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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无羡属于《魔道祖师》还是《陈情令》?演绎作品使用需双重许可!
周边衍生品开发收益的权利,删除、下架侵权产品,并赔偿A传媒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 法官说法 周边产品是指利用动画、漫画、游戏、影视剧等作品中的人物或者动物造型经授权制成的商品。制作或使用周边产品的商家会向提供造型的来源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一定比例的“著作权使用费”。 本案中,电视剧《陈情令》是根据小说《魔道祖师》合法改编而成,形成了演绎作品,对演绎作品的使用需要同时获得演绎者和原作品作者的双重
发布时间:2023.07.07 -
零件设计图纸是否有著作权?
问题咨询: 请问公司A设计了零件,并未申请专利,将其设计图纸交予工厂生产,工厂将其售卖给公司B使用,请问是否侵权?零件的设计图纸是否享有著作权? 北京知识产权律师回复: 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因此,零件的设计图纸享有著作权。 A公司未就其设计
发布时间:2024.01.25 -
改编作品传播和再开发过程中的风险分析及防范
近年来,随着泛娱乐产业的兴起,热门IP生态化运营现象日益凸显,一个IP大热后,有的甚至在该IP立项之初,电影、电视剧、文学、游戏、漫画及其他衍生产品的开发就被提上日程,一鱼多吃,玩法日趋多元化。盗墓题材小说《鬼吹灯》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小说火了之后,先后被改编成电视剧、电影、漫画、游戏等,横跨多个行业。在进行IP生态化运营的过程中,以原作品为基础,通常会产生艺术形式迥异的多种作品,与此对应的是
发布时间:2019.06.26 -
数字时代混音创作的版权法规制
摘要 数字经济催生出新的音乐作品创作样态,音乐表达的混音创作成为数字环境下的一种潮流。然而,混音创作的日渐流行与我国版权许可制度的疲于应付形成了鲜明对比。为了有效治理混音创作、促进混音市场的有序化发展,学界对此提出了诸多解决方案。总体而言,美国合理使用“四要素”的判断标准在目前著作权体系下仍存有局限性、知识共享协议效力未定,无法满足混音作品创作实际需求以及法定许可制度对混音创作存在的负激励作用
发布时间:2023.05.17 -
视听作品中音乐的版权问题探究
目次 一、《著作权法》第17条的音乐作品指什么? 二、整体使用视听作品还有无音乐版权? 三、两笔许可使用费是否合理? 四、如何正确适用法律规定? ·结语 【内容提要】 现行《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的音乐作品,主要是指狭义上专门为电影、电视剧等视听作品而创作的主题曲或配乐,也包括之前已经发表的、通过许可使用合同被用于视听作品创作中的音乐作品。该音乐作品的初始版权人为词曲作者。词曲作者既有权就他人
发布时间:2023.08.14 -
警惕Cosplay流行文化下的版权隐患
作者:陈虎 华东政法大学 Cosplay指的是爱好者利用服装、饰品、道具以及通过化妆来扮演动漫、游戏作品中的角色。近年来,随着我国游戏和动漫产业的快速发展,Cosplay日益成为娱乐文化中的热门现象,市场潜力大。像《王者荣耀》和《英雄联盟》这些游戏中的角色,综合了游戏与动漫作品的特点,被广泛模仿。很多商场或实体店铺的经营者会利用Cosplay展出来吸引顾客,从而达到宣传效果,制售服装道具的网店
发布时间:2018.02.13 -
上海文广集团纪录片著作权侵权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广集团及天盈九州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我方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等著作权的侵权行为,真实公司、德创公司及上海文广集团应当收回并销毁所有侵权作品,包括在互联网内传播的侵权作品,天盈九州公司应当立即停止在www.ifeng.com网站上提供侵权作品的行为; 2、判令真实公司、德创公司、上海文广集团及天盈九州公司连带赔偿我方经济损失1 000 000元以及合理支出
发布时间:2018.06.27 -
论视听作品的范围及权利归属
摘 要 2020年修改的《著作权法》第17条用“视听作品”的名称取代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并将其分为“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和“其他视听作品”,分别规定了著作权归属。前者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后者则由制作者与作者约定。该规定是建立在有关“视听作品”的范围大于“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误解基础上的。它导致难以划分两类视听作品,同时“其他视听作品”的著作
发布时间:2021.05.26 -
同人作品何以侵权?
摘要 在同人作品的创作过程中,未获授权而使用原作人物角色的行为普遍存在。由于虚拟角色能够脱离作品而被单独识别,随着其艺术和经济价值日渐凸显,给予其独立版权保护的呼声不断增强,同人作品使用原作虚拟角色的版权界限争议也愈演愈烈。《此间的少年》一案的终审宣判更是将这一问题推至风口浪尖。本文认为,版权所要保护的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其客体是以各类法定的作品为主,可以延伸到对于一项作品中的特定人物或角色的
发布时间:2023.11.30 -
陈锦川:法院可以创设新类型作品吗?
作者:陈锦川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副院长 法院可以创设新类型作品吗?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除了从(一)到(八)项列举了文字作品等类型外,又在第(九)项规定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对此,有观点认为,该条规定不能理解为对作品类型做了限定,只要符合《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的作品的构成要件都属于应受保护的作品。《伯尔尼公约》第2条第(1)规定了“文学和艺术作品是指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以任何
发布时间:2018.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