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3月31日下午,广东人大网公布了《条例》全文。
广东将以法治护航知识产权强省建设。3月29日,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大代表、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刘涛认为,本次《条例》最大的亮点是确定了“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的知识产权保护原则。
【严保护】再次侵犯同一知识产权将被重罚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在刘涛看来,《条例》明确了知识产权“严保护”的立法导向,明确了相关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从重处罚,并设立了知识产权失信惩戒制度和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专项行动等,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有利的法律保障。
刘涛关注到,《条例》指出了应当予以从重处罚和可以予以从重处罚的情形: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司法判决生效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相同行为再次侵犯同一知识产权的,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主管部门应当对其从重处罚;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主管部门在查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过程中,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主管部门根据查明的违法事实实施行政处罚时,可以对其从重处罚。
同时,《条例》还分别对商标保护、作品著作权保护、商业秘密保护、老字号知识产权保护以及新领域新业态等领域保护进行了有效规制,要求相关部门引导老字号商事主体通过申请专利、注册商标、登记著作权、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以及商业秘密保护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对此,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教授朱最新认为,广东拥有众多“老字号”企业,这些企业蕴含着广东传统文化的内涵,凝聚着独特的历史价值,承载着百姓的情感和记忆。而知识产权保护不够则是造成“老字号”企业生存困难的重要原因之一,因而有必要在法规上强化政府相关部门对老字号知识产权保护的指导和引领。
【大保护】健全知识产权鉴定结果互认制度
近年来,广东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水平不断提升,知识产权综合发展指数连续8年位居全国第一。但同时,在知识产权保护的统筹协调机制、多方协同保护与纠纷解决机制、市场主体应对海外知识产权纠纷等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对此,《条例》从行政执法、司法审判、仲裁调解、行业自律等多领域多角度对知识产权予以保护,确立了‘大保护’制度。”刘涛说。
具体来讲,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环节,知识产权领域重大案件执法涉及多个部门协作,且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假售假案件常常呈现“跨领域、跨区域”等特点。对此,《条例》明确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建立统一协调的执法标准、证据规则和案例指导制度,健全知识产权违法线索通报、案件流转、执法联动、检验鉴定结果互认等制度,加强跨部门、跨地区知识产权案件的办案协作。
同时,为了解决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较强、调查取证较难的问题,《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制度,为调查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案件提供技术支持。
【快保护】设立快速确权维权纠纷处理机制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一个很重要的维度就是“快保护”。一直以来,权利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均面临着“周期长、取证难、成本高、赔偿低”的问题。
对此,《条例》要求建立专利侵权纠纷等快速处理机制,规定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部门或者知识产权领域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可以委托下级部门对专利代理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条例关于知识产权保护中建立‘快速通道’的规定,切实回应了社会对知识产权‘加速保护’的关切。” 广东省人大代表、广东百科律师事务所主任黄建水认为,同时,这些条款的规定在快速保护知识产权的基础上也作出一定的限制,并非一味求“快”。
【同保护】引导建立知识产权海外维权联盟
推动广东更快地融入世界经济发展,不仅需要更高水平的“引进来”,还需要更大力度的“走出去”。《条例》创新提出营造知识产权“同保护”的重要举措,以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
《条例》明确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应当强化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合作机制建设,并依托粤港、粤澳及泛珠三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机制,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协作、纠纷解决、信息共享、学术研究、人才培养等工作。
同时,《条例》规定,有关部门对具有重大影响的国际知识产权事件、国外知识产权法律修改变化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并提供知识产权领域风险预警等服务,引导重点产业的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等建立知识产权海外维权联盟,设立海外维权援助服务基金等内容,将不断提高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