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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空间表演艺术作为美术作品受法律保护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苏州高新旅游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高新旅游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22)苏 0505 民初 2945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 2023 年 2 月 15 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公开开庭审理,勿仑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与章**、鼎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苏高
发布时间:2023.11.21 -
Vimeo在与主要唱片公司的版权纠纷中胜诉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从路透社获悉,本周一,在一场旷日持久的美国版权纠纷中,视频流媒体网站 Vimeo成功抵御了环球音乐集团和索尼音乐旗下公司的上诉。该纠纷涉及 Vimeo平台上的涉嫌盗版问题。 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确...
发布时间:2025.01.14 -
迈克尔·杰克逊的天价音乐遗产风波
,动辄长达数十年。 比如猫王去世后,留下7.6亿美元的遗产,11年内有9名女性声称是其私生女并要求继承遗产,近两年因遗产引起的家族内讧也一度升级;再如在Prince离世6年后,才完成1.56亿美元的巨额遗产分配。 与普通遗产不同,艺术家生前的主要资产往往是知识产权,如音乐版权、形象权等,这些资产的价值通常在艺术家去世后持续增长。 由于粉丝怀旧、新受众的发现等多方面因素,经常会有原本冷门作品在艺术家
发布时间:2024.10.23 -
网络游戏直播案件引发的著作权问题
作者:谭海华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著作权庭 一、案情简介 这个案件的原告是游戏开发公司,被告是直播平台,案由是侵犯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这个案件原告的主张有几个点:第一,认为游戏软件有著作权;第二,认为游戏场景、人物形象属于美术作品,游戏音乐属于音乐作品,游戏的剧情设计等属于文字作品;第三,认为游戏运行画面属类电影作品。针对每一种作品,即计算机软件、美术作品、音乐作品、文字作品,还有类电影作品
发布时间:2018.03.09 -
作品类型的判断和停止侵权责任的限制
(作者:亓蕾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12)一中民初字第9670号 (2013)高民终字第766号 【裁判要旨】 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应当首先确定原告请求保护的对象是否构成著作权上的作品及作品类型。涉及实用艺术品时,应当区分实用艺术品平面设计图和制作完成的实用艺术品。著作权侵权成立时,由于停止侵权责任的承担将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在此情况下停止侵权责任受到限制,不当然绝对地判令停止侵权
发布时间:2016.03.31 -
管理方案构成作品的认定标准
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者安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国家卫生计生委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简称卫计委交流中心) 来源: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民终字第1750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 王者安一审诉称:在1997年11月至2000年3月8日,王者安完成了“岗位工资管理细则”、“绩效工资管理细则”、“奖金管理细则”等管理研究成果,但一直未发表。此项管理研究成果是管理科学领域内具有
发布时间:2017.02.06 -
作品类型的判断和停止侵权责任的限制
(作者:亓蕾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12)一中民初字第9670号 (2013)高民终字第766号 【裁判要旨】 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应当首先确定原告请求保护的对象是否构成著作权上的作品及作品类型。涉及实用艺术品时,应当区分实用艺术品平面设计图和制作完成的实用艺术品。著作权侵权成立时,由于停止侵权责任的承担将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在此情况下停止侵权责任受到限制,不当然绝对地判令停止侵权
发布时间:2016.03.31 -
知名作品主要人物形象保护的若干著作权法律问题
原告玄霆公司是起点中文网的经营者。2006年2月,《鬼吹灯》小说在起点中文网上架发表。2007年1月,张牧野(笔名天下霸唱)将《鬼吹灯》小说的著作权(法律规定不能转让的除外)全部转让给玄霆公司,双方协议书第4.2.5款还约定:“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及本协议履行完毕后,乙方不得使用其本名、笔名及其中任何一个以与本作品名相同或相似的创作作品或作为作品中主要章节的标题。”第4.1.3款约定:“甲方在获得
发布时间:2017.12.14 -
小议知识产权案件中的权利“跨类”
在知识产权领域中,存在这样一类特殊的产品,即以产品为载体存在两种以上的知识产权。例如,当附着于产品上的外部设计图文满足独创性的条件时,可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当外部设计满足来源识别性的条件时,又可以申请注册商标;当外部设计满足专利条件时,又可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当外部设计经过长期营销使得消费者熟知产品来源时,还可能构成修订后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可见,当满足一定条件
发布时间:2018.02.06 -
咪咕侵犯“跑男”信息网络传播权 一审被判赔496万
日前,杭州互联网法院对浙江广播电视集团(简称浙广集团)与咪咕视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咪咕视讯)侵犯《奔跑吧兄弟(第三季)》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宣判,认定咪咕视讯构成侵权,判其赔偿浙广集团经济损失495万元,赔偿合理费用1万元,每期节目赔偿金额达49.5万元。 2015年10月30日,《奔跑吧兄弟(第三季)》在浙江卫视及新蓝网首播,咪咕视讯于同年11月在其开发运营的“咪咕视频”播放软件上线涉案作品
发布时间:2017.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