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PPO与夏普”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管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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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517号
【基本案情】
OPPO公司、OPPO公司深圳分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日本夏普株式会社、赛恩倍吉日本株式会社违反标准必要专利领域的公平、合理和无歧视(FRAND)许可义务,判令赔偿经济损失,并就日本夏普株式会社所有的3G、4G、WiFi相关标准必要专利在全球范围内的许可条件作出判决。日本夏普株式会社、赛恩倍吉日本株式会社对该案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中国法院对涉案标准必要专利的全球许可条件不具有管辖权。一审法院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日本夏普株式会社、赛恩倍吉日本株式会社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应当综合考量当事人就涉案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磋商时的意愿范围、标准必要专利的授予国及各国分布比例、标准必要专利实施者的主要实施地、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营收来源地、专利许可磋商地或专利许可合同签订地、可供扣押或可供执行财产所在地等因素,确定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许可条件纠纷的管辖。在当事人具备达成全球许可的意愿且案件与中国具有更密切联系时,即便其未就案件管辖达成合意,中国法院亦可以对涉案标准必要专利在全球范围内的许可条件作出裁决。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典型意义】
该案深入分析以适当联系原则确定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许可条件纠纷案件管辖时需要考虑的因素。二审裁定作出后,当事人随即达成全球一揽子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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