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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最新知识产权法关于商标制度的修改

日期:2022-12-19 来源:IPtoday 作者:李舒 李渤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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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16日,越南国民议会通过了第07/2022/QH15号法令,批准了2005年《知识产权法》的第三次修订案。在此次最新修订的越南《知识产权法》中,关于商标制度的内容有以下重大变化值得关注。


2005年颁布的越南《知识产权法》规定了商标保护的法律制度,该法分别于2009年、2019年进行了修订。2022年6月16日,越南国民议会通过了第07/2022/QH15号法令,批准了2005年《知识产权法》的第三次修订案。此次修订对包括版权、工业产权(含专利、外观设计、商标、商业秘密、地理标志等)和知识产权执法等领域的内容进行了修改,涉及百余条款,其中大部分条款将自2023年1月1日起生效。在此次最新修订的越南《知识产权法》中,关于商标制度的内容有以下重大变化值得关注。


1声音商标的保护


为履行越南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中保护非可视性商标的承诺,此次新修订的《知识产权法》中,越南正式规定与可视性商标具有相同显著性的声音商标可以作为商标保护。该规定已于2022年1月14日追溯生效(即CPTPP的生效之日-2019年1月14日起3年过渡期后)。


为了更方便审查此类非传统商标,法律规定声音商标必须能够以图形的表现形式呈现。申请注册声音商标时,申请商标的样本需提供音频文件,以及用音符形式对该声音进行的图形描述。这与我国现在对声音商标的申请要求基本一致,即应提交符合要求的声音样本,以五线谱/简谱或文字对声音商标进行描述,并用文字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


2驰名商标的定义


新修订的《知识产权法》第4.20条将驰名商标的定义修改为“在越南境内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取代了之前“在越南全境为消费者所熟知”这一旧定义。这一新的定义符合国际标准,并且随着这一积极的改变,商标所有人将其商标在越南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机会预估会增加。


为了降低原商标法对驰名商标过度保护的可能性,修订后的《知识产权法》还明确规定,在先商标必须于在后商标的申请日之前就达到驰名状态,这样才能作为驳回在后商标的理由。此外,修订后的《知识产权法》确认,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可以根据第75条规定的八项标准中的部分或全部来确定,与之前要求根据全部标准来确定的制度相比更为灵活。


以上修改也与我国的法律规定和实践基本一致。


3“恶意”正式成为异议和无效的理由


长期以来,恶意这一理由的缺乏一直是商标持有人,尤其是那些在越南没有商标注册的商标持有人打击商标抢注者面临的巨大障碍。修订后的《知识产权法》首次将申请人的“恶意”行为作为对商标申请或注册提出异议和无效的独立法律依据。这将有效改善商标抢注及滥用“在先申请”原则的局面。对于商标的真正权利人而言,这一修订为他们打击恶意抢注商标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近年来较多我国企业的商标在海外频遭抢注,这一修订的出台无疑是利好消息,建议我国企业尽快采取相应行动,维护合法权益。


在我国《商标法》中,第44条1款规定“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可被宣告无效,这可以理解为是与“恶意”直接相关的无效理由,但从法理和实践看,是否可将该条款适用于异议程序还存在争议。当然,在其他异议和无效理由中很多也将“恶意”作为重要考量因素,但并非独立法律依据,越南的此次改法在打击恶意方面似乎后来者居上。


4暂缓商标审查,等待撤销、无效或诉讼程序结果


在过去,由于缺乏有关规定,对申请商标的审查与对引证商标的撤销或无效程序无法协调一致,商标申请人常常面临两难境地。根据修订后的《知识产权法》,申请人有权请求越南知识产权局暂缓对商标的审查程序,以等待相关不使用撤销、无效或诉讼程序的结果。这一小步可能会对一件商标的命运产生重大影响。暂缓审查的正式规定也将有效降低商标申请人通过不断提交新申请等拖延程序的措施带来的时间成本和费用成本。


这方面恰恰是我国商标审查实务中的一个痛点。因为法律中缺少明确规定,因此在行政阶段和司法阶段,是否暂缓审查审理程序以等待对引证商标的撤三或无效结果,审查员和法官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容易造成执行标准不统一,审查或者审理程序的反复以及程序的交织,不仅增加了行政系统和司法系统的负担,也增加了当事人的时间、管理和费用等成本。越南的相关规定值得我国借鉴。


5缩短引证过期商标的时限


考虑到目前产品的生命周期较短,为了使越南的法规更符合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和实践,过期商标被用于阻止后续申请商标的受保护期限已经缩短至三年(而非之前规定的五年),即有效期终止超过三年的商标不再被用于引证驳回后续申请商标。更重要的是,修订后的《知识产权法》还规定,在后商标的申请人可以通过提交该在先过期商标的有效期终止请求来克服这一驳回理由,这与请求终止有效注册商标的效力相同。这些修订将有助于更多商标通过审查。


我国《商标法》的相应期限为一年,更有利于商标资源的循环利用。


6驳回申请中的商标以及终止/撤销注册商标的新理由


1驳回申请中的商标


修订后的《知识产权法》增加了两个驳回申请中的商标的理由:

1)使用在越南已经或者正在受保护的植物品种的名称,如果此类标志注册在相同或类似植物品种,或从植物品种收获的同一物种的商品上的;

2)使用他人受版权保护作品中角色或人物的名字、画像,该受保护版权作品在商标申请日之前就广为人知的。


2终止注册商标有效性


修订后的《知识产权法》增加了两个终止注册商标有效性的理由:

1)该注册商标已成为带有该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

2)商标所有人或其被授权人使用获准保护的商标,在商品或服务的性质、质量或产地方面误导消费者。


3撤销注册商标


修订后的《知识产权法》增加了两个新的使注册商标无效的法律依据:

1)如果注册商标的申请人被裁定具有恶意,则注册商标可以被部分或全部撤销;

2)对商标申请的修改已经扩大或改变了原申请商标的性质。


以上修改与我国法律和实践有相近的地方,也有不尽相同之处。例如,因通用名称被终止类似于我国《商标法》第49条因通用名称撤销的规定。而新增的驳回理由涉及“受版权保护作品中角色或人物的名字、画像”,这点类似于我国尚存争议的“商品化权益”,但在我国《商标法》中只体现为第32条的“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还未被明确写入。


7商标异议和第三方意见的平行程序


修订后的《知识产权法》引入了一个新的机制,允许第三方对商标申请提出异议,原有的第三方在商标审查过程中提出书面意见的长期可用机制仍保持不变。


值得注意的是,第三方书面意见仅作为审查商标申请的参考来源,并且可以在相关商标公告之日起至决定授予该商标保护权之日之前的任何时间提交。而异议是一项独立的行政程序,允许任何第三方在商标申请公告之日起五个月内对商标申请提出异议。


因为越南商标申请是先公告再实质审查,而我国是先实质审查后初审公告,之后有3个月的异议期,所以两国的审查程序有很大差别。越南一直设立有“第三方参考意见”的机制,这一点类似于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但我国《商标法》未作规定。此次新增的公告之日起五个月内单独的异议程序与我国的异议机制比较类似,只不过我国的异议期是三个月,而且是在商标局实质审查之后。


8驳回三维商标的更详细理由


修订后的《知识产权法》增加并阐明了驳回三维商标的理由,以下三维商标将被驳回:

(1)三维商标是商品的通用形状;

(2)三维商标仅仅是商品必要技术(功能)特征的表示;

(3)三维商标大大增加了商品的价值。


前两个理由是常见且明确的,但第三个理由是比较新和模糊的,有待进一步解释和适用这一规定指导意见的出台。这方面的内容与我国的法律规定也比较接近。


9纳入关于商标投诉和处理投诉的规定


关于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确立、续展、修改、终止效力或撤销效力等工业产权程序中有关商标的投诉和处理投诉的规定,目前受第103/2006/ND-CP号修订法令的约束,修订后的《知识产权法》已将其纳入第 119a 条。第 119a 条规定,只有与上述工业产权程序的决定或通知直接相关的拥有权益的个人和组织,才有权根据投诉法和行政程序法向主管法院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10修改商标使用的定义


修订后的《知识产权法》不再将流通视为使用商标的行为,而是增加了运输带有受保护商标商品的行为作为商标的使用行为,具体而言,修订后的《知识产权法》定义了销售、许诺销售、广告、展示、储存用于销售、运输带有受保护商标的商品是商标使用的行为之一。


11假冒商标商品


修订后的《知识产权法》扩大了对生产和销售假冒商标商品行为的认定范围,特别是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伪造含有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标签,难以与相同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区别开来的行为。


虽然修订后的越南《知识产权法》仍有一些不明确的规定,但总体而言,修订后的《知识产权法》仍有很大进步,使得商标申请程序更为便捷,申请人能以更好的方式获得权利,并使越南的相关制度更接近国际条约和惯例,更符合国际最佳实践。对我国企业而言,现在也正是在越南市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较好时机。建议我国企业尽快在越南完善商标布局,积极采取行动,如提交商标新申请、打击恶意抢注商标等,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