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顾问窃取公司5项核心技术被判刑
公司的电子邮箱内往往存储了大量技术秘密,未经允许获取他人密码、登录他人邮箱,下载、打印载有公司技术秘密的邮件,情节严重的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近日,江岸区法院审结了一起登录他人电子邮箱盗窃商业秘密案件的刑事案件。
【案情简介】
某技术公司的电子邮箱内含有涉密的技术信息,公司要求员工单独设置电子邮箱密码,保护内容不被泄露,也不能随意下载、打印技术秘密文件。
2018年1月至2020年4月,该公司的技术顾问李某(化名)推测出技术研发人员的邮箱密码,多次在家中登录他人的电子邮箱,然后下载、打印邮件内的技术秘密文件。2020年4月,公司发现多名技术研发人员的电子邮箱账号被他人异地登录,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同年5月,公安机关将李某抓获归案,在其电脑的恢复数据及打印资料中,查获5项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案发后,公司紧急更换电子邮箱系统,并提交了初步证明其所受损失高达3000多万元的相关证据。后检察院以李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审理过程】
因涉案金额巨大,技术认定专业,案情较为复杂,江岸区法院依法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该案,并通过召开庭前会议、引入技术专家出庭、开展专家咨询论证的“三步走”程序,对涉案技术秘密的非公知性及相关损失确定、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深入研判。
同时,对评估报告进行严格审查,确认该技术公司的损失数额包括涉案商业秘密的合理许可使用费1086.81万元及更换邮箱的补救费用268.10万元。
据此,法院认为,涉案5项技术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属于法律所保护的商业秘密。李某在无权掌握商业秘密的情况下,未经允许擅自登录他人的电子邮箱,查阅、下载、打印载有涉案5项商业秘密的邮件,使商业秘密处于被他人掌握的危险状态,威胁到权利人的竞争优势,系以盗窃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考虑到李某在获取商业秘密后未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一审宣判后,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虽未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但通过盗窃、利诱、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造成重大损失的,也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2020年9月1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明确了上述行为的损失认定方法:可以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合理许可使用费确定损失数额,权利人为减轻损失或者重新恢复系统安全而支出的补救费用应当计入损失。该案准确运用了上述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打击了“窃而未用”技术秘密的行为,将商业秘密保护防线进一步前移,更有效的保护企业技术成果,对今后类似案件起到重要示范作用。
为防止该案类似行为的发生,企业员工应加强警惕,严格遵守企业的保密制度,切勿出于好奇或窥探等心理不当获取公司商业秘密;对于企业而言,除了要制定具体可行的保密措施、强化对员工保密意识的培训外,还要重视对保密措施的落实和保密工作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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