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谈知识产权与创新和发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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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4日,南方中心举办了有关WIPO发展议程的成就和演变的活动。该活动是在10月2日至11日举行的WIPO大会期间举行的。
科瑞亚是本次会议主持人,他从学术的角度探讨了知识产权与发展的关系。
WIPO发展议程源自巴西和阿根廷于2004年在WIPO大会上提交的一份提案。该提案特别强调了确保所有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费用不超过知识产权保护收益的必要性。
科瑞亚引用了许多出版物,例如英国知识产权委员会(他曾是该委员会成员)于2002年发布的名为《知识产权与发展政策相结合》的报告。报告发现,当把适用于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准则应用于发展中国家时,这些准则产生的费用要高于收益。
他对传统的观点提出质疑,即无论国家的发展水平如何,知识产权对所有国家产生的影响是一样的、知识产权保护带来的收益总是超过其花费,以及知识产权保护可以通过创新自动带来发展。科瑞亚表示许多学术界人士并不同意以上观点。
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中与最不发达国家相关的第66条第1款承认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需求和要求,以及最不发达国家需要一定的灵活性来创造一个可行的技术基础。
许多报告的作者发现以往的证据不支持(或几乎不支持)以下观点:知识产权是增加创新的有效方法。科瑞亚引用的证据之一为米歇尔.博尔德林(Michele Boldrin)和大卫.莱文(David Levine)于2007年发表的《反对知识产权垄断》。他还引用了钱易(音译,Yi Qian)编写的《1978年至2002年间药品专利保护的跨国分析》。该报告发现只在国内保护专利并不会促进国内的创新。
他进一步引用了由迪恩.贝克(Dean Baker)、阿尔琼.贾亚德瓦(Arjun Jayadev)和约瑟夫.斯蒂格利茨(Joseph Stiglitz)于2017年7月发表的名为《创新、知识产权与发展:21世纪更好的方法》的文章。
对知识产权的需求取决于工业化水平
科瑞亚表示,对以纺织品、食品、饮料、烟草、纸张和印刷以及木材和家具等非科研密集型领域为主的国家而言,知识产权法律对发展几乎没有产生任何促进作用,因此实际上在这些国家中并不存在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
对以化学、汽车和非电动机械等中等科研密级型领域为主的国家而言,知识产权的收益比上述领域更多一些。但只有在以机器人、制药和科学仪器等科研密集型领域为主的国家,知识产权才能促进发展。
科瑞亚表示,各国均需要为其生产活动进行定位。如果它们没有高度科研密集型领域,在这些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就不重要,尤其是专利保护,因为需要专利保护的领域并不存在。
在研究工业化阶段时,也可以得出同样的结论。对于工业化刚刚起步的经济体来说,知识产权对本地的创新几乎没有(或完全没有)任何作用,但是知识产权可能会影响到产品的获取。
当国家可以通过使用现有技术来增加国内创新时,知识产权对当地创新的影响仍然不大,但是知识产权会减少技术的扩散,并影响产品的获取。
一旦研发密集型产业成立,知识产权可能有助于巩固本地的创新战略,但是对于最贫穷的人来说,获取产品的问题依然存在。
因此,他建议各国应通过使用TRIPS中规定的灵活性(例如例外、强制许可和严格的可专利性标准)使其知识产权与国家和部门的需要相适应。
问题依然在于WIPO作为一个整体是否在努力实现发展。知识产权应作为一种工具,但是在使用时,应与国家的目标相一致。
发展议程需要全新的领导方式
南方中心发展、创新和知识产权计划协调员维维安娜.穆尼奥斯(Viviana Muñoz)表示,2007年WIPO发展议程有助于开展与维持有关知识产权和发展之间与知识产权和创新之间关系的辩论。
现在的问题是如何将发展议程与联合国的可持续发展目标联系起来,因为WIPO是联合国的专门机构。她提到在《WIPO发展议程建议》执行情况的独立外部审查中所得出的主要结论,并表示其中的一项调查结果是在国家层面上对发展议程的了解甚少。
穆尼斯奥表示,发展议程还没有结束,成员国应继续提出发展项目。她还强调从成员国和WIPO的有关发展部门中重新选取领导层的必要性。她指出WIPO的总干事弗朗西斯.高锐(Francis Gurry)在开幕致辞中没有提及发展议程,她还呼吁各利益相关方的参与。
南方中心发展、创新和知识产权计划的官员尼尔马利亚.西昂(Nirmalya Syam)对WIPO发展议程的历史进行了介绍。
(编译自ip-wat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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