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家KTV诉音集协垄断纠纷案开庭审理
2019年3月21日上午,九家KTV公司起诉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垄断纠纷案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
上述系列案件的原告是广东地区九家KTV公司,分别是:广州市欢发畅娱乐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区欢唱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潮州市潮安区凯乐迪酒店有限公司、广州市麦乐迪娱乐有限公司、梅州市家乐迪酒店有限公司、梅州市梅县区华侨城家乐迪酒店有限公司、惠州市欢唱壹佰娱乐有限公司、广州市金碧大世界饮食娱乐有限公司、广州市南沙区加洲红酒吧。
原告起诉称,原告是合法登记经营的KTV企业,其经营场所使用的音像作品曲库系统是通过与第三方签订《曲库安装合同》购买而来,在得知被告是KTV歌库作品的集体管理者后,多次向被告的合作单位提出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请求,该合作单位提出了不合理的签约要求,阻止签约,后原告三次向被告直接提出签约请求,被告坚持要求原告与其合作公司签约,导致合同签约未果。原告认为被告指定合作单位进行签约,构成垄断行为,合作单位提出不合理的附加费用,构成《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以合理、同等调解与原告签订著作权作品《许可使用合同》;2、判令被告向原告提供KTV歌库正版著作权作品使用服务;3、判令被告向原告提供管理的著作权权利种类和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名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授权管理的期限等权利信息查询系统;4、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认为原告无权就其认为被告违反《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如确有《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应当向国务院相关部门检举,唱吧麦颂KTV等多家公司也享有音像作品著作权,被告不具有相关市场的支配地位,原告未对被告在相关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尽到举证责任,因此请求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或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围绕被告的涉案行为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被告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其涉案行为是否属于捆绑交易行为,是否限定了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以及原告提出的相关诉讼请求是否属于《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是否应当向国务院相关部门检举,是否应当驳回其起诉等焦点问题充分发表了观点。
上述系列九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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