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GC在中国和美国的可版权化问题
随着CHATGPT的惊艳面市,最近AI在应用层面所展示的技能着实令人惊叹。根据用户指令(prompts)瞬间生成内容,可以在极短时间内完成海量创作。那么AI生成的这些内容(AIGC)是否可以在法律层面受到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保护呢?
笔者拟从智能语言工具CHATGPT和智能画图工具Midjourney的服务条款着手,谈一谈AIGC的可版权化问题。
-1-Midjourney及OpenAI使用协议相关条款
先查看下Midjourney的使用协议中关于用于权利的条款:
译文:
您的权利:
根据以上许可(用户授权给Midjourney的许可),在现行法律允许的程度内,您在使用服务时所创建的所有图像归您所有。这不包括对他人图像进行放大处理的情况,这些图像仍归原创建者所有。Midjourney对于您可能适用的现行法律不做任何陈述或保证。如果您想了解有关您所在地现行法律的更多信息,请咨询您的律师。即便在随后的几个月中您降级或取消了会员资格,您对所创建的图像的所有权仍然存在。但是,如果您符合以下例外情况,则不拥有这些图像的所有权。
译文:
如果您是年营收超过1,000,000美元的公司的雇员或所有人,并且您代表雇主使用本服务,则您必须为访问服务的每个人购买“专业版”会员资格,以拥有您所创建的图像。如果您不确定您的使用是否符合您的雇主要求,请假定是符合的。
如果您是非付费用户,则您不拥有您所创建的图像。但是,Midjourney授予您在知识共享非商用4.0版本的公共版权国际许可[1]。
再查看下ChatGPT所属OpenAI公司发布的使用条款中的相关内容:
译文:
您的内容。您可以向服务(指OPENAI提供的所有服务)输入内容(“输入”),并基于您的输入取得服务输出的内容(“输出”)。输入和输出统称为“内容”。在我们双方之间,以及所适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您拥有对全部输入的所有权。受限于您对本条款的遵守,OpenAI在此将其在输出中的所有权利、所有权和权益转让给您。这意味着如果您遵守本条款,您可以将内容用于任何目的,包括销售或出版等商业目的。OpenAI可以使用内容来提供和维护服务,遵守适用法律,并执行我们的政策。您对内容负责,包括确保内容不违反任何适用法律或本条款。
在Midjourney和OpenAI的使用条款中,提供服务一方都对输出内容(即用户期待从“服务”中获得的输出)的归属进行了约定。即便使用条款中约定了AIGC归属于用户,那么实际上美国版权法是否可以对AIGC给予保护呢?
-2-美国版权局对于AIGC的最新表态
在ChatGPT和Midjourney最新版相继发布之后,美国版权局于2023年3月16日,就含有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的作品发布了版权注册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美国版权局在《指南》中说明了《指南》的出台背景,提到近几年所收到的一些版权登记申请,包括完全由AI生成的内容,以及同时包含人类完成和AI生成内容的作品,并对AI对AIGC的可版权性做了详细描述,概而言之有以下几点:
01
版权只保护人类创造力的产物。最根本的是,在宪法和版权法中,“作者”一词将非人类排除在外。美国版权局在指南中进一步援引了部分案例,在Burrow-Giles Lithographic Co. v. Sarony一案中,法院反复提及“作者”系人类,将作者描述为一类“人”,版权系“人类基于其自有天赋或智力所创作作品的排他性权利”。在其他案件中,法院观点也基本类似。基于这些案例,美国版权局现存的登记指南一直以来都要求作品系人类完成。
02
对于人类作者身份的要求。在对混合了人类创作和不可版权保护的内容作品进行审查时,首先要询问的问题是“‘作品’是否基本上由人类创作,而仅以计算机(或其他设备)作为辅助工具,或者说作品(文学,艺术,或音乐,或元素的选择、安排等)中的传统创作元素事实上由机器而非人类所构思”。在包含有AIGC的作品中,美国版权局将会考虑AI的贡献是“机械复制”的结果,还是作者“自己最初的思想概念,(作者)赋予了可见的形式”。但这一点需要进行个案审查。
03
在申请版权登记时,如AIGC超过了允许的标准,则必须对AIGC提供一段简短描述。如美国版权局发现对作品可登记性评估至关重要的信息“在申请中被完全遗漏或有问题”,版权局可以取消登记[2]。
-3-中国法下关于AIGC权利归属的判例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 从文义进行解释,作品作者只可能是自然人。
另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一)文字作品;(二)……”
作品,必须满足自然人创作完成、具有独创性和具备一定载体(以一定形式表现)三个必备要件。在谈及AIGC时,是否为自然人创作、以及内容的独创性是决定是否构成作品的关键要素。随着科技的发展,不论是写作、制图还是制作音视频,作者都可能会用到一些软件或其他工具。
在论及AIGC在国内的可版权性问题时,法律同行通常都会列举以下两个案例:
1)菲林诉百度网讯案[3]
2019年4月25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以下简称“菲林案”)。该案是全国首例对计算机软件智能生成内容的法律属性、权益归属进行分析和界定的案件。
法院在判决中认为:自然人创作完成仍应是著作权法上作品的必要条件。涉案分析报告的生成过程有两个环节有自然人作为主体参与,一是软件开发环节,二是软件使用环节。软件开发者(所有者)没有根据其需求输入关键词进行检索,该分析报告并未传递软件研发者(所有者)的思想、感情的独创性表达,故不应认定该分析报告为软件研发者(所有者)创作完成。同理,软件用户仅提交了关键词进行搜索,应用“可视化”功能自动生成的分析报告亦非传递软件用户思想、感情的独创性表达,故该分析报告亦不宜认定为使用者创作完成。综上,软件研发者(所有者)和使用者均不应成为该分析报告的作者。分析报告系威科先行库利用输入的关键词与算法、规则和模板结合形成的,某种意义上讲可认定威科先行库“创作”了该分析报告。由于分析报告不是自然人创作的,因此,即使威科先行库“创作”的分析报告具有独创性,该分析报告仍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依然不能认定威科先行库是作者并享有著作权法规定的相关权利。有关分析报告的署名问题,无论是软件研发者(所有者)还是使用者,非创作者都不能以作者身份署名,应从保护公众知情权、维护社会诚实信用和有利于文化传播的角度出发,在分析报告中添加生成软件的标识,标明系软件自动生成。
2)腾讯诉盈讯科技案
2019年12月24日,深圳市南山区法院作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上海盈讯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案[4]一审判决。
法院在判决中认为:涉案文章由原告主创团队人员运用Dreamwriter软件生成,其外在表现符合文字作品的形式要求,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其次,从涉案文章的生成过程来分析是否体现了创作者的个性化选择、判断及技巧等因素。涉案文章的生成过程主要经历数据服务、触发和写作、智能校验和智能分发四个环节。从涉案文章的生成过程来分析,该文章的表现形式是由原告主创团队相关人员个性化的安排与选择所决定的,其表现形式并非唯一,具有一定的独创性。综上,从涉案文章的外在表现形式与生成过程来分析,该文章的特定表现形式及其源于创作者个性化的选择与安排,并由Dreamwriter软件在技术上“生成”的创作过程均满足著作权法对文字作品的保护条件,本院认定涉案文章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文字作品。
从判决结果来看,两个法院对于AIGC的权利归属问题的看法差异巨大。笔者认为第二个案件的法院观点是非常值得商榷的。
笔者认为,在AI软件或工具的开发过程中,软件代码通过软件著作权予以保护(当然,在大数据时代,开源代码已广为存在,程序员自发建立了很多共享代码社区,例如Github,后入者可以轻松地站在前人的肩膀上,进一步加速推动整个行业的发展),但是对于完全由AI生成的内容,则不应给予版权法下的保护。当笔者对Midjourney的艺术家风格进行检索时,展现的是如下一长串艺术家的大名,正是广大艺术家的作品为AI提供了海量的喂养数据,如果通过AI可以轻易地生成受法律保护的作品,而艺术家却无法从这个过程中获益,那么将会对任何生成、产生创意的人群带来毁灭性的打击。
然而,不论是从艺术品的保护角度,还是从美育教育的角度,抑或是从艺术创作潮流的角度,艺术品数字化都是大势所趋,在这个大趋势下,既保护艺术家创作,又促进AI持续发展,笔者认为一条合理的路径就是数据要素的流通。我国设立国家数据局,各个省市设立数据交易所,尽管后续措施落地仍有待观察,但是在管理框架上已经为数据要素的流转提供了支持。除此之外,通过区块链、智能合约等方式对作品进行确权、使用、流转追踪,则是Web3领域提供的另一条路径。
-4-结语
AIGC类软件及工具的商业化应用才刚刚起步,对于科技伦理的探索也需要同步跟上,使人工智能可以真正为人服务,为社会带来正效益,而不仅仅是替代人类劳动的焦虑。
注释:
[1]这项许可的内容包括:
A.全部或部分复制和共享许可材料,仅用于非商业目的;以及
B.仅为非商业目的制作、复制和共享改编材料(“改编材料”系指源自或基于许可材料,且许可材料被翻译、修改、编排、转换或以其他方式修改、且需要许可方根据其持有的版权及类似权利获得许可。)
详见:https://creativecommons.org/licenses/by-nc/4.0/legalcode
[2]注:美国人的作品必须经登记后才能获得美国版权法下的保护.
[3](2018)京0491民初239号
[4](2019)粤0305民初140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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