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作品
-
解放军报摄影记者诉出版社侵权 双方握手言和
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著作权纠纷案。 解放军报记者乔天富是中国摄影家协会会员、中国新闻摄影学会会员。他参加了许多重大新闻事件的采访,包括1999年国庆50周年阅兵盛典的采访,并出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50周年庆典大阅兵》等摄影专辑。各种画报、杂志、书籍中均刊登了乔记者的摄影作品,但其中有很多都是未经乔记者许可擅自使用的。近期,乔记者就分别将擅自使用其摄影作品的中国某音像出版社
发布时间:2008.03.14 -
摄影作品成邮票图案 双方当事人最终庭外和解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功调解了一起摄影作品未经同意被制成邮票的著作权纠纷案件,摄影家马某将旅游公司、邮政局、集邮公司告上法庭,中院民四庭经过耐心调解,原、被告最终庭外和解。 2001年6月,摄影家马某的两幅作品在某旅游公司主办的摄影大赛上获得优秀奖。2004年马某发现其获奖作品被制成邮票进行销售,马某认为旅游公司、邮政局、集邮分公司的行为侵犯其著作权。马某与三方协商未果,遂于
发布时间:2008.03.06 -
改名出书侵犯原图片拍摄者著作权 520张图片获赔31.2万元
张勇不明白,自己独立拍摄完成并汇编入《深圳名盘》、《深圳名宅》系列作品集中的许多图片,竟然出现在了《景观设计绿皮书》(以下简称《绿皮书》)中,为了维护自己的著作权,张勇将出版、销售图书的中国林业出版社、深圳书城南山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山书城)、香港日瀚国际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瀚公司)告到深圳市南山法院。记者近日从南山法院了解到,涉及侵权的摄影图片达520张,张勇获赔31.2万元。日前
发布时间:2008.05.21 -
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摄影作品 三单位判赔17万
由崔晓红创作的摄影作品《黄河壶口瀑布》因未经授权在北京各大地铁站作为灯箱广告使用,崔晓红将山西省旅游局、北京地下铁道通成广告有限公司、北京一辰君毅科技文化有限公司诉上法庭。日前,本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终结。维持一审判决,判令三被告赔偿崔晓红经济损失及合理诉讼支出17万余元。 崔晓红于2004年创作摄影作品《黄河壶口瀑布》。2006年5月,崔晓红与案外人临汾市外事旅游局签订《摄影作品
发布时间:2008.05.13 -
擅用他人摄影作品 中华全国集邮联合会被诉侵犯
今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受理了七起诉中华全国集邮联合会侵犯著作权的案件。 原告吴筑清,系我国著名摄影大师吴印咸之女,原告牛畏予、高陵、高萱、高腾系我国著名摄影大师高帆的亲属。原告诉称被告中华全国集邮联合会监制发行的纪念邮册《人民的儿子邓小平(纪念版)》、《人民的儿子邓小平(珍藏版)》、《人民的儿子邓小平(豪华版)》中,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吴印咸的摄影作品“邓小平”和高帆的摄影作品
发布时间:2008.05.14 -
使用员工照片 单位被判侵权
认为单位擅自使用自己所拍照片,而不署名、不支付报酬、随意修改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员工孙先生将单位告上法院。 记者今天获悉,朝阳法院日前判决确认了孙先生对照片的著作权,并判令孙先生所在单位停止侵权,赔礼道歉,但驳回了孙先生的索赔要求。 孙先生诉称,单位未与自己商洽,使用了84张自己的摄影作品,还对照片做了裁剪或拼接,且未给作者署名,也未支付报酬。 为此,孙先生诉至法院,提出了确认照片的著作
发布时间:2008.05.20 -
枣庄首例图片著作权案开庭审理
进入法庭旁听。 原告吴先生在接受采访时告诉记者,被告枣庄移动公司自2008年3月起,在未经自已许可和知道的情况下,擅自篡改了自已的作品“青檀寺全景图”图片作为商业用图来使用,在枣庄市全境范围内进行广告宣传,并先后在《齐鲁晚报》、《枣庄日报》等媒体上进行广告宣传,后又以此图片为背景发行了“神州行石榴卡”,侵犯了自已作品的完整性。在自已无意中发现后,曾多次与移动公司交涉,一直没有结果,为了维护自已的
发布时间:2008.07.03 -
剽窃作品参赛并获奖 主办方未加注意属侵权
近日,一起香格里拉酒店上海公司、北京公司和北京新浪网公司共同侵犯著作权的案件在上海作出终审判决,三被告被判共同赔偿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 香格里拉酒店上海公司、北京公司和北京新浪网公司于2011年8月30日发布“2011我的香格里拉摄影大赛”规程,共同主办该摄影大赛,规程明确规定参赛作品须原创、进入决赛作品须提交原始文件等。大赛征集到近三千幅摄影照片,经初选、决赛,于2011年12月评出50幅获奖
发布时间:2013.03.27 -
同人作品创作如何规避侵权风险?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袁博) 同人作品在国内外很常见,但它也面临着一些问题,这主要体现在同人作品是对他人作品的演绎还是合理使用。对于这一现象,从我国的著作权法角度而言,应该根据利用他人作品元素的不同,将同人作品进行基本类型分类,然后分析不同类型同人作品的创作是否会产生著作权风险。 界定作品类型 在动漫界和小说界,有一个被高频使用的词汇,叫“同人作品”。那么,什么是同人作品?实际上,这个词语是
发布时间:2016.06.20 -
合同文本是否构成作品的认定标准
,这实质是对思想形成垄断,违背著作权法的本意。故不宜认定合同文本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文字作品,也不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其他类型的作品范畴,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案情】 2011年6月,万唯公司就《2009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研究》申请作品著作权登记,登记号为作登字:19-2011-A-00245,《2009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研究》A、B、C三个版本,其中A版作品分为一、总则;二、合同主体
发布时间:2016.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