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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航空油料云南分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被处罚

日期:2021-09-01 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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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6月对中国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分公司涉嫌垄断行为立案调查,2021年6月,对本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予公告。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市监价处〔2021〕2号


当事人:中国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分公司


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国有控股)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916543996F


负责人:骆长钦


地  址:昆明市官渡区关上春城路


营业范围:中国境内各类民用航空器所需的航空油料、各类清洗剂,航空油品储运、设备的开发、加工、修理、代购代销,主营项目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一、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2018年12月本机关收到举报,反映你公司销售航空煤油时,在收取油费外再额外收取公路运输费(每吨300至800元不等)等第三方费用,增加航空公司经营成本。2019年6月3日我局予以立案调查,核实举报人举报情况,并提取了以下材料:你公司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你公司与部分航空公司签订的《航空燃料保障协议》及《三方费用补充协议》、《航空燃料供应合同》及《补充协议》、与中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签订的《航空油料运输合同》、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西南分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中国航油云南公司涉及收取三方费用机场销售航空煤油报表、收取各航空公司航空油料公路运输费统计表及说明、第三方费用统计表及说明、中国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分公司第三方费用收取及支付统计表、会计凭证等证据材料,并制作了相关人员的《调查询问笔录》。


二、本案相关市场的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及《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相关市场的范围主要取决于商品(地域)的可替代程度,应当从需求替代和供给替代的角度界定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


(一)相关商品市场


本案中,你公司提供的商品(服务)主要是航空煤油供应和加注服务。经查证,你公司隶属于中国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直接管理,负责云南省内各支线机场的航空煤油供应保障。目前,各航空公司的客机需要使用航空煤油作为燃料,其燃料性能与平时所见的汽油、煤油和柴油不同,不能被其他燃料所替代,不具备商品可替代性。因此,本案的相关商品市场确定为航空煤油供应和加注服务市场。


(二)相关地域市场


经查证核实,当前你公司航空煤油保障业务覆盖云南省内全部22个机场(民用运输机场15个,通用航空机场7个),为国内外142家航空客户提供航空煤油供应和加注服务,是云南省内唯一的航空煤油供应公司,不存在同类经营的竞争关系,各航空公司在云南省内机场只能选择你公司提供航空煤油供应和加注服务,不存在各航空公司可以获取航空煤油供应和加注服务的其他可替代地域市场的情形。因此,本案中相关市场的地域范围界定为云南省内。


综上所述,本案相关市场最终确定为:云南省内的航空煤油供应和加注服务市场。


三、你公司在相关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它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是判断经营者行为能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前提。


(一)你公司在相关市场具有独占的市场份额


你公司在云南省内具有独家经营的权利,所提供的航空煤油供应和加注服务所占的市场份额为100%。在本案相关地域市场内不存在同类经营的竞争关系。


(二)你公司在相关市场的控制能力及其他经营者对你公司的依赖性


你公司全面负责云南省内全部各支线机场的航空煤油供应保障并提供加注服务。截至目前,你公司在本案相关市场中具有唯一经营者地位,可以完全控制航空煤油供应和加注服务的价格及其他交易条件,在云南省内的航空煤油供应和加注服务具有不可替代性、无选择性等特点。因此,在本案的相关市场内,各航空公司对你公司的航空煤油供应和加注服务具有完全的依赖性。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八条规定,确定你公司在云南省内的航空煤油供应和加注服务市场具有完全的市场支配地位。


四、违法事实的认定


你公司油源主要以中石油安宁炼油厂、中石化茂名炼厂为主,中石油钦州炼厂为辅,通过铁路运输至昆明长水国际机场油库,再经过公路二次运输至省内各支线机场。航空煤油通过公路二次运输时,其所有权仍属于你公司。你公司在收取航空煤油油费之外,通过与各航空公司签订《航空燃料供应合同/保障协议》及《三方费用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向各航空公司另行收取公路运输第三方费用,要求配送业务产生的公路运输第三方费用由各航空公司承担,增加了各航空公司的经营成本,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的规定。


经调查核实,实际获得的违法所得为10181774.02元。


五、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你公司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等证据材料证明了你公司具有销售航空煤油的资质。


(二)《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了你公司向各航空公司收取公路运输第三方费用的基本情况,也证明了你公司是云南省内唯一的航空煤油供应和提供加注服务的公司,可以完全控制航空煤油供应和加注服务的价格及其他交易条件,具有完全的市场支配地位。


(三)中国航空油料有限公司与昆明航空有限公司、瑞丽航空有限公司、云南红土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祥鹏航空有限公司等航空公司签订的《航空燃料保障协议》及《三方费用补充协议》、《航空燃料供应合同》及《补充协议》证明了你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在云南省内向各航空公司销售航空煤油及提供加注服务时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要求各航空公司在支付油费之外,还需要根据协议中列明的机场、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向你公司支付公路运输第三方费用。


(四)中国航油云南公司涉及收取三方费用机场销售航空煤油报表、收取各航空公司航空油料公路运输费统计表及说明、第三方费用统计表及说明、中国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分公司第三方费用收取及支付统计表、航空煤油公路运输会计凭证等证据证明了你公司向各航空公司收取公路运输第三方费用。 


六、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你公司向内地航空公司的内地航班销售航空煤油时,通过与各航空公司签订《航空燃料供应合同/保障协议》及《三方费用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在收取航空煤油油费外另行收取公路运输第三方费用的行为,不合理增加了各航空公司的经营成本,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的规定,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的违法行为。


鉴于你公司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有积极配合、及时提供调查所需资料并认真彻底整改的一系列表现:一是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努力消除危害后果。自2019年1月1日起立即主动停止收取公路运输第三方费用,主动发函、发邮件通知各航空公司,并消除危害后果。二是认真学习政策法规,提高思想认识。通过认真学习政策和法律法规,提高依法治企、合规经营的意识,能够深刻认识由于对航空煤油销售价格相关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理解不深入、不全面,导致出现违反法律法规的严重后果,三是积极投入疫情防控,主动让利扶持民航运行。截至2020年9月,主动为境内航空公司境内航班航空煤油销售差价基准价降价优惠8%,共计优惠3000万元;零加价零利润为武汉抗疫及境外涉疫航班加注航空煤油19670吨,保障3932架次抗疫航班及时飞行;在航空公司运行困难且拖欠航空煤油费用7亿元的情况下,主动贷款6亿元并承担贷款利息4000余万元,以赊销的方式继续保障航空公司正常运行。四是在受疫情影响,2020年上半年销售同比减少50%、亏损1.3亿元的情况下,能继续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服务云南民航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二)没收违法所得10181774.02元(大写:壹仟零壹拾捌万壹仟柒佰柒拾肆元零贰分)。


(三)处以你公司2018年销售额234458676.75元百分之一的罚款,计2344586.76元(大写:贰佰叁拾肆万肆仟伍佰捌拾陆元柒角陆分)。  


七、相关事项


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公司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12526360.78元缴至国家金库云南省分库(执收单位名称: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机构代码:115300000151005147,预算科目编码:103050123)。


你公司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公司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