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两会:建议对平台垄断问题加强研究
“平台是数字经济时代的主要组织形式。目前全球市值最高的前五家公司都是平台企业,这意味着世界经济正在超越工厂、公司等经济组织形态,进入平台经济时代。”为此,长期从事行政法学研究的全国政协委员朱新力在本次“两会”上提出了一份题为《促进建设普惠、包容、开放的生态型平台经济体》的提案。他建议,应加强对数字经济研究,尤其要加强对数字经济反垄断理论的研究,以及贯彻审慎监管、谦抑执法的反垄断执法理念。
随着数字技术的不断发展,尤其是数据智能、网络协同、云计算能力等的不断升级迭代,平台的规模不断扩大、生态日益丰富,逐渐发展成生态型平台经济体,如谷歌、Facebook、阿里巴巴等。在朱新力看来,生态型平台经济体的出现,代表了数字技术、数字经济组织模式的前沿发展趋势;同时,从全球竞争格局来看,由一国生态型平台经济体为主所构成的数字经济集群,将成为衡量一国经济实力、综合国力和战略竞争力的关键指标。
不过,平台经济体由于其体量巨大,容易引起是否具有垄断的关注。朱新力指出,判断平台型经济体是否出现垄断问题,应从数字经济的竞争特点出发。“现行反垄断规则、理念与工业经济相适应,不能简单套用于数字经济。”
他强调,“普惠、包容、开放”是生态型平台经济体的主要特征,只有满足这些价值追求的生态型经济体,才代表了数字经济的未来,才是真正具有生命力和可持续发展的新经济组织模式。相反,如果平台形成了“封闭、垄断、少数人受益”格局,这样的平台就可能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副作用。
为此,朱新力在提案中建议,加强对数字经济的研究。包括:建立科学的数字经济测度体系,准确衡量数字经济的发展阶段和程度;区分数字经济的不同领域,形成数字经济产业分类体系;研究数字技术对传统产业的改造,促进数字技术与传统产业的融合;等等。在对数字经济深入透彻研究的基础上,加深对生态型平台经济体特点、发展、作用等方面的认识。
他还建议,加强对反垄断理论的研究,探索生态型平台经济体的反垄断监管特点。“应探索建立数字经济反垄断新理论,逐步找到生态型平台经济体反垄断监管的适当方式。”
“平台经济体作为一种新的分工协作方式,对其认识尚不够充分,不能机械地套用原来规则对其进行反垄断监管。而且,平台经济体的竞争是全球性的,关系着国家利益,监管时应放眼全球,放眼大局,仔细考量,慎重决策。”朱新力认为,在现阶段,应审慎监管,谦抑执法,鼓励生态型平台经济体的发展、创新,做大做强,更好地参与国际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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