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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作品独创性和作者主体性
生成式人工智能对著作权法带来挑战,涉及作品独创性和作者主体性的核心问题。国内外司法机关、行政主管部门以现行法为依据,采取法教义学的解决方法,对人工智能作品可版权性争端作出回应。尽管裁判结果有别,但其主旨都表现了强调人类作者的著作权主体地位,维系主体(作者)与客体(作品)二分原则的法政策取向。 面对人工智能技术迭变,著作权法理论需要反思和重构,从法理学层面化解独创性标准与传统人格理论的紧张关系
发布时间:2024.05.10 -
全国首例AI文生视频案
主要争议焦点在于: 被告行为是否直接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 当前,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发展迅速,但尚无专门法律条文明确规范其服务提供者的权利义务。因此,为合理界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法律地位,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以“过错责任”为基础界定责任。若仅因用户生成侵权内容就认定服务提供者侵权,则可能对其施加过重义务。为平衡知识产权人与服务提供者的利益,需重点判断
发布时间:2025.02.17 -
生成式人工智能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
内容提要 生成式人工智能是目前人类创新活动的前沿性领域,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新技术应用往往会带来利益分配和纠纷解决的法律适用难题。在生成式人工智能领域,首当其冲的难题是著作权法适用。面对新问题,理论界与实务界均存在较大争议。立足审判实务,总结生成式人工智能著作权侵权纠纷的中外实践经验和裁判规则,依据著作权法的原理和制度内涵,生成式人工智能大模型训练主要是培育机器具有类似人的智力能力,而非传播作品
发布时间:2025.03.07 -
从杭州奥特曼AI案看生成式人工智能平台的侵权责任认定
在人工智能迭代迅猛的当下,由算法生成所衍生出的版权归属、伦理边界以及侵权责任认定等问题,已不再是理论层面的假设,而是切实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难题。作为杭州“奥特曼AI案”的二审承办人,谈谈该案中就如何认定生成式人工智能平台的侵权责任,做的一些探索。 一、案情简介 为了让大家更清晰地理解本案的审理思路,有必要对案件情况进行简要阐述。该案中,原告经合法授权,获得了奥特曼系列知识产权相关权利以及维权权利
发布时间:2025.04.01 -
“AI生成图被侵权”著作权纠纷案一审判决书
编辑按:近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AI生成图被侵权”的著作权纠纷案。本案裁判明确了AIGC生成内容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受著作权保护,确认了AIGC生成具有独创性的图片应当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为今后判断AIGC生成物的可版权性提供了重要参考。
发布时间:2025.02.11 -
生成式人工智能反垄断论纲
摘要: 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依赖于对数据、模型、人才和算力等关键资源的利用。通过分析各个关键资源背后的市场特征,可以发现其中有着内在的结构性垄断担忧。如果缺乏及时、有效的反垄断监管,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易受到垄断行为的阻碍。依据垄断行为影响程度的强弱,可以将潜在垄断行为分为封锁型行为、限制型行为和剥削型行为三类。为了营造有利于技术创新的公平竞争市场环境,防止结构性的垄断担忧变成实质性的
发布时间:2024.11.22 -
我国首例AI文生视频案二审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5.03.05 -
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解读生成式人工智能对知识产权的潜在影响
2023年7月7日,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发文解读生成式人工智能对知识产权制度的潜在影响。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风险投资团队基于近期各方对这项技术的采访、研究和探索,总结了一些初步观察。 生成式人工智能对知识产权制度意味着什么: (1)生成式人工智能是知识产权制度的一个重大变革,将引入一系列新的深刻问题或将现有问题提升一个全新水平; (2)生成式人工智能意味着知识产权制度中将有更多的参与者,使其成为不同
发布时间:2023.07.17 -
AI生成图片著作权侵权第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3.11.29 -
全球AIGC平台侵权首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4.0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