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命药”飞涨背后:医药行业垄断现象频发 相关药企曾被罚千万
以前不到5元一瓶的硝酸甘油片,近来价格大涨到近50元一瓶。今年以来,各地纷纷出现了硝酸甘油片大幅涨价和缺货的消息。作为心血管疾病患者的“救命药”,硝酸甘油片大幅涨价和缺货也引起了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的重视。当知道国产硝酸甘油断货已久,李克强表示,“这是重要民生问题,要做好药品保供稳价,决不能断货,决不能任性涨价。”
不仅硝酸甘油片,用于断指再植的盐酸罂粟碱及其它常用药品,近期也出现价格上涨难买的情况。常用药,“救命药”价格飞涨的原因是什么?有观点认为,医药行业从原料药生产供应、药企生产到药品营销,很难形成充分的市场竞争,因此药价上涨与药企的垄断可能存在不小的联系。
南都记者盘点发现,此前针对医药行业的反垄断案件并不在少数。近半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开出了两笔医药行业的罚单,每笔均涉及上千万。
“救命药”“常用药”大涨,甚至一药难求
据南都记者实地走访北京几家药店发现,目前一盒龙源牌规格为“0.5mg*36片*3瓶”的硝酸甘油片单价在25元左右。随后记者在电商平台进行搜索发现,网络上同款同规格药片售价在36元至45元不等。益民牌100片1瓶装的硝酸甘油片在网上售价多为42元至68元不等,而某进口品牌100片装的硝酸甘油片,更是高达398元。
据其他媒体报道,此前硝酸甘油曾经作为廉价药物存在最高限价,因此价格一直比较低廉,更有患者反映曾经在药店打折时,购入过价格仅为3.7元一瓶的硝酸甘油片。
上周,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浙江杭州考察时,走进社区药店询问药品价格和供应情况。当知道国产硝酸甘油断货已久,他叮嘱随行同志,“这是重要民生问题,要做好药品保供稳价,决不能断货,决不能任性涨价。”
此外还有消息称,被广泛运用于外科手术,如断指再植的盐酸罂粟碱更是从9.4元狂涨至349.9元。去年9月《现代金报》就曾报道,盐酸罂粟碱注射液采购价格从每支2元上涨至42元,导致宁波各大医院一直处于缺货状态。除了“救命药”价格上涨外,其他常用药品,如阿莫西林、土霉素等也出现了价格上涨乃至断供的问题。
飞涨的药价和紧缺的货源,对普通患者和医院治疗都造成了严重影响。有业内人士透露,此次硝酸甘油药品价格上涨的主要因素包括原材料价格上涨、药品生产厂家数量少等。究其根本原因,药价上涨与药企的垄断可能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
《北京晚报》6月17日的一篇名为《以反垄断遏制常用药价大涨》的评论文章指出,医药行业由于其特殊性,从原料药生产供应、药企生产与药品营销,很难形成充分的市场竞争。少数生产企业把控着原料药的生产供应,这些企业利用市场支配地位,取得了价格主导权,并因此可能形成垄断。
医药行业垄断现象频发,引起监管重视
事实上,近年来针对医药行业的反垄断案件并不少见。
6月17日,湖南尔康医药经营有限公司(下称“尔康制药”)正式宣布与河南九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九势制药”)的《股份转让意向协议书》正式终止。
据南都记者了解,扑尔敏是2000多种感冒和过敏类药物的重要原料药,如维C银翘片、鼻炎片等。自2018年以来,尔康制药获得扑尔敏原料药唯一进口代理资质,而河南九势制药则是国内最大的扑尔敏原料药生产企业。
根据公告,因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曾认定尔康制药与九势制药在马来酸氯苯那敏(即“扑尔敏”)市场占据支配地位,为了规避风险,确保不违反《反垄断法》相关规定,双方经协商决定终止转让。
今年1月初,九势制药和尔康医药因垄断行为,被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处以合计1243万元的罚款。据调查,2018年2月以来,两家涉案企业密切联系实施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如高价向下游经营者供货或搭售其他原料药,提出缴纳高额保证金,要求提高成药价格并分成等,损害了市场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药企间合谋操纵市场价格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的现象,也不在少数。
2018年12月6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消息称,对三家冰醋酸原料药生产企业的垄断行为处以1283万元罚款。成都华邑药用辅料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金山制药有限公司、广东台山新宁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三家企业作为冰醋酸原料药的供应商,多次进行商议达成调高冰醋酸原料药销售价格的垄断协议。
2017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浙江新赛科药业有限公司、天津汉德威药业有限公司两家公司处以合计44.39万元罚款。这两家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高价销售异烟肼原料药以及无正当理由拒绝交易,影响了原料药市场的正常价格和供货。
2016年,国家发改委对华中药业、山东信谊、常州四药三家公司合计处罚260余万元。这三家公司都是生产销售艾司唑仑原料药和片剂的市场主体,因为达成垄断协议排除其他竞争者来实现药品涨价,被国家发展改革委认定为垄断行为。
据南都记者收集到的多份药企处罚决定书来看,隐约透露出涨价背后存在行业垄断的问题。由于当前医药行业已然形成高度集中的市场格局,不少原料药厂家暗地通过垄断协议操纵市场价格,导致下游药品涨价或短缺的现象。
市场主体越多,对医药行业竞争越有利
《反垄断法》第47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医药一直是被认为是利润丰厚的行业。根据2019年第一季度财报消息,我国就已有5家药企净利润超过10亿元。而据现代制药发布的2018年年度报告,更是实现了过百亿的营业收入。
而行政部门对实施垄断行为的药企开出的罚单,最高仅达千万级别。中国政法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副研究员、博士后郜庆认为,罚款具体金额,要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体现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保证反垄断执法的威慑效果,在《反垄断法》规定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进行裁量。而所有的处罚决定必须以查证的事实证据为依据,所以会和大众认知存在出入。
为了规范短缺药品和原料药市场价格行为,发改委曾经于2017年发布了《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经营者价格行为指南》(下文称“《行为指南》”)。《行为指南》对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等相关概念进行界定,并对经营者在市场活动的行为进行指引。《行为指南》禁止经营者通过达成横向或纵向的价格垄断协议操纵市场价格,禁止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合理价格进行交易、限制交易、拒绝交易、附加不合理费用和实行差别待遇等行为,同时还禁止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的相关规定。
对此,郜庆解释,《反垄断法》规定比较原则性,在实践中,需要通过法律解释来进行操作。由于《反垄断法》的特殊性,更多时候是通过行政手段来解决问题。而《行动指南》就是在《反垄断法》授权范围内,给行政部门对医药行业的规制提供了具体的指导和解释。同时他指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有效的市场主体越多,对医药行业的竞争和发展越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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