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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的意见》解读

日期:2021-11-03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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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2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就《意见》要点解读如下。


一、《意见》制定的背景及意义


2020年11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社会治理等多种手段,从审查授权、行政执法、司法保护、仲裁调解、行业自律、公民诚信等环节完善保护体系,加强协同配合,构建大保护工作格局。”当前,知识产权领域纠纷日益增多,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数量逐年增长,司法审判、知识产权行政机关面临案多人少,知识产权纠纷需要更多化解渠道。调解作为完善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重要内容,为促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重要作用。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相关部门在推进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方面积极探索,奠定了工作基础,并取得了一定成效。2021年1-6月,全国知识产权系统共培育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332家,受理案件24384件。国家知识产权局与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已推动27个省(区、市)共211家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入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在线受理调解案件1.3万余件。为进一步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国家知识产权局、司法部立足职责要求,在充分调研和吸收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共同研究制定了《意见》。


二、《意见》的主要内容


《意见》包括三大部分共13条措施,在充分借鉴已有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主要目标以及如何统筹推进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


一是明确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的主要目标。在充分考虑各地区实际需求、重点区域建设以及行业领域发展的前提下,到2025年,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基本覆盖知识产权纠纷易发多发的重点区域和行业领域,建立组织健全、制度完善、规范高效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体系,形成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司法调解优势互补、有机衔接、协调联动的大调解工作格局。


二是统筹推进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根据知识产权纠纷化解需要,因地制宜推进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积极履行行政调解职能,按照《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办案指南》等规定,严格依法依规开展行政调解。发挥各类知识产权专业机构作用,积极创新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形式和工作模式,推进知识产权纠纷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坚持从实际出发、以需求为导向加强重点区域、领域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


三是强化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体系建设。加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员队伍建设,建立专兼结合、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员队伍。建立完善纠纷排查、受理、调解、履行、回访、分析研判和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集中讨论、专家咨询、情况报告等工作制度,建立完善岗位责任、学习、例会、培训、考评、奖惩等管理制度。采取联合调解、协助调解、委托移交调解等方式,建立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工作机制。


三、《意见》的推进实施


《意见》对加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组织领导提出具体要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司法行政机关要将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信息沟通、协调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争取将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纳入相关考核指标,通过开展联合督导检查等方式,推动各项工作落地落实。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及财政部门的重视支持,将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统筹考虑,推动把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设立单位要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提供场所、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网络、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加大宣传力度。要将表现突出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纳入本系统本部门表彰奖励范围。


《意见》的印发有助于发挥调解在化解知识产权领域矛盾纠纷中的“分流阀”作用,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下一步,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与司法部共同推进《意见》的落实,统筹推进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积极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