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作品
-
从“美人鱼”看电影标题的保护
电影的标题应当如何保护?《再见美人鱼》是否涉嫌对其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著作权法:此路不通 众所周知,对于知名作品的标题而言,很容易被他人进行商业性的不法利用,而一般的作品标题单独并不构成作品,因此很难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原因在于:第一,作品标题作为作品内容的高度浓缩和概括,是一类特殊的文字表达,一般字数很少,很难表达一个独立的构思或者达到必要的创作高度,只有与作品结合在一起成为一个整体时,才具
发布时间:2016.05.12 -
《梦想的声音》使用背景动画一审被判侵权
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淀法院)针对原告熊某与被告浙江广播电视集团(下称浙江广电集团)、被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爱奇艺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熊某对其创作的花朵图形美术作品(下称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浙江广电集团《梦想的声音》节目舞台地板屏幕背景中使用的花朵动画构成对熊某作品著作权的侵犯,判决浙江广电集团向熊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万元。一审宣判
发布时间:2019.12.06 -
视频虽短 体现出个性化表达的就是作品
“我想对你说”短视频,该短视频播放页面上未显示有抖音和用户ID号水印。微播视界公司认为,“我想对你说”短视频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下简称类电作品),上述传播行为和消除水印的行为,均是百度公司所为,侵犯了微播视界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百度公司辩称,“我想对你说”短视频不属于作品,被控侵权短视频系用户上传,百度公司履行了通知删除义务,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 北京互联网
发布时间:2019.06.18 -
《汉武妖娆》VS《丝路华夏梦》网红小说侵权怎么判
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咪咕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围绕的是《汉武妖娆》《丝路华夏梦》两部网红小说。当下火热的网红小说发生侵权纠纷时,法院是怎么判的? 蓝某是小说《未央·丹心照》的作者。她表示,该小说自2011年起在某网站上以“未央·丹心照”的名字连载,拥有众多粉丝及较高知名度。2013年5月1日,蓝某将该小说改名为《汉武妖娆》出版,并于同年5月16日向东阳某影视文化公司转让了该作品的影视版权
发布时间:2019.06.14 -
KTV不能“想唱就唱”
许可的各使用者的法律风险,为促使合法的音乐电视作品在卡拉OK广泛传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各VOD设备生产商、所有已向音集协缴费的卡拉OK经营者,在数日内从各自存储设备中删除公告附件所列的6000余首音乐电视作品。消息一出,让当时许多KTV终端生产商和KTV经营者感到焦虑且困惑:为何已经支付对价获得音集协许可使用的音乐电视作品,却要删除并停止使用? KTV经营者提供音乐电视作品而引发版权纠纷并不是
发布时间:2020.01.08 -
广告字体引发版权诉讼
因认为广州华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下称华美公司)在其户外广告中使用的8个文字的字体涉嫌侵犯了“张海山锐谐体”的美术作品著作权,该字体创作人张海山将其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8个文字构成美术作品,华美公司未经授权使用了与涉案字体库中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字体,侵犯了张海山享有的著作权。在该案二审中,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结合在案证据审理后认为,涉案8个“张海山锐谐体”汉字的表现形态与公知领域的
发布时间:2020.03.30 -
“哪吒”、“敖丙”被侵权——新型“游戏换肤”案公开宣判
”、“敖丙”等美术作品的著作权权利;《哪吒之魔童降世》电影制作精良,且经过北京某影业公司的宣传和推广,成为中国境内具有极高市场知名度的影视作品,“哪吒”、“敖丙”等电影主要角色也众所周知,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市场价值。三被告实施了侵害“哪吒”“敖丙”美术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等著作权权利,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三被告在电影《哪吒之魔童降世》公映下档后不久,在涉案游戏《梦塔
发布时间:2021.01.12 -
侵害影视作品署名利益的司法认定
署名权系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基于合同约定在特定作品上进行署名,该权利并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署名权。但当事人基于此种署名约定所享有的民事利益,应受法律保护。侵害影视作品署名利益,存在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的请求权竞合,应当根据个案具体情况,支持当事人对请求权的选择。 案情介绍 涉案电影《血战钢锯岭》的著作权人为案外人CCPH公司。原告麒麟公司与CCPH公司的唯一股东签署了认购协议,该协议约定
发布时间:2021.10.28 -
降央卓玛演唱《西海情歌》侵权刀郎案二审判决
期限内对《西海情歌》《手心里的温柔》和《雨中飘荡的回忆》等音乐作品,独家享有或管理授权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依法维权。同时,刀郎在《授权确认暨申明书》中郑重申明,以上三首音乐作品其本人从未授权降央卓玛演唱。 法院认为,刀郎系音乐作品《西海情歌》的著作权人,其著作权受法律保护,经他授权,原告北京某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授权期限内独家享有或管理授权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并有权以自
发布时间:2024.01.17 -
未经许可使用“期刊引证报告”的侵权分析
摘要 “期刊引证报告”以及其“IF影响因子”等相关的引用数据是用于学术期刊评价的重要参考资料。由于具体的“期刊引证报告”是遵循没有选择空间的公式化计算行为而产生,因而其不能构成汇编作品而获得版权保护。同时,虽然IF影响因子等数据来源JCR期刊报告数据库,构成汇编作品,但由于其独立于期刊报告数据库而不能获得延展性保护。未经许可使用“期刊引证报告”及其相关引用数据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则需要在个案
发布时间:2023.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