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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规定开展基金服务应有知识产权

日期:2013-06-17 来源: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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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就《证券投资基金服务机构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拟首次规定,开展基金服务应拥有知识产权。
  《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基金评价机构从事基金评价业务应当有完善、系统的理论基础、标准和方法,基金评价方法应当基于机构自己的研究成果,不得侵犯其他基金评价机构的知识产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服务机构选择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时,应当签署信息技术系统服务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知识产权归属等内容。(知识产权报 记者 赵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