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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癌药格列卫专利无效案二审判决书
诺出具的公证文件(大英图书馆收录的证据1所在《柳叶刀·肿瘤学》杂志),复印件、封面及目录页相关中文译文。诺华公司认为,证据1公开日应为2000年10月最后一日即2000年10月31日,且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2015年1月19日和1月30日,围绕证据1的公开日期,豪森公司提交证据9-10,诺华公司提交反证26-27。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证据8、11、12以及专利权人相应的反证3-11、13、14
发布时间:2018.01.02 -
2017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解析
合乎发明实质的理解,为新颖性、创造性的评价提供客观基础;同时在互联网证据真实性和公开时间的认定方面具有指导意义,对于互联网证据的公开时间的认定,可以根据该证据的公证时间、上传时间及大型网站的时间公布规律进行推定。 2、“一种无线局域网移动设备安全接入及数据保密通信的方法”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案情介绍 请求人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下称苹果公司)就专利权人西安西电捷通无线网络
发布时间:2018.04.28 -
功能性限定在创造性评判中的考量
在审查工作中,笔者发现,因为相较于采用结构特征来进行限定,采用功能性限定的特征的权利要求常常拥有更大的保护范围,所以申请人经常在权利要求中采用功能性限定的特征。针对这种情况,在“三性”评判为主线的专利审查中,如何理解上述功能性限定特征的保护范围,在评判创造性时又应当重点考虑哪些因素,下面笔者结合两个复审案例进行阐述。 案情介绍 案例一: 这是一个复审案件,实质审查部门以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
发布时间:2018.06.28 -
用途权利要求新颖性、创造性的评判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姜小薇 【理念阐述】 化学产品的用途权利要求新颖性、创造性来源的核心在于:发现产品新的性能。这种用途权利要求在撰写时,往往较为简单,如写成“一种XX化合物在XX方面的用途”。但在这种简单的权利要求背后,常常导致争议的有两个问题:一是如何判断新性能与已知性能之间的关系,即如何确认新性能不是隐含在已知性能中的另一种效果表达?二是新性能和已知性能在具体使用过程中是否能够
发布时间:2018.12.14 -
专利创造性评判中“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的适用
一、引言 专利的创造性评判是专利授权和确权程序中至为关键问题,我国《专利审查指南》规定“如果发明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在上述判断过程中出现的“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看似赋予了创造性评判者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容易引发对于适用过程中是否融入评判者自身主观性因素的忧虑,故为业内所关注。 那么
发布时间:2018.12.28 -
由“自拍杆”案看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
说明书公开了该自拍杆的结构以及使用后无需拆卸,显然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因此,下面笔者着重分析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问题。 案例分析 在实用新型的创造性判断中,一般可引用2项以下的现有技术,同时,一般考虑该实用新型所属的技术领域。但是现有技术中给出明确的启示,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到相近或相关技术领域寻找有关技术手段的,可以考虑其相近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下面笔者具体从技术领域和技术启示2
发布时间:2019.01.16 -
创造性评价中技术效果和实验数据的关系
【案例要点】 创造性评判中,认定某个或某些技术方案能够实现的技术效果时,应当以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视角分析涉案专利申请的总体发明构思,在了解影响其技术效果的技术因素的基础上,运用本领域的技术知识进行客观评价,不宜将针对所述方案的实验数据作为衡量其技术效果的唯一依据。 【案情介绍】 涉案专利申请涉及一种缓释复混肥,权利要求1如下: “1. 缓释复混肥,包括核心层和包覆在核心层表面的包膜层,其特征在于
发布时间:2019.01.29 -
创造性审查中如何认定公知常识
判定某技术特征是否是公知常识是作出创造性评判时的一个难点。关于公知常识的认定,常常存在一个误区,即单纯地考虑区别技术特征本身是某个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而武断地给出该特征是公知常识的结论,但往往忽略了该技术特征应用到所在发明的技术方案中可能产生了不同于常规作用的新的技术效果,进而存在不宜将其认定为公知常识的情况。为了避免此类错误,笔者试着探讨可行的公知常识的认定标准,以帮助审查员在作出公知常识的
发布时间:2019.03.18 -
《专利审查指南》修改中有关创造性的解读
创造性是专利法对于发明创新高度的要求,评判创造性的关键在于如何尽可能客观地衡量发明技术贡献的大小,使得最终授予的专利权能够与发明人对于现有技术的真正贡献相匹配。 近年来,社会上对审查员在创造性评判中使用“三步法”以及公知常识等提出一些质疑。2019年4月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了《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修改草案》)及其说明,对审查指南创造性有关部分进行了系统修订,包括进一步
发布时间:2019.07.01 -
考量证据是否能够被合理采纳之一
(见附件2)可以看到,文件中的标注日期为2016年6月30日,可见该文件的标注日期和公开日期相差了近一年的时间。这说明了对比文件1的HPLC的实验日期并不可能是其真实的公开日期。 综上所述,审查员引用的对比文件1,没有证据表明其公开日期在本案的申请日之前,不能将其作为现有技术来评价本案的创造性。
发布时间:2019.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