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一印刷厂侵犯商业秘密被判赔
一场6年前因雇佣竞争对手离职员工秘方调配无毒油墨而引起的侵犯商业秘密案,日前终于尘埃落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深圳市龙岗区横岗保安中大印刷厂侵权成立,驳回其上诉,维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马某、中大印刷厂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增城市运豪五金塑料有限公司的商业秘密,两被告共同赔偿运豪公司经济损失63万元。
本报曾经于2006年12月20日第八版刊登的《挖墙角付出63万元赔偿》中,报道关于深圳市龙岗区横岗保安中大印刷制品厂(下称中大印刷厂)被一审判定侵犯他人商业秘密行为成立需向受害企业赔偿63万元的案件,目前该案件终于尘埃落定,一审原告增城市运豪五金塑料有限公司(下称运豪公司)最近已经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书,终审判决驳回了中大印刷厂的上诉,维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结果。
运豪公司起诉中大印刷厂索赔300万元
案件发生在6年前。2002年12月13日,运豪公司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将运豪公司前员工马某、中大印刷厂、姚某三被告起诉到广州市中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其商业秘密行为,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并承担相关的诉讼费等合理费用。
运豪公司诉称,该公司独立研究开发了一种金属或塑料表面无毒一次性热转印工艺技术,其技术核心是拥有一种专用的无毒油墨配方,该油墨配方的使用,提高了该公司的转印质量和工作效率,降低了生产成本,带来了很好的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优势。而前员工马某跳槽到中大印刷厂后,将其掌握的商业秘密在中大印刷厂使用,为其调配与自己配方相同的油墨,并借机抢走自己的客户,使中大印刷厂获取了不正当利益。三被告共同侵犯了自己的商业秘密,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此前,运豪公司前员工马某,已经因为侵犯运豪公司的商业秘密,于2002年2月被依法逮捕,增城市人民法院对马某侵犯运豪公司商业秘密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处马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之后,马某没有上诉,判决生效。而马某离职后所服务的企业,正是中大印刷厂,工作就是调配油墨。
一审判中大印刷厂赔63万元
广州市中院开庭审理后认为,运豪公司通过技术开发,研究出金属或塑料表面无毒一次性热转印工艺技术的专用油墨配方、工艺技术及工艺流程,并对此采取了保密措施,属于该公司的商业秘密。被告马某属于运豪公司保密规定适用人员,在工作中接触到运豪公司的商业秘密,与其有关的刑事判决也证明,马某对其侵犯运豪公司商业秘密事实供认不讳,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广州市中院同时认为,中大印刷厂聘用马某担任员工,为其调制用于生产的专用油墨,经过技术鉴定,运用该油墨生产的水转印纸与运豪公司相同产品成分基本一致。且该公司无法就其与运豪公司产品成分基本一致的产品的合法来源进行举证。法院据此认定中大印刷厂侵犯了运豪公司的商业秘密,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综合其他证据,2006年12月,广州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马某、中大印刷厂立即停止侵犯运豪公司的商业秘密;两被告共同赔偿运豪公司经济损失63万元。
一审判决后,中大印刷厂不服,上诉至广东省高院。该公司提出:马某等是该公司招聘的普通员工,该公司对其掌握运豪公司所谓商业秘密一无所知,也没有获取所谓利益,不存在共同侵犯运豪公司商业秘密的主观故意和客观事实;运豪公司所谓商业秘密,是公知技术,且运豪公司法人代表此前被授权的专利被宣告无效更证明了这一点。
终审认定中大印刷厂侵权成立
广东省高院受理此案后,为了谨慎起见,先后两次开庭进行法庭调查。该院查明,2001年10月,广东省增城市公安局委托广州分析检测中心对两公司的“水转印纸”,检验结果表明,两公司产品成分基本一致。另外查明,2004年1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运豪公司法人代表持有的名称为“金属表面无毒一次性加热转印的制作工艺”的发明专利作出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的无效请求审查决定,该决定后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但该涉案专利并没有对无毒油墨的成分进行说明。
广东省高院认为,运豪公司在起诉本案时称,该公司独立研究开发了一种金属或塑料表面无毒一次性热转印工艺技术,而该工艺技术的成功的一个重要因素是运豪公司合法拥有一种专用的无毒油墨配方,运豪公司对此采取了保密措施。而诉讼中并无证据表明该配方属于公知技术,一审法院认定运豪公司涉案的无毒油墨配方并无不当。马某在其刑事案件中供认为其后来供职的中大印刷厂调试油墨360公斤,并服从增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马某作为中大印刷厂员工,使用运豪公司的技术秘密,为中大印刷厂生产侵权油墨,中大印刷厂对此应该是明知的。
广东省高院最终认定,中大印刷厂所有上诉其没有侵犯运豪公司商业秘密的理由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于是作出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全部由中大印刷厂承担的终审判决。(知识产权报 记者 顾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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