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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CATIA系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日期:2024-09-10 来源:知产北京 作者:左慧玲、张嘉艺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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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和某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1.基本案情


某系统公司系CATIA系列计算机软件的合法著作权人。某系统公司主张某汽车公司未经授权,擅自复制和商业使用其软件,侵害了其对计算机软件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某系统公司主张以某汽车公司违法复制某系统公司CATIA软件的数量,参照软件许可使用费来计算赔偿基数,并主张2倍的惩罚性赔偿金额。


经某系统公司申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某汽车公司经营场所内的计算机和服务器进行了证据保全。经双方同意,采取抽样方式对某汽车公司办公场所内343台办公电脑中的54台进行了证据保全操作。某系统公司主张某汽车公司在证据保全过程中利用虚拟桌面软件实施了证据妨碍行为。


2.裁判要旨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妨害证据保全,不如实披露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由其承担不利后果。掌握证据的一方当事人通过诸如销毁文件、隐匿信息等方式对事实证明形成妨碍,以远程操控终端电脑系统从而使侵权事实无法显现是一种新型证据妨碍方式。该种行为在隐匿侵权事实的程度以及效率方面较传统证据妨碍方式更高,在妨害诉讼方面造成的后果更为严重。在有初步证据证明待证事实具有可能性的情况下,法院可适用证明妨碍的证据规则进行裁判。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复制权的案件中,原告主张以侵权复制软件的数量乘以正常市场条件下软件许可使用费来计算损害赔偿金额的,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应予支持。


3.典型意义


本案系涉国际著名工业设计软件公司的著作权侵权纠纷。该案中应原告申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进行了证据保全,保全过程中被告利用技术措施,以一种新型证据妨碍方式,利用远程操控终端电脑系统从而使侵权事实无法显现,妨害了证据保全行为。该种行为在隐匿侵权事实的程度以及效率方面较传统证据妨碍方式更高,在妨害诉讼方面造成的后果更为严重。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据知识产权民事证据相关规则对该证据妨碍行为进行了认定与处理。并在原告提供了充足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全额支持原告主张的损害赔偿数额,有力打击了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计算机软件的侵权行为,保护了权利人的软件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