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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耐德中国商标权遭恶意重复侵害获赔300万
因商标权长期遭受主观恶意侵害,知名商标“施耐德”多次拿起法律武器维权。7月21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施耐德中国公司商标侵权案,判决全额支持施耐德主张的经济损失数额300万元。 图为庭审现场 据了解,施耐德中国公司在第9类电开关、断路器、继电器等商品上享有第G715396号等五枚“Schneider”“施耐德”中外文商标的使用权,并有权提起民事诉讼。 2013年1月18日,施耐德
发布时间:2021.07.23 -
商标侵权诉讼中抗辩事由的审查与认定
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诉讼案件激增,其中商标侵权案件占比较重。由于商标权纠纷涉及商标权人、其他经营者及社会公众等多方利益,人民法院在处理商标侵权诉讼案件的过程中,须始终注重平衡多层次利益关系,公正合理保护当事人利益,在依法保障商标权人充分行使诉权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同时,也兼顾其他经营者及社会公众的正当权益,倡导诚实信用的诉讼原则,防止、制止权利人滥用诉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全面、深入地审查、认定商标
发布时间:2022.05.05 -
一公司两次侵犯“FILA”商标权案
近年来,在部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一些侵权人在被法院认定侵权后,非但没有悔改,反而枉顾诚信经营原则,重复侵权。近日,广东省东莞市一家服装公司因重复侵犯“FILA”注册商标专用权,被法院判定赔偿18万元。 网店再次上架仿品 作为一家颇具知名度的时尚运动品牌,“FILA”凭借新颖设计和较高品质收获了不少粉丝。与此同时,市场上也出现了一些侵犯“FILA”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饰。为此,斐乐体育
发布时间:2023.03.24 -
“慕思”案商标恶意侵权案件所涉法律问题的评析
【裁判要旨】 1、侵权人持续、大量申请注册含有权利商标标识的商标,开设公司及网店持续从事商标侵权行为,该些行为相互配合、侵权目标明确并显然成为侵权主体的主营业务,构成“以侵权为业”。侵权人具备“以侵权为业”情形时,构成恶意侵权,以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金额时应重点考量惩罚性赔偿因素。 2、淘宝网店经营主体发生变更,侵权行为一直持续。认定变更前后经营主体的侵权责任范围,应尊重淘宝平台规则关于店铺主体
发布时间:2023.06.08 -
“伤心凉粉”遭侵权
四川成都知名小吃“伤心凉粉”据称因“吃的人都会被辣得流下眼泪”而得名。就是这样一碗让人流泪的凉粉,日前遭遇了商标侵权烦心事。 近日,因成都市武侯区锦里九品街一家名为“乐山钵钵鸡”的小吃店,使用“伤心凉粉”“伤伤心凉粉”等相同或类似商标售卖凉粉,店主徐某被淀粉商品上的“伤心凉粉”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杨明以侵犯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要求徐某立即停止使用侵权文字,并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
发布时间:2013.05.27 -
“冰炫”商标之争见分晓
围绕着一件“冰炫BINGXUAN”商标,重庆一家动力机械制造企业与江西一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钱某展开了一场纠纷。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宝峰摩托车经销部(企业类型为个体工商户,下称宝峰经销部)经营者钱某与重庆银翔晓星通用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下称银翔公司)存在业务往来关系,钱某申请注册第13048603号“冰炫BINGXUAN”商标(下称争议商标)违反了我国商标
发布时间:2018.07.06 -
Lush对Luscious公司提起商标侵权诉讼
英国化妆品品牌Lush的所有人对其竞争对手提起商标侵权诉讼。 7月13日,Lush的母公司Cosmetic Warriors向美国伊利诺斯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对Luscious Cosmetics(一家位于巴基斯坦的公司)和位于美国的Luscious Group提起诉讼。 诉讼称,Cosmetic Warriors是由天然成分制成的沐浴产品、护发产品和美容产品的领先供应商。其产品在美国的200多家
发布时间:2018.07.24 -
更换他人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是否构成侵权?
问题咨询: 徐律师您好! 我们公司是做环保硒鼓的。有申请自己的品牌,也有客户委托再生再加工的业务。我想问一下,我们在这类业务中怎么规避掉侵犯知识产权类的做法。比如我们回收回来各品牌的空硒鼓墨盒,将原来的商标覆盖掉,贴上自己的商标可不可以?还是必须全部揭掉?如果有的揭不掉怎么处理?客户委托我们加工的,客户不允许我们揭掉或覆盖掉他 上面的标签,我们应该怎么规避掉帮人假冒的嫌疑?在这种合同
发布时间:2016.02.18 -
在先的善意商标使用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作者 | 白超霞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胡 浩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商标法的基本宗旨是保护商标专用权,防止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维持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在判断商标侵权时,不仅要考虑商标标识之间的构成要素及整体上的相似程度,还需要考虑被保护商标本身的显著性及商标的知名度。在特定情况下,即便使用的商标基本相同,商品类别相同,但基于商标权人注册商标时的主观心理态度,使用者使用标识
发布时间:2020.07.07 -
为说明产品功能而正当使用描述性标识的行为不构成侵权案
裁判要旨 被诉侵权人为描述或者说明其产品或者服务的特点而善意合理地使用具备描述性含义的标识的,可以依法认定为正当使用而不构成侵权。该规则既保护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又保障其他经营者描述产品的权利,同时也尊重相关公众对描述性标识的一般认知,从而平衡商标权人、其他经营者及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 基本案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素湃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减字公司 案外人疏博(上海)公司在第25类
发布时间:2023.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