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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十分必要

日期:2014-08-28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张娜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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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提请审议〈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草案)〉的议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就议案作了说明。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再次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召开座谈会,就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工作听取了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大家围绕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重要性、必要性、阶段性以及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提出了很多有价值的意见建议。

  一、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意义重大

  我国探索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十分必要,是当前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趋势,对于推动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提高知识产权审判水平,具有重大意义。

  刘春田(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教授):探索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是知识产权理论界一直以来的呼吁和期盼。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知识产权案件裁判尺度不统一,专利、商标授权确权纠纷循环诉讼等许多问题。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对于提高知识产权审判水平很有必要,也有利于增强我国在国际知识产权司法领域的影响力和话语权。

  李明德(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知识产权中心主任、教授):设立知识产权专门法院,是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趋势。自1993年开始,我国部分法院设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当时在国际上取得了积极影响。现在,我国进一步探索设立知识产权法院,不仅是我国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重要标志,对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也是有力促进。

  方新(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委员、中国科学院党组副书记):随着当今世界经济的发展进程,知识产权已经成为提高国际核心竞争力的战略资源。党的十八大要求,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把科技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了专利执法检查,发现实践中确实存在一些问题,如诉讼周期长、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司法判赔低等,不同地区的政策尺度把握也不太一样。所以,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有利于统一裁判标准,提高司法效率。

  王小珂(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总工程师):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在全面深化改革的顶层设立中具有重大意义,通过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知识产权法院设立后,将更好地发挥专门法院的作用,更好地统一知识产权案件的裁判标准。

  李玉光(全国政协常务委员、国务院参事):我国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很有必要,符合世界各国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趋势。英国有两个知识产权法院,一个处理全国性大型企业的知识产权案件,另一个只管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案件。欧盟经过十几年的讨论,去年确定实行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制度,在伦敦、巴黎和慕尼黑三个地方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分别审理不同类型的专利案件。设立知识产权法院也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目前的设立方案与司法改革结合在一起,提出跨区域管辖案件、有序推进司法责任制等,也是很有进步意义的。

  秦升益(全国政协委员、北京仁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当前我国科学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快,科技创新非常活跃,科技创新成为企业发展的根本动力和核心竞争力。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把专利、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纳入重点保护范围,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及时维护权利人合法权利,制止、制裁各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很有必要。

  二、将专利等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作为司法保护重点

  知识产权法院应主要审理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兼顾审理著作权、商标等其他知识产权案件。

  李明德: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一个重要的目的就是集中审理专利等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国外知识产权法院也主要是审理专利等技术类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审理著作权、商标等其他知识产权案件,一般不需要太多专业知识。对于较为复杂、具有典型意义的著作权、商标等知识产权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进行管辖,符合我国当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实际需要。

  丛斌(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九三学社中央副主席、中国工程院院士):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专业性很强,同时也应当注重系统性。在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范围方面,将专利等主要知识产权案件纳入管辖范围,能够更好地发挥知识产权法院的职能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肯定会有很多新类型的案件出现,需要及时关注并提供司法保护。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所涉及的跨区域管辖问题,必须首先有效地整合司法资源。另外,设立产权法院进一步探索完善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也是十分重要的内容。

  方新:知识产权法院设立后,加强队伍建设非常重要。专利等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很强,审理难度较大,知识产权法院进行集中管辖后,加强审判队伍建设,是确保案件审判质量的基础和保障。知识产权法院全面探索各项司法改革措施,注重提高职业化、专业化水平,既是全国深化改革的要求,也将不断推进知识产权法院建设。

  高丽朴(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农林科学院蔬菜研究中心研究员):目前,植物新品种越来越多,对植物新品种的侵权现象也逐渐很多。植物新品种往往需要经过十几年,甚至几十年的探索实验,如果保护不力,必然将影响植物新品种创新。知识产权法院对植物新品种案件进行专门保护,体现了我国法律政策上对植物新品种创新的鼓励和倾斜。

  赵郁(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奔驰汽车有限公司汽车装调首席技师):知识产权涉及的技术领域非常广阔,对法院审理案件的要求很高。周强院长所作议案说明中,提出探索建立技术调查制度,有助于确保技术类案件的审理质量和效率。希望尽快看到有关技术调查制度的落地运行,以更好地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

  秦升益:实践中,技术秘密有时比专利还要重要,具有更高的技术性,纳入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知识产权法院设立后,应当进一步探索完善知识产权案件举证责任分配问题,确保法律程序上公平公正。

  三、坚持逐步探索、稳步推进原则

  设立知识产权法院需要借鉴国外有益经验,立足我国国情实际,在不断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探索完善,扎实稳步推进。真正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司法体系,可谓任重道远。

  刘春田:知识产权司法的基本规律是一致的。从域外相关经验来看,知识产权法院运行比较成功且具有世界影响的国家和地区,大多层次高、数量少。当前,我国探索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改革不能一揽子解决所有问题,应当逐步探索,不断发展完善,以便减少改革的成本,降低探索的难度,避免走弯路。

  郑胜利(北京大学教授):设立北上广知识产权法院在探索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改革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我们希望这一步迈出后,能够继续扎实往前走,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完善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司法体系,更好地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提高我国司法裁判的国际影响力。

  方新:在北上广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是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顶层设计中的重要环节,但今后如何进一步发展,应该要有更为长远的思路。

  秦升益: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是一件事关法治建设的大事,要摸着石头一步步往前探索。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经济秩序,重要而迫切。我们希望看到设立更多、更有权威的知识产权法院,真正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力度和效果。

  徐家新(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探索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也是推动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探索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的客观要求。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总体思路是认真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努力提升知识产权审判质效,积极借鉴国外经验和做法,稳妥推进司法改革。通过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案件集中审理的力度,统一裁判标准,建立专业化的审判队伍,探索完善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审判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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