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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火神山商标被管控谈商标不良影响的审查标准
2月2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发布了《严厉打击与疫情相关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的通知。 该通知指出: “为依法严厉打击与疫情相关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商标局加大对与疫情相关的、易产生不良影响的商标注册申请的管控力度,制定《疫情防控相关商标审查指导意见》,明确与疫情相关人员姓名,含疫情病毒名、疾病名的相关标志,疫情相关药品标志,防护产品相关标志,其他疫情相关标志等的审查指导意见。” “火神
发布时间:2020.03.05 -
首发经济背景下“有一定影响的”竞争法益认定
我从法院角度,在首发经济的背景下,来跟大家分享一些法院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法》)第六条适用方面的新冲击,有司法实务操作层面的,也有理论层面的。我先抛砖引玉,引出一些初步问题,有些问题目前在司法实践领域尚未有明确的定论。 我的介绍内容主要分为三部分,一是首发经济中“有一定影响的”竞争法益所产生的一些问题;二是《反法》第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发布时间:2024.12.25 -
泰国“M-150”成功以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对抗专业商标狩猎主体
生产、销售了多款“M-150”维生素能量饮料。 二、判决要旨 关于“M-150”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 1. 关于“有一定影响”的认定节点:本案中,力宝精公司于2018年6月开始侵权,故以2018年6月为认定节点,而非以力宝精公司持有的6345852号“M-150”商标的申请日2007年10月29日为认定节点。 2. 关于中国境外知名度的采信:法院认为,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人流、物流和信息流都已
发布时间:2025.01.10 -
企业名称与简称权利冲突的认定
平衡。 一、案情梳理及问题提出 原告中核苏阀公司于1997年挂牌上市,股票名称经历从“中核苏阀”变更为“中核科技”,再改名为“G中核”,后再更名为“中核科技”的变化。中核苏阀公司及其相关产品、商标经长期经营获得较高知名度、影响力和美誉度,被相关公众广泛知悉。被告天津中核公司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阀门类产品的研发和销售,与原告属于同一行业。原告主张被告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中核科技”字样构成
发布时间:2025.02.25 -
以类型化为视角探析标志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共性与个性”
, subpara 8 of Trademark Law 一、标志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含义解读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商标的基本功能:标识来源。商标的本意就是为了区分商品或者服务。区分或者标识功能无疑是商标的主要功能或者基本功能,也是其原始的功能。”[3]商标是由商品与标志二者紧密联系而成,当标志脱离商品而孤立存在时,其仅为
发布时间:2020.03.12 -
「吾皇万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上,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申请人用多种形式对其“吾皇”、“吾皇万睡”、“吾皇驾到”品牌进行推广宣传,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未造成任何不良影响,并且起到了良好的区分商品及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人经查询,在先存在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吾皇”及其创作人、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粱*栋简介; 2、“吾皇”版权登记证书
发布时间:2018.06.21 -
互联网环境下“一定影响”商品认定标准
“互联网作为人类历史发展中一个伟大的里程碑,给人类社会进步与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影响,随着信息化的不断发展,从互联网到物联网的跨越,为企业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洞察力、反应力,以互联网为平台的新兴经济在全球经济发展中扮演着愈来愈重要的角色[1]”。2020年4月28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4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3月,我国网民规模为9.04亿人,互联网普及率达64.5
发布时间:2020.11.10 -
擅用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被判五倍惩罚性赔偿案
虚假宣传,意图伪造产品的国际化、高端化形象,从而达到模仿目的。雅某公司为此诉诸法院,请求判令美某公司、畅某公司、迪某公司、赵某、钟某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及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 市中级法院一审认为,被诉侵权标识与案涉商标均为黑白色、版画风格的直立树形图案,在相互隔离的状态下,通过整体观察的方式,在普通消费者施加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容易产生混淆误认。被诉侵权商品与雅某公司使用案涉商标的商品均为同一细类的
发布时间:2025.03.13 -
以案释法 | “食族人”是否具有不良影响?
案情简介 原告僧某申请注册了第27792495号“食族人”文字商标(简称诉争商标)在第30类“粉条、通心粉”等商品上。 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驳回其注册申请,理由为诉争商标具有不良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僧某不服,起诉至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不具有“不良影响”的情形,且诉争商标经过长期大量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未实际产生“不良影响”。 商标评审及诉讼阶段,原告僧某提交了含有
发布时间:2021.05.19 -
“特种兵”椰子汁包装装潢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1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诉讼中,苏萨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上首公司的起诉,本院依法征询上诉人上首公司意见,上首公司明确表示不同意。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上首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苏萨公司的诉讼请求或裁定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1.苏萨公司的“特种兵”商标标识,已被认定为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不良影响”,该商标标识是苏萨公司包装装潢中的核心部分,故应当认定
发布时间:2020.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