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众议院正讨论推出《2007年知识产权资源和机构优先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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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法案将授权建立“美国知识产权执法代表办公室”(USIPER),以此作为总统的首席知识产权顾问机构,并在司法部内设立“知识产权执法司”(Intellectual Property Enforcement Division),授权该部门查没和拍卖任何用来实施版权侵权行为的设备及财产。此外,该法案还将对现行法律进行补充,例如将每首歌曲计入“并合罪”1,以增加侵权赔偿金额。
2007年12月13日,众议院负责法庭、因特网和知识产权事务的小组委员会就《优先法案》举行听证会,支持之声占绝对上风。“反假冒与盗版联盟”和“美国电影协会”等社会团体亦对此持支持态度。“盗版和假冒活动致使美国娱乐行业蒙受巨大损失,每年丧失近37万个就业机会。《优先法案》将通过强化执法工作来提高这一公共政策的重要性,这是对盗版和假冒等犯罪行为的宣战。”
但是,也有不少人对该法案持反对态度。美国公共利益团体“Public Knowledge”主席基吉·索恩表示,《优先法案》中的版权执法条款比较适用于防止商业侵权行为,但部分条款有可能损害普通消费者的权益,尤其是加大赔偿金额的规定,是司法委员会最不应该采取的、最有可能适得其反的举措之一。Google公司的高级版权顾问威廉姆·帕特里认为,该法案是美国历史上“最贪婪露骨”的知识产权法案,其赔偿金条款只会保护唱片行业的利益,但对其他行业却将产生负面影响,对于打击盗版和假冒行为也不能发挥作用。(卢慧生)
注:1.并合罪(separate offenses):在大陆法系刑法中,行为人基于一个故意或过失,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触犯了数项罪名,只能构成一罪,而不是数罪,此谓想像竞合罪。但是,在美国刑法中,同一行为构成两项以上罪名的,对各罪均应追诉,这显示了美国刑法的严厉性。例如,一个人开枪打死打伤各一人,在大陆法系刑法中,只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在美国刑法中则构成杀人和伤害两项罪,这是美国刑法罪数概念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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