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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实施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的会议精神,并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2014年11月6日、12月16日、12月28日,北京、广州、上海三地的知识产权法院相继成立,这是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和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中国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进入新阶段。据了解,北京、广州、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正式挂牌运行以来,在机构设置、人员分类管理、审判权力运行机制以及司法责任制等方面率先落实改革要求,已经取得阶段性成效。据统计,截至2015年12月31日,三地知识产权法院共受理著作权纠纷案件2984件,共审结著作权纠纷案件2551件。
为了及时总结规律、指导全国著作权案件,并为权利人维权提供有效借鉴,《中国版权》杂志在2016年第1期刊登了由三地知识产权法院撰写的2015年著作权典型案例及评析文章,中国版权服务(ID:CPCC1718)相继取得了三地知识产权法院的授权,并进行了转载,广受欢迎。 应广大读者要求,我们本期将转载过的三地知识产权法院的文章进行汇集链接,以便大家更好地学习研究。
2015年中国三大知识产权法院著作权典型案例总目录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1、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诉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2、贾志刚诉佛山人民广播电台侵害著作权纠上诉案
3、海南海视旅游卫视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诉浙江爱美德旅游用品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民事纠纷案
4、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诉北京豆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5、北京乐动卓越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昆仑乐享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6、奥多比公司等诉东方风行(北京)传媒文化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证据保全案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1、互联网环境下通过程序设置转载图片,导致同一图片作品多次被转载,构成重复侵权,作者有权再次起诉
2、外国版权公司在中国法院维权,当涉讼版权作品存在“多头授权”的争议时,当事人应承担更高的举证义务
3、改编行为利用了原作品独创性基本表达,所利用的内容构成改编作品的基础或者实质内容,应认定为侵犯了著作权人对原作品享有的改编权
4、在服装上使用他人美术作品时未表明作者身份,构成侵害作者署名权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1、特定历史时期的职务作品,单位和作者对作品的使用和权利维护行为长期处于共存状态并互不主张权利的,著作权的财产权由单位和作者共同享有
2、网页作品属于一种多媒体作品,在目前的立法框架下可以归入著作权法的其他作品加以保护
3、员工离职后,为商业目的使用其原工作单位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不构成合理使用
4、搜索链接服务提供者与视频提供者以分工合作的方式,向公众传播作品的,构成共同侵权
5、使用被诉信息内容服务于网站所经营的业务,不能认定为网络提供者中的信息存储空间提供者
为了及时总结规律、指导全国著作权案件,并为权利人维权提供有效借鉴,《中国版权》杂志在2016年第1期刊登了由三地知识产权法院撰写的2015年著作权典型案例及评析文章,中国版权服务(ID:CPCC1718)相继取得了三地知识产权法院的授权,并进行了转载,广受欢迎。 应广大读者要求,我们本期将转载过的三地知识产权法院的文章进行汇集链接,以便大家更好地学习研究。
2015年中国三大知识产权法院著作权典型案例总目录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1、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诉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2、贾志刚诉佛山人民广播电台侵害著作权纠上诉案
3、海南海视旅游卫视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诉浙江爱美德旅游用品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民事纠纷案
4、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诉北京豆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5、北京乐动卓越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昆仑乐享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6、奥多比公司等诉东方风行(北京)传媒文化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证据保全案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1、互联网环境下通过程序设置转载图片,导致同一图片作品多次被转载,构成重复侵权,作者有权再次起诉
2、外国版权公司在中国法院维权,当涉讼版权作品存在“多头授权”的争议时,当事人应承担更高的举证义务
3、改编行为利用了原作品独创性基本表达,所利用的内容构成改编作品的基础或者实质内容,应认定为侵犯了著作权人对原作品享有的改编权
4、在服装上使用他人美术作品时未表明作者身份,构成侵害作者署名权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1、特定历史时期的职务作品,单位和作者对作品的使用和权利维护行为长期处于共存状态并互不主张权利的,著作权的财产权由单位和作者共同享有
2、网页作品属于一种多媒体作品,在目前的立法框架下可以归入著作权法的其他作品加以保护
3、员工离职后,为商业目的使用其原工作单位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不构成合理使用
4、搜索链接服务提供者与视频提供者以分工合作的方式,向公众传播作品的,构成共同侵权
5、使用被诉信息内容服务于网站所经营的业务,不能认定为网络提供者中的信息存储空间提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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