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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标识义务研究
目次 一、风险产生: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对人类创作秩序的负面影响 二、标识义务证成:创作物市场的秩序维护 三、路径选择:标识义务的场景化设定 四、结 语 摘 要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使用者为了获得其生成内容完整的著作权,往往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外观与人类作品外观在辨识上的困难,将其伪装成人类作品以掩盖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实质性参与。这一行为严重损害了社会公众和自然人创作者的财产性利益和精神性利益
发布时间:2024.08.19 -
生成式人工智能预训练中权利限制制度的选择与建构
摘要:生成式人工智能在预训练过程中对作品的海量使用,隐藏着巨大的侵权风险,需要通过权利限制制度加以化解。表面上看,预训练的合法性危机是人工智能运营主体进行预训练时体现公共利益,但现行规则未能涵盖、豁免其对作品的使用行为。究其实质,是人工智能运营主体大规模使用作品的过程中,由于许可使用的协商成本过高而引发的市场失灵。同为“卡—梅框架”下的责任规则,合理使用制度的法律价值取向是公平优先,而法定许可
发布时间:2024.08.08 -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侵权过错的认定
目次 一、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侵权过错的认定路径 (一)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侵权的各种情形 (二)注意义务作为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侵权过错认定的方式 二、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的来源 三、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的内容 (一)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审查义务 (二)保护性规范中的注意义务 (三)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采取的必要措施义务 四、生成式人工智能
发布时间:2024.08.14 -
生成式人工智能训练数据的治理与构建
内容摘要 在训练数据的处理与使用过程中,已经大量出现了数据歧视、算法偏见、信息泄露以及侵犯他人著作权等问题。我国应当高度重视训练数据的规制困境,结合国内外训练数据治理领域的司法实践与探索,尽快建立我国的训练数据治理架构。 一、前言 自2022年11月30日OpenAI研 发 的 聊天机器人程序ChatGPT(Chat Generative Transformer)发布以来,生成式人工智能
发布时间:2023.10.08 -
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以用户的独创性表达为视角
手段的灵活性,承认AIGC获得作品资格的可能性并不会过度妨碍公众自由。 关 键 词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 独创性 思想/表达二分法 固定性 认知经济性 在人工智能(以下简称AI)用户做出独创性表达的情况下,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以下简称AIGC)是否构成作品?近日,中国法院和美国版权局针对近似事实发表了截然相反的意见:对于用户通过在AI绘画工具中输入大量提示词(prompts)和参数所获得的图片,中国法
发布时间:2024.02.07 -
“AI文生图”的法律属性与权利归属研究
。 关 键 词 AI文生图 作品 作者 权利归属 利益衡量 引 言 当前,生成式人工智能日益成为科技创新、产业升级和生产力提升的重要驱动力量。2023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大力发展数字经济,加快发展人工智能”。新一代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正在被越来越多的人用来进行创作,Stable Diffusion模型和与之类似功能的模型,可以根据文字描述生成精美图片。包括没有绘图技艺的人士在内,很多人尝试
发布时间:2024.02.07 -
生成式人工智能对版权制度的挑战及应对
摘要 人工智能生成物给版权制度带来诸多挑战,主要包括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可版权性问题、生成表达形式权利归属问题、生成表达形式来源标注问题和由此引发的版权侵权责任问题等。针对诸如此类的问题,各界人士基于版权基础理论提出了必要的应对之策,包括但不限于:判断人工智能生成物之“作品说”与“非作品说”,AI生成表达形式作为作品的版权归属原则和非作品情形下的权利归属原则。本文主张构建以生成式AI生成不同阶段
发布时间:2024.01.12 -
新加坡就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管理框架草案征求公众意见
新加坡信息通信媒体发展局(IMDA)正在就其《用于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人工智能模型管理框架》草案征求公众意见。该机构邀请国际社会在公众咨询期内提交反馈意见。 该框架草案由IMDA与其子公司人工智能验证基金会(AI Verify Foundation)合作制定,共概述了解决生成式人工智能问题的九个不同维度及相应的建议。 这九个维度分别是问责制、数据、可信的开发和部署、事件报告、测试和保证、安全性、内容
发布时间:2024.03.12 -
关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侵害著作权问题的探讨
摘要:关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否可以获得著作权保护,虽然争论比较激烈,但目前已经形成基本共识。现在的问题是:生成式人工智能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是否会侵犯他人所享有的著作权?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的实施,一方面将为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商业化提供法律依据,另一方面也提出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规范应用的合规义务。例如,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不得侵害他人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2023.10.07 -
AI作品《伴心》著作权侵权案
原告林某(网名:土豆人Tudou_man)使用人工智能绘图软件Midjourney生成,并使用Photoshop软件修改,创作了一副名为《伴心》的图片,并在国家版权局进行了版权登记,登记类别为美术作品。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以“伴心”作品为原型,生产并销售实体“爱心气模”产品,并在网店中陈列了酷似“伴心”作品的网图图片作为产品说明。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在网店展示的图片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
发布时间:2024.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