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知识产权十大热点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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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件‘乔丹’商标应予撤销,‘QIAODAN’‘qiaodan’商标予以维持。”2016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人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下称迈克尔·乔丹)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第三人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乔丹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10件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其中,在涉及“乔丹”商标的3件案件中,法院认定乔丹公司的3件“乔丹”商标应予撤销,并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在其余7件案件中,法院依法认定再审申请人对拼音“QIAODAN”“qiaodan”不享有姓名权,驳回了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此前,针对乔丹公司的多件商标,迈克尔·乔丹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均裁定驳回申请。再审申请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迈克尔·乔丹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68件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件的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了此次公开宣判的10件案件,裁定中止了其他8件案件的审查,驳回了再审申请人在另外50件案件中的再审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次公开宣判的10件案件中,依法确定了迈克尔·乔丹主张的姓名权保护的“姓名”范围。在涉及“乔丹”商标的3件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迈克尔·乔丹对“乔丹”享有的在先姓名权,因乔丹公司对于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明显主观恶意,乔丹公司的经营状况,以及乔丹公司对其企业名称、有关商标的宣传、使用等情况均不足以使得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合法性,故认定乔丹公司的3件“乔丹”商标应予撤销,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在其余7件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再审申请人对拼音“QIAODAN”“qiaodan”不享有姓名权,驳回了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点评
关于商标行政纠纷中涉及在先姓名权保护的标准和条件等问题,在国内司法实践中一直不明确。“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件明确了相关法律适用标准,合理地平衡了再审申请人与乔丹公司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判决中所阐述的法律适用标准对于统一此类案件的裁判标准将产生重要影响。对于迈克尔·乔丹来说,该案判决具有宣示性意义,这说明我国对国外名人姓名权的保护力度不断加强,其也警示相关企业应注重打造自主品牌,绝不能打“擦边球”。 (冯飞)
二、医疗器械行业亿元诉讼落幕
2016年10月,随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广东高院)对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迈瑞生物)与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理邦仪器)之间最后两起专利侵权案和1起商业秘密侵权案作出终审判决,双方之间的知识产权大战终于落下帷幕。在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的12起案件中,迈瑞生物全部胜诉,获赔金额达到2800余万元。
自2011年4月起,迈瑞生物陆续对理邦仪器发起23起专利侵权和1起商业秘密侵权诉讼,索赔金额高达1亿多元。迈瑞生物指控理邦仪器生产的多种型号监护仪及超声影像设备侵犯了其专利权,其中就专利侵权索赔6500多万元,就商业秘密侵权索赔4100多万元。
据悉,迈瑞生物是我国集医疗器械研发、制造、销售于一体的企业,2015年全球销售额达到近百亿元,产品销往全球190多个国家和地区。在监护仪和彩色超声仪等领域,迈瑞生物突破国外企业的技术封锁。其中,监护仪系列产品的国内市场占有率超过通用电气、飞利浦等国际巨头,连续11年位居第一位。
据了解,两家企业在很长一段时期内是合作伙伴,双方反目缘于理邦仪器不断扩大业务范围,对迈瑞生物的固有市场造成了冲击,因此,双方爆发了知识产权纠纷。
在诉讼过程中,因各种原因,迈瑞生物先后撤销了12起诉讼。在余下的12起诉讼中,2014年,广东高院对1起专利诉讼作出终审判决,判决理邦仪器向迈瑞生物赔偿100万元。
2016年10月,广东高院陆续对其他10起专利侵权案和1起商业秘密侵权案作出终审判决,理邦仪器除了被判令立即停止侵权,即停止生产涉案产品之外,还被判决赔偿迈瑞生物共计约2700万元经济损失。其中,在涉及专利侵权的10起案件中,理邦仪器需向迈瑞生物赔偿1500余万元;在涉及商业秘密侵权的1起案件中,理邦仪器被判赔偿1200余万元。
至此,迈瑞生物与理邦仪器之间持续5年多的知识产权大战终于落下帷幕。
点评
知识产权成为国内两家医疗器械企业一较高下的武器,最终,实力更胜一筹的迈瑞生物获得了胜诉。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近年来,我国司法机关对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越来越大,赔偿额越来越高。在此前提下,侵权者必然要权衡利弊,要么加大投入力度进行技术研发,要么向权利人支付专利使用费。 (祝文明)
三、搜狗、百度再度打起输入法专利战
2015年10月,搜狗公司曾以17件输入法专利的专利权被侵犯为由,将百度公司诉至法院。总计2.6亿元的索赔额刷新了当年我国专利诉讼索赔额的记录。
2016年,两家公司在输入法产品上再次短兵相接。2016年下半年,百度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称搜狗公司旗下搜狗拼音输入法、搜狗手机输入法软件侵犯了百度公司的10件专利权,要求搜狗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亿元。据了解,百度公司此次提起侵权诉讼的10件专利均是输入法领域的发明专利,技术内容涉及表情输入、词库联想、个性化设置同步、输入修改等。其中一件名为“一种用于供用户进行中英文混合输入的方法与设备”(专利号:ZL201010187267.8)的专利,应用范围较广。
对于此次诉讼,搜狗公司相关负责人出示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下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久前作出的一份审查决定,在17件涉案专利中,专利复审委员会已针对12件专利作出审查决定,其中,5件专利的专利权被维持全部有效、3件专利的专利权被维持部分有效。
据悉,搜狗公司于2015年提起专利诉讼后,百度公司随后就涉及的17件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公开审理,于2016年作出上述审查决定。其中,第4W104265号无效宣告请求案受到广泛关注。该案涉及的是“一种向应用程序输入艺术字/图形的方法及系统”(专利号:ZL200610127154.2)发明专利权,是百度公司与搜狗公司之间的系列专利无效案之一,搜狗公司曾向百度公司就该专利索赔1亿元。随后,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涉案专利的专利权部分无效的决定。
点评
百度公司此次提起专利诉讼,实际上是对搜狗公司去年发起专利诉讼的回击。接下来,双方或将发生多次正面交锋。从目前双方的输入法软件涉及的专利来看,双方各有所长,互有交叉,诉讼结果可能会各有输赢。不管诉讼结果如何,都难以短期内改变两家公司输入法软件的市场份额。业内更希望看到的是,两家公司在开展诉讼的同时,更加注重技术研发和产品创新,给用户带来更好的产品体验。 (姜旭)
四、国内首例GUI专利诉讼受关注
2016年,一起图形用户界面(GUI)外观设计专利纠纷,将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下称360公司)和北京江民新科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江民公司)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也让公众对GUI有了更多认识。
2016年4月,360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称江民公司推出的“江民优化专家”侵犯了360公司3件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请求法院判令江民公司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500万元。据了解,3件涉案专利均是360公司于2014年9月提交的专利申请,并先后于2014年底和2015年初获得授权,
紧接着,江民公司针对上述3件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下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并请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中止审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查后认为,根据360公司提交的专利权评价报告,认定3件涉案专利的专利权比较稳定,驳回了江民公司的申请。
2016年9月21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开庭前,360公司撤销了涉及其中一件专利(专利号:ZL201430324280.2)的专利侵权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合并审理了另外两件涉案专利的专利侵权案。截至目前,法院尚未作出判决。
2016年10月28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江民公司提起的涉及3件专利共计6件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了口头审理。截至目前,专利复审委员会尚未作出审查决定。
点评
近年来,全球多个国家相继将GUI纳入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该案是我国于2014年对GUI进行保护以来国内首例GUI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其典型意义在于“前不见来者”。该案的相关事实认定及其法律适用,包括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确定,对今后此类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参考意义。此外,专利复审委员会审理的GUI专利无效案也给相关从业者带来诸多启示,比如该案将促进审判标准的不断完善,引导企业创新方向和促进企业有序竞争等。 (姜旭)
五、高通与魅族签订专利许可协议
2016年6月23日,美国高通公司对外宣布,其已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针对珠海市魅族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魅族公司)、珠海市魅族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其向魅族公司发送的专利许可协议中的许可条件不违反中国反垄断法、符合其做出的相关FRAND(公平、合理、无歧视)承诺,判令将该许可条件作为其与魅族公司就无线标准必要中国专利达成专利许可协议的主要条款,并判令两被告赔偿其相应损失约5.2亿元。据了解,此次诉讼涉及美国高通公司拥有的3G与4G无线通信标准相关的专利。
美国高通公司诉称,其拥有大量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其中许多标准已被中国无线通信技术标准所采纳。中国无线通信设备制造商要制造和销售符合中国无线通信技术标准的设备,必然会实施相关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为合法实施该标准必要专利,制造商需要获得包括美国高通公司在内的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的专利许可。美国高通公司称其已经遵循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整改方案》,与超过100家无线通信设备端制造商分别签订了《中国专利许可协议》。
此外,美国高通公司还表示,2015年5月13日,基于FRAND承诺,其向魅族公司发出了无线标准必要中国专利的许可条件,该条件与其他制造商签订的许可条件实质相同。而经过长期协商,魅族公司仍拒绝高通公司的许可要约,也没有提出任何合理的反要约,却持续实施高通公司的无线标准必要中国专利。
该案于2016年底出现转机。2016年12月30日,美国高通公司与魅族公司共同宣布,双方在平等谈判的基础上达成了专利许可协议,该协议解决了双方在中国、德国、法国和美国的所有专利纠纷。
点评
在当今世界,行业竞争越来越依赖技术和专利,而占据专利高地的企业都希望通过各种方式巩固、泛化其技术优势,因此,谈判、合作、诉讼、交叉许可、反向许可都是其强化自身竞争优势的常用方式。从美国高通公司对外发布的信息和其执行副总裁对媒体的发言中,似乎可以解读为美国高通公司发起专利诉讼的目的是希望其专利许可条件的合法性得到司法机关认可,同时希望使用其技术的企业能遵守行业规则,合法进入其专利许可的阵营。我国企业只有提高知识产权规则意识、加强专利布局、提高企业软实力,才能在国内外市场竞争中降低诉讼风险,获得可持续发展。 (姜旭)
六、我国首例声音商标申请驳回复审案受关注
自2014年5月1日起,我国商标法正式将声音纳入可注册商标范围。作为声音商标的第一批申请者,腾讯公司于2014年5月4日,即新商标法实施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就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提出将QQ消息提示音(六声短促且频率一致的“嘀嘀嘀嘀嘀嘀”)申请为商标,申请号为14502527,指定使用在第38类的提供互联网聊天、电子邮件、信息传送等10个服务项目上。根据声音商标申请的要求,腾讯公司向商标局提交了该声音商标光谱、频谱及波形图。
我国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同时规定:“以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提交符合要求的声音样本,对申请注册的声音商标进行描述,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对声音商标进行描述,应当以五线谱或者简谱对申请用作商标的声音加以描述并附加文字说明;无法以五线谱或者简谱描述的,应当以文字加以描述;商标描述与声音样本应当一致。”
2015年8月24日,商标局驳回了腾讯公司的注册申请。腾讯公司随即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
2016年4月18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驳回复审决定书,认为申请商标为“嘀嘀嘀嘀嘀嘀”声音,该声音较为简单,缺乏独创性,指定使用在申请注册的服务项目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据此,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了申请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的决定。
腾讯公司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腾讯公司认为,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被诉决定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撤销被诉决定。
2016年12月7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目前,该案尚未宣判。
点评
虽然是一种非传统商标,但是与其他可以作为商标的要素(文字、数字、图形、颜色等)一样,声音商标要求具备能够将产品或服务的来源进行区分的基本功能,即必须具有显著性,便于消费者识别。作为国内首起声音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腾讯QQ提示音最终能不能注册非常受关注,主要原因在于此案有助于明确我国商标审查部门对于声音商标注册应持什么样的标准。 (祝文明)
七、《中国好声音》涉嫌侵权被迫改名
音乐选秀节目《中国好声音》改名为《中国新歌声》!
2016年6月,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唐德公司)以其是“the Voice of……”节目的独占且唯一授权方为由,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2016年6月2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行为保全裁定,责令上海灿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灿星公司)立即停止在歌唱比赛选秀节目中使用包含“中国好声音”“the Voice of China”字样的节目名称及相关注册商标。
2016年6月23日,唐德公司以灿星公司和世纪丽亮(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下称世纪丽亮公司)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其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在歌唱比赛选秀节目的宣传、推广、海选、广告招商、节目制作或播出时使用包含“中国好声音”“the Voice of China”或“好声音”的节目名称和相关商标标识,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1亿元。
在保全申请案庭审中,涉案双方在节目中禁止使用“中国好声音”字样是否具有紧迫性等焦点问题展开了激烈辩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如果该节目一旦录制完成并播出,其诸多环节都可能构成对唐德公司经授权所获权利的独占许可使用权的侵犯;其次,在相关公众对“中国好声音”和“the Voice of China”的节目模式和特色已具有极高认知度的情况下,“2016中国好声音”很可能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有可能使唐德公司后续制作的该类型节目失去竞争优势。因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上述行为保全裁定。
点评
作为知识产权纠纷的一项前置限制措施,诉前禁令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此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颁布的诉前禁令涉及国际知名节目,相关法律问题突出,这也表明电视节目虽然在制作、推广、播出过程中,并非所有元素都会受到知识产权保护,但对于受众广泛、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电视节目,应给予法律意义上的强制保护。此外,电视节目遭遇知识产权纠纷,如不及时解决,其播出可能会受到影响,这不仅会使播出方的利益受损,还将影响消费者的利益。电视节目制片方应从版权、商标、专利和商业秘密4个方面入手,防范知识产权侵权风险。 (冯飞)
八、恒宝公司侵犯U盾专利权被判赔偿5000万元
2016年12月8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了该院建院以来赔偿金额最高的判决,在北京握奇数据系统有限公司(下称握奇公司)诉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恒宝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案件中,认定恒宝公司侵权成立,须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握奇公司经济损失4900万元,以及合理支出100万元。值得一提的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该案判决中首次对律师费的赔偿依据进行了明确。
握奇公司和恒宝公司都是生产应用于金融领域智能密码钥匙产品(USBKey,俗称U盾)的企业。握奇公司称,由恒宝公司制造并向全国几十家银行销售的多款USBKey产品以及被告使用该侵权产品进行网上银行转账交易时使用的物理认证方法侵犯其“一种物理认证方法及一种电子装置”(专利号:ZL200510105502.1)发明专利权,因此,握奇公司请求法院判令恒宝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4900万元及合理支出100万元。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恒宝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针对握奇公司提出的4900万元赔偿请求,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通过向银行等单位调查取证的方式,查明了恒宝公司向全国12家银行销售侵权产品的实际数量,并在对握奇公司提出的每件专利产品合理利润予以认定的前提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计算出原告的实际损失为4814.2万元。
此外,法院还确认恒宝公司向上述12家银行以外的3家银行销售了侵权产品,恒宝公司持有实际销售数量的证据却拒绝提供。握奇公司根据行业惯例,推断恒宝公司向这3家银行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盈利应在200万元以上,并就此请求赔偿其中的85.8万元。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关于举证妨碍的规定,支持了握奇公司这一请求。最终,法院对握奇公司提出的4900万元经济赔偿请求予以支持。
对于握奇公司提出的100万元律师费的赔偿请求,法院从“案件代理的必要性、难易程度、律师的实际付出”等因素考量后,认定握奇公司请求合理,予以支持,并首次确认以上审查原则。
点评
2016年岁末,作为我国首家成立的知识产权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为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5000万元判赔是该院建院以来作出的赔偿金额最高的判决,客观上表明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正在不断加大。正如该院院长宿迟所言,“用足司法措施,提高判赔数额”,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知识产权的价值。 (祝文明)
九、华为VS三星:手机巨头互诉侵权
随着智能手机市场竞争的白热化,我国企业开始向国外巨头发起挑战。2016年5月25日,华为公司在中国和美国同时针对三星公司提起专利侵权诉讼,要求三星公司尊重华为公司的知识产权,停止未获得专利许可情况下的专利侵权行为,并就专利侵权行为进行赔偿。
对于华为公司发起的诉讼,三星公司很快就进行了反诉。2016年7月,三星公司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华为公司专利侵权,索赔8050万元。
作为智能手机市场的后来者,华为公司为何向全球智能手机市场份额排名前列的三星公司“发难”?有专家指出,从华为公司的态度看来,其“醉翁之意不在酒”,发起此次诉讼的最终目的可能是以诉促和,与三星公司签署专利交叉许可协议。在智能手机市场份额和专利布局的“世界地图”上,华为公司虽然已位居三甲,但与三星公司和苹果公司相比,华为公司的整体实力还有一定差距,在与苹果公司签署专利交叉许可协议的大背景下,华为公司发起此次诉讼的最终目的不仅是欲与三星公司签署专利交叉许可协议,还存在从产品销量方面赶超三星公司的考虑。
有专家指出,对于科技含量较高的智能手机产业来说,专利诉讼是一种具有计划性、规模性、组织性、继承性以及跨国家和地区的商业行为。华为公司发起此次专利诉讼的目的肯定不是停留在向三星公司一家企业收取专利许可费。随着中国企业规模不断壮大和知识产权实力不断增强,创新型企业都会考虑通过知识产权许可获得合理回报。
点评
成立时间还不到30年的华为公司,追赶世界巨头的脚步越来越快。而在华为公司成长过程中,知识产权诉讼是一个不可回避的话题。华为公司经历了艰难起步、战略相持、防御反攻等发展阶段后,开始进入收获的季节,其角色也开始由追随者向引领者转变。对于华为公司而言,旷日持久的“专利战”应该不是首选,这场“战役”的输赢已不再重要。如何通过诉讼达到自己的目的,使自身的技术创新和研发投入获得合理回报、专利价值实现最大化才应该是华为公司的目标所在。 (冯飞)
十、佰利VS苹果:向国际专利巨头下战书
一场系列专利纠纷,让更多的人知道了深圳市佰利营销服务有限公司(下称佰利公司)。
成立于2012年6月的佰利公司,经营范围涵盖数码通讯产品的技术开发与销售等,代表产品是百加手机。2013年,佰利公司完成了百加手机的外观设计,于2014年1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专利申请,并于同年7月获得授权(专利号:ZL201430009113.9)。
2014年5月,苹果公司在美国就iPhone6系列手机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苹果公司正式对外发布iPhone6系列手机之前,网络上出现了大量“谍照”,佰利公司认为,该系列手机与百加手机在设计上存在相似之处。2014年9月,佰利公司向苹果公司发出律师知会函,表示双方可能存在针对涉案专利的潜在争议,希望与其进一步沟通。不过,苹果公司并未及时回应。
2014年10月,苹果公司就iPhone6系列手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两个月后,佰利公司针对苹果公司的关联公司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下称苹果上海公司)等,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提出涉案专利侵权的行政处理请求。2015年3月,苹果上海公司针对佰利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下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否认侵权。2015年9月,苹果上海公司等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出确认不侵权诉讼。
2016年1月,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该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公开口头审理,并最终维持了佰利公司的专利权有效。苹果上海公司不服该审查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6年5月,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经充分审理,认定苹果上海公司构成专利侵权,并责令其停止销售相关产品。苹果上海公司不服该裁定,又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6年12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苹果上海公司诉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佰利公司等专利行政处理行政纠纷一案。目前,该案尚未宣判。
点评
孰是孰非,有待法院的最终判决。但不可否认的是,国产手机厂商已从过去被动接受国外手机巨头的专利诉讼,发展到如今积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这既体现了国产手机厂商技术创新的进步,也展现出国内企业专利意识的提升。当然,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国产手机厂商在专利竞争中已经开始雄起,但是,其要想在日益激烈的手机“红海”中占领一席之地,仍需加强自身的专利储备,不断提升技术研发能力。唯有如此,才能为后续的法律维权打牢基础。 (姜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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