用于计算机,以达到某种特定的结果。代码作为计算机软件的表达,可以受到版权法的保护。美国法院对于计算机软件是否构成抄袭,使用“三步法”的判断方法:第一步,抽象层次法,即将被侵权软件分解,将其中每个抽象层次分离出来,始于软件代码,终于软件功能;第二步,过滤,即审查每一抽象层次上的结构性因素,最终留下该软件被版权法所保护的核心表达内容;第三步,比较,即确定两个软件之间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
微软发言人则对侵权言论予以否认,认为微软开发的Copilot严格遵守相应法律法规,人工智能将改变世界构建软件的方式,从而提高生产力。
由于该案较为复杂,法官认为审理该案需要更多时间,同时给予了原告完善补充证据的机会。对于该案的后续审理结果,我们也会保持持续关注。
06 微软以被许可人身份加入Sisvel
近日,Sisvel发布了一份新闻稿,宣布“微软已就Sisvel 5G多模(5G MM)计划签订了专利许可协议”,这将涵盖所有支持5G的Surface设备。
Sisvel是一家意大利专利运营公司。2022年12月14日,Sisvel发布消息推出5G多模专利池,该5G多模许可计划包含飞利浦、三菱和西门子等14家首批许可人拥有的2G、3G、4G和5G标准必要专利(SEP)。从许可价格上来看,5G MM设备的价格是0.5美元/台,4G MM设备是0.42美元/台,3G MM设备是0.25美元/台。其目标是消费电子行业的被许可人。
Sisvel在该许可计划创建后的六个月,宣布了该专利池的第一个大牌许可证持有者——微软。微软虽然不是最大的蜂窝连接设备制造商之一,但却是最复杂的许可方和被许可方之一。Sisvel的5G多模许可项目经理认为,“与微软的这项协议,不仅证实了Sisvel的许可是公平合理的,而且也表明了合作伙伴多赢的优点。”
目前,Sisvel 5G MM计划为15个专利所有人拥有的2G、3G、4G和/或5G标准的使用提供了单一的标准必要专利(SEP)许可解决方案。
07 我国首例以“曾用企业名称”认定不正当竞争的涉外侵权案
近日,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YKK株式会社与某拉链制造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该案系全国首例以权利人“曾用企业名称”认定不正当竞争的涉外侵权案件。
该案原告YKK株式会社是拉链行业鼻祖,采用日本精确的工艺,原料和管理方法。YKK价格是其它牌子拉链的10倍左右,是全球拉链和纽扣行业最大的市场份额拥有者。1934年1月,创始人吉田忠雄在日本东京建立3S商会,开始生产和销售拉链产品。后陆续改名为“吉田工业所”、“吉田工业所有限公司”、“吉田工业株式会社”。于1946年1月,开始使用商标“YKK”,1994年8月,更名为“YKK株式会社”。
被告某拉链制造公司擅自使用原告极具知名度的曾用名称“吉田”从事拉链交易行为,天津三中院知产法庭经审理认为,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最终,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权利人依据现有企业名称起诉他人构成不正当竞争较为常见,依据曾用名称起诉则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都较为少见。
法院认为,该案的审理,明确了此类案件的审理思路与裁判规则,即从权利基础和侵权行为两个维度分析,结合权利人企业名称所承载商誉的承继、竞争资源与竞争优势、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有违诚信经营与商业道德等因素,既要考量曾用名称的承继和保护,又要深入结合被诉侵权行为和具体案情审慎认定,防范和避免曾用名称的不当泛化保护,从而实现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秩序。
08 诉请被驳回,DC稳握“蝙蝠侠”商标
普通法院驳回了申请人Luigi Aprile和意大利商业协会(Commerciale Italiana)对DC漫画公司“蝙蝠侠”欧盟注册商标(下称“涉案商标”)的无效请求诉讼。原因是其提交给普通法院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以在椭圆形框架中的蝙蝠为表现形式的欧盟商标在注册时缺乏显著性。
涉案商标由DC漫画公司在第25类和28类上注册。2019年1月21日,意大利商业协会对涉案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20年5月21日,无效审查部门驳回了该无效申请。随后,申请人不服该决定,向EUIPO提出上诉。2021年9月6日,EUIPO第二上诉委员会驳回了意大利商业协会的上诉请求。申请人现在诉请普通法院撤销这一决定。
涉案商标的显著性
该诉讼的法律依据为《欧洲共同体商标条例》2017/1001(下称“欧共体商标条例”)第7(1)(b)和(c)条。申请人提出,首先,争议商标缺乏显著性特征,其次,它是对商品特征的描述性标识。
欧共体商标条例第7条规定了驳回商标注册的绝对理由。其中,第(1)款(b)项为:缺乏显著性的商标;(c)项为:仅由在商业活动中可用于标明商品的种类、质量、数量、用途、价值、原产地商品的生产日期,或提供服务的时间的符号或标志组成的商标,或标明商品或服务的其他特征的符号标志组成的商标。
关于显著性论点,申请人提出,相关公众不会将涉案标志视为有关商品的原产地指示,而会将其视为蝙蝠侠这一角色的符号。因此,涉案商标不具有欧共体商标条例第7(1)(b)条要求的显著性。
对此,普通法院指出,要使商标具有第7条第(1)款(b)项的意义上的显著性,它必须用于识别特定商品的来源。特别是,在评估商标的显著性时,必须一方面考虑申请商标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另一方面考虑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法院指出,相关公众将争议商标与蝙蝠侠角色的标志联系在一起,而该标志始终与DC漫画联系在一起。此外,普通法院进一步指出,蝙蝠侠形象的版权保护并不排斥该标志同时受到商标法的保护。
涉案商标的描述性
对于描述性标识的观点,申请人称,争议商标描述了相关商品的一个特征,是欧共体商标条例第7(1)(c)条绝对禁止注册的标志,不符合欧盟商标注册的条件。
法院指出,描述性商标要求该标志必须表明与有关商品或服务有足够直接和具体的联系,使相关公众能够立即理解对这些商品的描述。普通法院认为,相关公众是否认为争议商标是指有关商品包含包括该商标在内的蝙蝠侠形象的描述这一事实无法确定。相关公众将涉案商标与DC漫画公司所有这些商品联系在一起。因此,上诉委员会认为争议商标指的是相关商品的原产地的认知正确。
综上,普通法院维持了诉争决定。普通法院称,在无效诉讼的背景下,鉴于注册商标被推定为有效,提交无效宣告申请的人可以向欧盟知识产权局提交质疑商标有效性的具体事实及证据。在本案中,申请人未能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缺乏显著性,或者它描述了有关商品的一种特征。因此,驳回了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09 欧州议会通过《人工智能法案》草案
6月14日,欧洲议会通过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人工智能法案》草案。根据欧洲议会发布的公告,议员们以499票赞成、28票反对和93票弃权的结果通过了该法案草案。按照立法议程,接下来将正式进入与欧洲理事会和欧盟委员会进行协商的程序,以确定最终的法案。
根据该《人工智能法案》草案,所有的人工智能技术将被分为四个风险级别:最低风险、生成式人工智能、高风险和不可接受风险。被列为不可接受风险的人工智能技术将被禁止,包括:一、对人或特定弱势群体的认知行为操纵,例如鼓励儿童进行危险行为的声音激活玩具。二、社会评分:根据行为、社会经济地位或个人特征对人进行分类。三、实时和远程生物识别系统,如面部识别。
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需要遵守透明度要求,包括披露内容是由AI生成的、以帮助用户区分所谓的深度伪造图像和真实图像等。同时这些工具需要具备防止生成非法内容的保障措施。更重要的是,OpenAI等厂商需要公开他们在训练模型过程中,用了哪些受版权保护的数据。
该立法草案还将对违规者处以严厉的罚款。违规企业将面临高达3300万美元,甚至是企业年度全球收入6%的罚款。这就意味着,对谷歌或微软等科技巨头来说,罚款可能高达数十亿美元。
这项《人工智能法案》最早于2021年提出。但在去年的ChatGPT发布后,欧盟加速推进了立法进程。据悉,该法案预计将在今年年底获得最终通过。法案生效后将凌驾于所有欧盟成员国的国内法,并成为全球首个对于人工智能的规制。
今年4月11日,我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关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我国计划制定的首个对于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专门监管规定。专门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提出了全方位的合规要求,包括网络安全、内容安全、算法合规、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维度。
近年来,人工智能在全球范围内发展飞快,逐渐走入公众视野,也随之生发了一些法律和道德问题,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讨论。关于这一领域的立法动态,我们会持续关注。
来源:网络
编辑:马千惠
审核: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www.ciplawyer.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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