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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知识产权侵权的司法考量
一、现有法律问题 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以下简称“生成式AI”)的法律问题并不复杂,之前讨论大多集中在信息安全风险规制问题,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后开始转向技术应用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相关知识产权侵权大致可分为大模型训练语料库内容侵权和生成作品被侵权两个层次,后者是个老问题,还可以一直延伸至人工智能能否成为作者甚至法律主体的讨论;而前者引发的纠纷逐渐增多。本文将聚焦于前者
发布时间:2023.11.28 -
人工智能文生视频大模型的作品风险、著作权归属及有效治理
救济手段越来越难以应对数字化的著作权侵权行为。行政监管凭借主动、高效的监管特点可以弥补司法救济的不足,且著作权具备的促进文化发展的公益目标为著作权行政监管提供了正当性。2024 年 3 月 21 日,联合国大会通过首个有关人工智能的全球决议草案,提出鼓励所有国家、国际组织、科技界、学术界、研究机构等制定框架,以支持针对 AI 的监管和治理。我国和欧盟分别制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
发布时间:2024.04.07 -
生成式人工智能数据训练的合理使用规则研究
摘要 生成式人工智能数据训练过程涉及对作品、资料、文献等数据的获取和利用,可能引发版权侵权。为避免版权侵权,人工智能开发者或者事前获得授权许可,或者依法获得侵权豁免。然而,传统许可模式在实践中难以支撑海量数据学习模式的需要;法定许可方案也面临交易成本和管理成本高昂的问题。以博弈论视角进行分析得出,合理使用是配置作品数据资源的较优路径,也是协调著作权人和人工智能开发者利益冲突的理性选择。对此,建议
发布时间:2024.11.15 -
机器中的作者与创作:从摄影技术到生成式人工智能
与执行 摄影技术 生成式人工智能 目 录 一、问题意识与研究路径 二、机器介入创作与作者观念的法律思维演变 三、机器创作中的著作权法基本范畴 四、生成式人工智能中的作者身份 五、结语 一、问题意识与研究路径 新技术与著作权法之间的张力和适应性问题,向来是著作权理论研究的核心,也是其制度变迁的动力。过去技术变革的挑战所带来的问题是:是否需要延伸著作权的保护范围,以涵盖更多的客体和内容。目前利用人工智能
发布时间:2024.11.28 -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问题研究
,个人认为以著作权法进行保护最为恰当。 2.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归属 在AIGC著作权归属问题上,学界存在不同的观点,包括“人工智能拟制人格说”、“开发设计者权利说”或“使用者权利说”等。法律规则层面,仍然是依据主体的实际独创性贡献来确定权利归属;实践层面,由于市场结构,生成式人工智能提供商为寡头,其必然会通过格式合同约定著作权归属。此外,提供商之间的竞争以及对于垄断协议的控制将导致格式合同的
发布时间:2024.12.13 -
人工智能创作中数据获取与利用的著作权风险及化解路径
,并在此基础上经过对算法的设计、验证和测试,使计算机自主生成在外观上与人类创作具有同样独创性的作品。可见,人工智能创作高度依赖于对已有数据作品的大规模利用。根据著作权法的一般原理,任何人使用他人处于权利保护期内的作品,都应当通过订立合同取得授权并支付费用(除非属于著作权的限制与例外情形,例如合理使用或者法定许可),否则属于侵害著作权的行为。由此便提出人工智能在创作过程中获取和利用数据时所面临
发布时间:2023.09.04 -
ChatGPT生成技术方案的专利法保护探究
横空出世亦被看成由弱人工智能向强人工智能发展的转折点。ChatGPT不再局限于搜索、分类和学习,而是已经开始自主思考和创新,从演绎推理真正走向类人的经验学习,从工具身份走向自主独立。也正如此,ChatGPT这种生成式人工智能诱发的客体保护、主体资格、权利归属等法律问题,引发新一轮的热议与探讨。因此,有必要从专利法视角,以ChatGPT生成技术方案的形成逻辑为出发点,探讨ChatGPT是否已具备自主生成
发布时间:2023.08.31 -
数字贸易中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版权运营模式研究
摘要 人工智能服务面向全球公众提供内容生成服务,应对其所面对的国际数字贸易市场的版权风险有所准备,并构建符合其经营特点和商业逻辑的版权运营模式。专业领域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已经在国际版权运营方面积累了经验,其版权安排和运营模式可供面向普通公众的通用性人工智能内容生成服务提供方参考和借鉴。本文综合考虑贸易、法律与合规等各方面因素,研究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在不同版权运营模式下出现的问题,并就解决方案
发布时间:2023.12.07 -
生成式人工智能数据训练知识产权合法性问题探讨
我国目前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创新还处在初级阶段,法律法规的制定应当给科技创新留有一定的发展空间,对于产品在研发阶段的数据合法性要求,应当根据数据类型和基本伦理要求,采取开放包容的规范原则。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近日发布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第七条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开展预训练、优化训练等训练数据处理活动,使用具有合法来源的数据和基础模型;不得侵害
发布时间:2023.08.31 -
WIPO发布《生成式人工智能:知识产权导航》
【摘要】2024年2月28日,世界知识产权局(WIPO)发布《生成式人工智能:知识产权导航》(Generative AI: Navigat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旨在帮助采用生成式人工智能(Generative AI,简称GenAI)工具的组织了解知识产权风险及对策。报告中,WIPO不仅制定了指导原则和清单,还帮助企业了解知识产权风险,提出正确的问题,并考虑潜在的
发布时间:2024.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