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电商领域保护 营造良好创新环境
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迅猛,市场规模不断扩大。特别是随着移动智能终端的快速普及和电子支付技术的发展,我国电子商务市场规模进一步扩大。据统计,2015年,中国电子商务规模已占全球规模的39.5%;2016年上半年,中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达10.5万亿元,同比增长37.6%。
“随着电子商务市场规模迅速扩大,该领域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也日益凸显,成为知识产权侵权高发领域,严重影响了电子商务产业的健康发展。”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陕西省知识产权局局长巨拴科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2015年底出台的《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前不久印发实施的《“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中,均提出要加强重点领域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督促电子商务平台落实相关责任,探索加强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的知识产权监管。“但是由于电商领域知识产权侵权具有隐蔽性强、频率高、辐射面广、举证难度较大、恶意投诉较多等特点,加之当前国内相关法律尚不健全,使得电商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面临诸多困难。”巨拴科说。
实际上,近年来,我国各地政府都在为加强对电子商务平台的监管进行着不同模式的探索,与此同时,电子商务平台也在积极开展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针对电子商务平台在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时遇到的难点问题,巨拴科建议,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合作,围绕如何合理界定侵权行为,在事前、事中、事后环节采取严格管控措施,加强对平台违规行为的监管和惩罚力度;同时,还应有效发挥电子商务平台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作用,快速有效地遏制和打击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行为。
在加强合作的同时,巨拴科建议,我国还应不断完善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比如,在我国专利法修订过程中,可以考虑加入涉及电子商务专利保护的内容,进一步明确各方面的权利、义务、责任。在专利法的实施细则中,则要相应地明确电子商务领域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的原则和程序,健全电子商务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程序,为地方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提供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完善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两条途径优势互补、有机衔接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巨拴科说。
此外,巨拴科还建议,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考虑建设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综合服务平台,为开展跨境业务的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知识产权保护一站式公共服务,并开展与相关国际组织和境外执法部门的联合执法,推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对外合作,营造更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环境。
全国政协委员巨拴科 本报特派记者蒋文杰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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