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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游戏直播构成“合理使用”吗?
《版权法》107条“合理使用”的思路,提出了“电子游戏直播构成107条1款的转化性使用”的观点,应该说,这个思路比使用“表演者权”的思路靠谱的多,但推导过程有待讨论。 一、“转换性使用”是四原则中最重要的原则吗? 在美国1976年《版权法》公布之前,“版权”始终处于普通法和联邦法的双重规制,“法律授权论”与“自然法专有论”争执不下。1976年《版权法》实际是侧面承认了“法律授权论”观点,即“版权”是
发布时间:2016.04.07 -
范冰冰“婚纱照”不要随便乱用
共同组成的新闻报道。 本案中,武汉中院认为文章中使用的范冰冰婚纱照是属于新闻报道,构成合理使用,因此没有侵犯著作权。 值得注意的是,在我阅读的“范冰冰婚纱照”系列纠纷的几十份判决书中,基本上法院判决这种行为是构成侵权的,除了判决之外,更多的是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的民事裁定。 在这种商业化维权中,原告通常的目的是通过发起诉讼,希望能和对方建立授权许可的合作模式,即使没有商业合作的可能,也可以通过获得
发布时间:2016.11.07 -
人工智能合理使用版权的两难与出路
作者的广泛争议。相比之下,人工智能作为读者所引发的版权侵权问题尚未获得应有的关注,却同样亟待解决。因为该问题也对传统的合理使用制度提出了挑战,该问题的不确定性会加重人工智能的研发成本,减缓科研进展和社会进步。 人工智能是一种使机器智能化的活动,实现智能化的关键在于机器学习,即从数据中学习,通过输入并分析海量信息来“训练数据”,形成数据模型。在这一阶段,版权作品等信息作为输入数据被无数次地完全
发布时间:2020.08.24 -
从70余家影视机构的《联合声明》再看“合理使用”与“避风港原则”
传播秩序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要求“坚决禁止非法抓取、剪拼改编视听节目的行为”,进一步规范了网络视听节目的传播秩序。然而,为何未获授权却对影视作品进行二次创作的侵权行为屡禁不止,致使逾70家影视机构发布联合声明呢?笔者认为,系“影视作品剪辑类”短视频创作者认为自己的创作属于“合理使用”的侥幸心理以及短视频平台认为自己有“避风港原则”的庇护作为“免死金牌”所致。本文将结合法条,对“合理
发布时间:2021.04.29 -
波普艺术大师沃霍尔遗作掀起“合理使用”的大讨论
美国波普艺术大师安迪·沃霍尔(Andy Warhol)的遗产管理公司已说服美国最高法院来裁定版权法中的“合理使用”(fair use)原则是否保护沃霍尔的一组波普艺术肖像作品。已故美国音乐巨星Prince是这组作品的主角。 3月28日,最高法院同意了安迪·沃霍尔视觉艺术基金会的调卷令(certiorari)申请,将审理此案。2021年,最高法院裁决的“甲骨文诉谷歌Java侵权案(Google
发布时间:2022.04.01 -
景德镇陶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合理使用
,情况并非如此简单。在有些案件中,商家证明了瓷器从景德镇地区购买,并且最终被法院认定为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令人遗憾的是,法院并未就景德镇陶瓷生产者在瓷器底部使用“景德镇”字样的行为进行定性。合法来源抗辩仅仅是免除赔偿责任的抗辩,而非侵权抗辩。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判决中指出,在合法来源抗辩成立情况下,被诉侵权人需要承担权利人因维权产生的合理开支。[5] 因此,通过不同的裁判结果,可以看出法院对于这一问题
发布时间:2023.08.25 -
生成式人工智能数据训练的合理使用规则研究
摘要 生成式人工智能数据训练过程涉及对作品、资料、文献等数据的获取和利用,可能引发版权侵权。为避免版权侵权,人工智能开发者或者事前获得授权许可,或者依法获得侵权豁免。然而,传统许可模式在实践中难以支撑海量数据学习模式的需要;法定许可方案也面临交易成本和管理成本高昂的问题。以博弈论视角进行分析得出,合理使用是配置作品数据资源的较优路径,也是协调著作权人和人工智能开发者利益冲突的理性选择。对此,建议
发布时间:2024.11.15 -
与“非商标的使用”抗辩事由相关的抗辩事由
作者:张玲玲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侵权案件中,被告如果不能就原告权属异议成功实现“釜底抽薪”,那么,不侵权抗辩则将成为被告背水一战的“主战场”。具体到商标侵权案件,被告采取的不侵权抗辩策略主要有“非商标性使用”“描述性使用”“指示性使用”“合理使用”“正当使用”“权利用尽”“在先使用”“商标不近似”“商品不类似”“不构成混淆及混淆的可能性”以及“已经形成稳定的市场秩序”等。上述不侵权抗辩事由有时
发布时间:2016.11.02 -
与“非商标的使用”抗辩事由相关的抗辩事由
作者:张玲玲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侵权案件中,被告如果不能就原告权属异议成功实现“釜底抽薪”,那么,不侵权抗辩则将成为被告背水一战的“主战场”。具体到商标侵权案件,被告采取的不侵权抗辩策略主要有“非商标性使用”“描述性使用”“指示性使用”“合理使用”“正当使用”“权利用尽”“在先使用”“商标不近似”“商品不类似”“不构成混淆及混淆的可能性”以及“已经形成稳定的市场秩序”等。上述不侵权抗辩事由有时
发布时间:2016.11.02 -
IPTV回看模式能否构成合理使用?
平台上转播了新闻联播、快乐大本营、热播电视剧等节目,并使用户可以对该节目进行回看,因而版权人将其告上法庭。这些案件争议的焦点在于:回看模式运营商未经授权播放节目侵犯的是著作权法中的广播权还是信息网络传播权?未经授权的回看模式是否构成合理使用?本文将对这几个问题进行分析。 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未经版权授权的回看模式侵犯的是信息网络传播权还是广播权呢?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区分的标准并不是传播的媒介,而是
发布时间:2017.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