魅族路由器屏蔽广告引发不正当竞争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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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中的屏蔽广告行为自从产生以来,便备受争议。与此同时,因互联网中屏蔽广告行为所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在近年也层出不穷。近日,海淀法院受理了原告飞狐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狐公司)、原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狐公司)与被告珠海市魅族科技有限公司(魅族科技公司)、被告珠海市魅族通讯设备有限公司(魅族通讯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原告飞狐公司、搜狐公司诉称,二者系“搜狐视频网”及相应APP的经营者,该网站及APP向用户提供数十万部正版高清影视内容,二者为获得上述影视内容而付出了高昂的版权费用,并通过在网页上展示广告及在播放视频节目之前向用户播放广告来获取广告费用的方式获得收益。二原告发现,被告魅族科技公司和被告魅族通讯公司共同生产销售一款名为“魅族路由器极速版”的无线路由器产品,通过该产品接入互联网播放原告网站及APP中的视频内容时,可完全屏蔽视频播放前的广告及其他网页广告。且魅族科技公司和魅族通讯公司以“自动拦截视频网站广告”等作为宣传用语,吸引用户购买该产品。二原告认为二被告的上述行为系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了二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侵权产品、刊登声明为二原告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二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210万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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