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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作品侵犯著作权的,拍卖公司是否承担侵权责任
著作权法所称发行,是指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因此,拍卖属于发行行为。如果拍卖品属于侵权物,拍卖行为客观上会损害权利人的利益。但是按照法律规定,除非另有规定,任何人只能对有过错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拍卖人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还应看拍卖人主观上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拍卖品为侵权,或者说有过错。 从民法的角度,是否有过错的判断,要看行为人是否应尽注意义务以及在行为时是否
发布时间:2008.06.27 -
如何界定委托作品的使用范围?
近年来,因委托作品引发的著作权纠纷已不罕见,《快乐大本营》就曾因委托创作的摄影作品使用问题惹上官司。在实践中,不少合同对委托作品使用范围和内容界定模糊,委托人和受托人对此理解不一,各执一词,成为司法审判的难点。本文作者提出,应从委托合同的法律性质、合同目的、效率原则等方面综合认定委托创作的目的和使用范围,以期对化解此类纠纷有所裨益。 相关案例 2012年3月,甲影视公司为响应当地政府号召,弘扬
发布时间:2015.04.14 -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应该如何认定
两人或两人以上合作完成的作品,其著作权由参加合作的作者共同享有的。在作品的创作过程中,没有参与创作活动的人,是构不成合作作者身份的。 合作作品使用的是可以进行分割的,并且每一个作者都可以对各自创作的部分独立享有著作权,但是在行使著作权的时候,是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著作权的。 我国的合作作品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一是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一般来说,在创作一个合作作品之始,是需要
发布时间:2014.05.07 -
推理小说大师钱德勒作品《漫长的告别》引进
20年前,享誉世界的推理小说大师雷蒙德·钱德勒的《小妹妹》已被介绍到中国,但他最著名的作品《漫长的告别》直到近日才由新星出版社出版。昨天,在《漫长的告别》一书的出版座谈会上,出版社透露,该书的版权引进曾历经曲折,前后整整花费了两年时间。 钱德勒死后,两位继承人为争夺他的版权打官司打得一塌糊涂。这使得出版社在购买版权时遇到了很大的麻烦。“我们委托美国方面寻找钱德勒的旁系亲属,未果。后来,因为
发布时间:2008.04.09 -
作品出版的委托代理
问题咨询: 律师您好: 我的一本小说委托红袖添香文学网代理出版,红袖添香文学网已和出版社签订合同,但合同内容拒绝给我看,也不给合同我。我想问一下,他们这样做是否合法,如果不合法,怎样才能取消委托代理。 谢...
发布时间:2009.03.30 -
委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怎么确定?
委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怎么确定?法律规定,受托人和委托人可以自行约定著作权的归属;如果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受托人在享有著作权的同时也会有一些限制,如应当按照约定将委托作品提供给委托人使用;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妨碍委托人的正当使用。 我国著作权法从保护作者权利的角度出发,对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进行了规定。 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
发布时间:2017.05.23 -
未经许可创作的演绎作品之司法保护
摘要:古籍出版社未经许可创作的演绎作品能否得到著作权法保护、楚尘公司经授权许可翻译的被诉作品是否构成侵权、经原著作权人授权许可由同一译者再行翻译的成果能否得到保护等问题,是本案审理的重点。 【裁判要旨】 未经原著作权人许可将原作品进行演绎后形成新的作品,虽涉嫌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但演绎后形成的新作品的独创性部分仍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有权就他人未经许可使用该作品的行为
发布时间:2023.05.04 -
“同人作品第一案”终审宣判的思考
近年来,同人作品的创作、改编、演绎、出版、传播的行为日益增多,由此引发的侵权纠纷也备受社会关注。近日,被称为“同人作品第一案”的金庸诉江南《此间的少年》纠纷案终审落锤,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判决予以改判,判决涉案作品构成著作权侵权,但不判决停止发行,再版时向权利人支付版税收入的30%作为经济补偿,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学界、实务界和公众对此评价不一,莫衷一是,更有同人作品创作者、出版者出现一些担忧。为
发布时间:2023.05.19 -
“同人作品案”金庸诉江南二审改判!
近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同人作品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被诉侵权行为分别构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判令被诉侵权作品《此间的少年》作者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登报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168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20万元,北京联合出版公司、北京精典博维公司就其中33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5年,查良镛(笔名:金庸)发现在中国大陆地区出版发行的小说《此间的少年》所描写人物的名称
发布时间:2023.05.15 -
厘清“同人”元素,把握利益平衡
“同人作品”指某类作品爱好者在原作或原型的基础上进行再创作活动之产物。2015年,金庸先生认为作者杨某未经许可,在小说《此间的少年》中照搬其知名作品中的人物名称、人物关系、人物形象、故事情节等元素,涉嫌侵犯了其对作品享有的改编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向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8年8月,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此间的少年》不构成著作权侵权,但
发布时间:2023.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