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GC模式下多端同步展示功能的常见形式、争议及风险防范
互联网技术迅速发展,网络平台对用户内容的上传、展示与传播均产生深刻影响。网络平台既是载体,也是传播工具,提供多种方式实现内容传播范围广、速度快、方便用户操作,客观上加剧侵权内容的传播。本文简单梳理多端同步展示功能的常见形式和裁判争议,明晰其性质及平台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探索多端同步展示功能的正当使用边界,实现版权保护与内容传播的平衡。
一、互联网多端同步展示的常见形式
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模式下,为便捷用户繁琐上传,平台提供多端口展示功能,实现“一次上传、多端同步展示”,多出现于同一运营者开发的不同软件或同一软件不同端口。用户切换端口,可获得一致性体验,不丢失内容的上下文,可实现不同设备的互联互通。同时,多端同步具有实时性,服务端数据变更,在<1s 时间内推送至各个端。多端同步展示形式包括三种:
【苹果端&安卓端】开发者开发软件后,一般均会在安卓应用平台和苹果应用平台上线。因苹果端与安卓端系两种不同的操作系统,属于独立的传播行为。实务中,若出现侵权内容的传播,权利主体常规取证策略会刻意取证两个端口,主张安卓端和苹果端属于独立的侵权行为,希冀获得更高的赔偿额。
【PC端&手机端应用&移动网站】同一应用包括PC端、手机端应用、移动网站,PC端系最早的内容展示形式,后,开发者通过开发手机端应用和移动网站切入移动端。用户下载手机端应用占用设备空间,需获取隐私使用权限,但移动端网站可直接到达网页,用户分享亦没有平台限制,其他网站抑或某应用内部,粘贴网址即可进行信息分享扩散。同时,相较应用更新需要用户重新登陆应用平台下载等,移动端网站可以反复多次修复漏洞,不需要用户进行任何操作。
【同一应用的不同版本】软件开发者基于市场需求,会针对同一应用开发不同版本,目的在于以细分产品来适应不同人群需求。如极速版,页面去除广告,体积更小巧,仅保留用户浏览功能,无法进行上传操作,节省手机内存,适用于老年人。同一应用的不同版本属于同一应用,同一传播路径。
二、《用户服务协议》中的“多端同步展示功能”
实务中,多数应用均会在《用户服务协议》告知用户,平台存在多端同步展示功能,或以“平台存在多端同步展示功能的提示条款”形式,或以“告知平台属于内容分发平台”形式,或以“用户给予平台使用内容的转授权”形式。现简单罗列 “百家号”“一点资讯”“微博”“微信”“搜狐号”及“新浪看点”《用户服务协议》涉多端同步展示功能相关条款,梳理如下表。
其一,平台多存在用户告知条款。使用多端口展示功能的主体是用户还是平台,需要区分用户是否知悉平台提供多端同步展示功能。若用户明确知悉平台存在多端同步展示功能,属于用户使用平台工具的行为,应该由实际上传主体即用户直接承担法律责任。
其二,平台多通过获得用户对平台的转授权,避免多端同步展示的风险。实务中,“同步“设置若以提供链接的形式,一般需跳转页面展现原始页面。转授权条款意味着平台独立使用用户上传内容,该种使用是否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使用”,需根据个案确认是否存在独立的上传服务器行为。
其三,平台有部分条款说明多端同步展示功能系中立技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若平台提供违法工具,提供工具的行为构成侵害著作权罪。[7]考虑到提供违法工具的主体应承担工具使用行为的法律责任,平台应尽可能提供技术说明条款,证明提供的工具属于合法的中立技术。实务中,证明技术系非实质侵权用途,需满足较高标准,多主张其系行业惯例。平台多提交其他同类应用、同行业产品亦采取同样做法,证明此类工具的正当性,但基本无法获得支持。
三、用户使用多端同步展示的裁判争议
用户使用多端同步展示功能上传内容,出现多传播路径,是否属于多个侵权行为,实务存在较大争议。多数观点认为多端同步展示属于多次侵权,少数观点认为用户实质仅存在一次上传、一次存储,多端形式不应进行重复评价。
(一)多数观点:多端同步展示属于多次侵权行为
观点一 传播路径说
用户上传内容后,使用多端展示,存在多个传播路径,构成数个侵权行为。该观点以不同端口独立传播、不构成干扰为由,并不完全符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服务器标准”。如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2019)浙0192民初10754号杨新颖与杭州网易云音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乐读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生效判决载明:
“网易云音乐”存在通过PC端、手机APP端,向用户可提供不同的端口下载、播放歌曲的服务。但,即便用户通过不同的端口,对同一首歌进行播放、下载,或是该同一首歌是否系同一后台服务器的唯一歌曲文件,均不能影响不同端口在传播歌曲时的独立性。即使公众通过不同端口下载、收听相同的歌曲,应为相对独立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观点二 损害结果说
用户上传内容后,使用多端展示,多个传播端口存在多个损害结果,侵权损失应单独评价。如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2020)京0491民初24277号周维海与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生效判决载明:
被告辩称本案只存在一次上传行为,在上述四个链接中查看内容一致,不构成四次侵权,本院认为,在传播过程中,四个链接的传播途径、传播范围、损害后果均不相同,因此对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的损失应分别评价。对被告的该项答辩,本院不予采信。
观点三 提供行为说
用户上传内容后,使用多端展示可清晰区分多个提供行为,应认定为存在数个侵权。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2020)京0491民初13501号北京龙杰网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央广视讯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生效判决载明:
被告在其他版本和端口上传播涉案作品的行为,与本案行为可以清晰区分,原告分别起诉并无不当,不构成重复起诉进行起诉,本院将在经济损失确定过程中将上述因素纳入考量。
(二)少数观点:多端同步展示属于同一侵权行为
观点一 同一诉讼标的说
同一诉讼标的判断依据是相同的事实,考虑到不同端口呈现的内容完全相同,不同的传播途径并不属于不同事实。在先案件判令赔偿后,在后案件属于重复起诉,不应予以支持。如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理(2020)湘0103民初7951号,王开林与上海喜马拉雅科技有限公司(曾登记名上海证大喜马拉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生效判决认为:
判断是否系重复起诉关键在于审查两案诉讼标的是否相同。诉讼标的是原告对被告提出的实体法上的权利主张,诉讼标的应根据不同的实体法要件,从原告提出的事实关系上进行识别。在著作权侵权纠纷中,应以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作为确定原告提出的事实关系的认定依据。著作权侵权诉讼中原告提出的事实关系是否同一,应当从作品类型、侵权方式、被诉侵权时间和被诉侵权者等要素进行判断,如果多个被诉作品上前述要素相同,那么就应当认定为同一事实关系,而侵权途径的不同往往不构成识别事实关系进而识别诉讼标的的要素。
再如,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2021)粤73民终5644号,张哲诉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生效判决认为:
本案与关联案件(2021)粤0192民初701号案的原被告均相同、诉讼请求相同,均对同一作品主张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署名权,通过手机端、电脑端浏览载有被诉侵权图片的涉案文章系同一文章,故不应同时认定网易公司在本案及关联案件中均侵犯张哲就涉案作品享有的著作权。相对于关联案件(2021)粤0192民初701号案,本案为后诉。在前诉关联案件(2021)粤0192民初701号案中,本院二审维持了一审法院关于网易公司侵犯了张哲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署名权的民事判决,故在本案中,对张哲的诉讼请求本院不再予以支持。
观点二 侵权行为的数量依据行为人上传至“服务器”的次数
侵权行为的数量是以行为人上传至“服务器”作为标准,不应以侵权结果出现在各个端口独立展示作为判断。如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9民终258号,周维海与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生效判决认为:
同一篇新闻的原始信息需要标准化适用各类端口的屏幕尺寸、排编格式以生成符合各端口的可阅读页面,所生成适用于不同端口的同一新闻页面的URL,仅具有端口标识的差异,但最终的访问路径是统一的。各端口的用户访问请求,最终都需到达该新闻的唯一地址上,才能获取新闻资源。所谓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以行为人“在服务器上传提供作品”为侵权构成的判断标准,而不应以侵权结果在各个端口的独立展示结果作为判断侵权的标准。
四、多端同步展示功能的风险防范
平台提供“一端上传,多端显示”的工具,实现用户多端传播的需求,既要保证提供合法的工具,也要保证用户使用工具的合法性,避免多个传播路径、多种传播范围属于多个侵权后果,使得平台承担过重的赔偿责任、过重的证明义务。
其一,保证用户知情后同意使用多端同步展示功能。用户明确知情同意多端同步展示功能,使用工具的主体系用户,实行行为的后果应由用户独立承担。目前,平台实现用户知情同意的措施主要有:1.《用户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予以明确告知。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多端同步展示功能扩大传播范围,影响用户重大权益,用户服务协议相关条款应以典型方式,如加粗、加黑、加下划线等提示用户注意;2.用户上传作品的过程增加单独的弹窗提示设置,明确告知平台存在多端同步展示,避免认定平台自行分发内容。
其二,务必确保仅上传至服务器一次。依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确立的“服务器标准”,信息网络传播权直接侵权的成立标准系上传到服务器的行为。多端同步展示功能便于用户重复多端上传的繁琐,用技术实现一个服务器实时同步多端。若平台存在独立的二次上传行为,可能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共同侵权,风险较高。故,实务中,即使二次存储或临时存储/复制行为能更好地提升内容显示速度、提高内容清晰度等,平台应谨遵用户上传、一次存储的原则,保证平台仅作为中立的技术服务提供者,用户上传行为由用户独立承担责任,避免平台过多的技术干预与介入。
其三,牵涉诉讼,平台应积极提交反证,避免承担不利后果。司法实务中,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证明标准、证明责任分配,裁判尺度并不一致。部分裁判者认为不同链接、不同图片属性、不同网页页面形式即属于多个独立侵权行为,此时,平台需提供不限于技术说明等方式证明多端口的不同展示形式属于一次侵权,否则应承担不利后果。如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2020)粤0192民初45593号,韩文彬与广州市交互式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生效判决认为:
关于两案网址不同的原因,腾讯公司作出了具体说明,称二者的不同主要是因为本案取证所得到的页面为动态网页,45594号案取证所得到的页面为静态网页,并说明了静态页与动态页的展示逻辑。同时,腾讯公司提交的另一新闻浏览视频亦显示,在不同时刻点击同一新闻标题打开的网页分别显示了两个不同网址,该两网址的域名相同,文章编码相同,网址字符的不同之处与腾讯公司关于静态页与动态页展示逻辑而造成的区别点一致。故,腾讯公司所提交的书面说明及查看其他新闻动、静态地址的视频已形成完整证据链,达到待证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的民事证据认定标准,可以证明案涉两网址的不同属于静态网页和动态网页的技术差异所导致,并非腾讯公司所作出的二次转载,并没有在传播过程中造成传播途径、传播范围或是损害后果的不同。
注释:
[1]最后访问于2023年1月26日,百家号平台服务协议https://baijiahao.baidu.com/docs/#/markdownsingle/BaiJiaHaoFuWuXieYi/%E4%B8%83%E3%80%81%E6%95%B0%E6%8D%AE%E7%9A%84%E5%82%A8%E5%AD%98
[2]一点资讯 (yidianzixun.com),一点资讯用户服务协议
[3]微博 (weibo.cn),微博服务使用协议
[4]i微信公众平台 (qq.com),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协议
[5]搜狐号百科 (sohu.com),搜狐号服务协议
[6](2020)京73民终1746号
[7]如(2019)京73民终3148号判决:纬音智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用户下载上传涉案作品使用的“花瓣采集工具”系其提供,结合前述其在花瓣网上的相关宣传内容,完全可以认定纬音智公司在提供网络服务时教唆、帮助网络用户实施了前述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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