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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机器学习的版权争议及应对
【内容提要】生成式人工智能(GAI)机器学习的版权合法性问题是人工智能时代亟待解决的重要议题,引发了诸多争议。多数学者主张采用合理使用制度予以规制,少数学者则认为应当适用法定许可制度。经“四要素测试法”分析可得,不同场景下的 GAI 机器学习构成合理使用的可能性不同,需要在个案中予以判定,不能为市场主体提供明确的免责信号。为了维系版权保护和技术创新的平衡,应构建多层次、体系化的规制方案:一是增设
发布时间:2024.11.11 -
新质生产力赋能生成式人工智能版权产业:样态塑造、法律障碍与因应之策
【内容提要】“新质生产力”是知识产权新的时代命题。“新质生产力”的赋能,催生了生成式人工智能版权产业这一新业态。新质生产力塑造了生成式人工智能版权产业的全新样态,推动了劳动者新质化(人工智能作品创作者)、劳动对象新质化(版权数据与交互式信息)与劳动资料新质化(人工智能算法模型),以此促成了生产力要素的全新配置。生成式人工智能版权产业高质量发展面临着三大法律障碍,包括人工智能作品创作者的版权激励
发布时间:2024.12.26 -
论生成式人工智能版权侵权“双阶”避风港规则的构建
内容提要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作品使用具有海量化及算法化特征,面临侵权责任认定与分配难题。避风港规则以满足特定条件给予免责为构造,可以回应机器训练的行为转变,契合风险分配的规制目标,具有事前预防效果。基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技术能力、大模型版权侵权的规制需求和版权人的获益需求,为其新设“双阶”避风港规则具有必要性。在训练阶段,可以通过设置信息披露、权利保留的识别尊重、非直接获得经济利益和整体性
发布时间:2024.12.10 -
蒋舸副教授点评“全球首例生成式AI服务侵犯著作权案”
生成式人工智能给著作权法带来了三项挑战。根据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运行流程,这三项挑战依次如下:一是模型训练输入端的合理使用问题,二是模型训练输出端的侵权问题,三是输出内容是否构成作品的问题。广州互联网法院在新创华 v. 某AI公司案在直接回应第二项挑战的同时,还能为三项挑战构成的整体问题提供有价值的视角。 先谈本案直接回应的问题,即模型训练输出端的侵权问题。被告提供的AI服务能够根据用户“文生图”的
发布时间:2025.01.17 -
AI美术作品“伴心”版权侵权纠纷案一审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4.11.18 -
首例涉生成式人工智能平台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案
近年来,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一直是科技发展前沿的热门话题,ChatGPT、DeepSeek的横空出世点燃全球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讨论热潮。 当您为AI生成的爆款图片点赞时,当您转发AI生成的二创内容时,是否想过AI生成内容可能触及法律红线?是否想过生成式人工智能平台也可能面临侵权纠纷? 近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就首例涉生成式人工智能平台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杭州某智能科技公司构成
发布时间:2025.02.11 -
熊琦:生成式人工智能平台的著作权侵权责任
内容提要:在生成式人工智能平台如何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的问题上,由于我国相关治理文件中未能对提供内容与提供服务加以明确区分,致使平台在主体属性和归责事由上出现法源选择和适用的双重难题。根据域外和我国长期适用“避风港”规则的司法经验,法院一般以类推适用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版权侵权认定规则涵摄新兴网络服务提供者类型。虽然生成式人工智能平台在内容来源、生成过程和使用方式等方面都不同于传统的信息存储空间
发布时间:2025.03.28 -
首例涉生成式人工智能平台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二审判决书
编者按:近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就首例涉生成式人工智能平台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杭州某智能科技公司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帮助侵权,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万元。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予以维持。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浙01民终103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某智能科技公司
发布时间:2025.02.11 -
首例涉生成式人工智能平台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一审判决书
编者按:近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就首例涉生成式人工智能平台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杭州某智能科技公司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帮助侵权,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万元。 杭州互联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浙0192民初1587号 原告:上海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杭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
发布时间:2025.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