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现有技术
-
改进现有技术的动机并不必然来自克服现有技术缺陷
裁判要旨 改进现有技术的动机并不必然来自克服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缺陷;当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不存在明显缺陷时,仍然可能有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由此产生改进动机。 案号:一审:(2017)京73行初6748号 二审:(2019)最高法知行终76号 案情 原告:英国卫生部、麦克罗弗姆有限公司。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0年12月6日,英国卫生部、麦克罗
发布时间:2021.11.29 -
专利侵权诉讼中现有技术(设计)抗辩若干问题的探讨
引 言 现有技术抗辩/现有设计抗辩,是2009年专利法修改时增加的一项制度,是被诉侵权人用于对抗专利权人侵权指控的一种不侵权抗辩,该制度的理论基础是,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得包括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 2009年生效的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与2009年引入现有技术、现有设计抗辩相适应
发布时间:2018.12.25 -
理解发明与准确检索之间的辩证关系
作者| 王旭涛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材料工程发明审查部 我国《专利审查指南(2010版)》第二部分第八章第4.2节中指出,“审查员在开始实质审查后,首先要仔细阅读申请文件,力求准确地理解发明”。准确理解发明有助于高效、准确地进行检索以及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是保证审查质量、提高审查效率的关键。然而,在审查实践中,由于审查员现有技术知识储备的有限性,以及专利申请所涉及技术方案的日益复杂性,审查员有
发布时间:2020.10.13 -
现有技术抗辩中无实质性差异的判断
权保护范围的产品,侵害了小智公司的专利权,故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华申公司、易豆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150万元。 【案号】 一审:(2019)粤73知民初62号 二审:(2019)最高法知民终804号 【裁判要旨】 在进行现有技术抗辩的判断时,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与专利权保护范围无关的技术特征无需考虑。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某一技术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中相应的
发布时间:2021.08.12 -
《专利法》关于现有技术公开使用范围之规定
问题咨询: 你好,我们公司是做外贸的,我们在国外曾经销售过产品,后来我们的产品在国内申请了专利,我看到《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它的意思是不是说,只要我们不在国内公开使用就可以了?也就是说我们的专利还是有效的,对吗?谢谢 北京专利律师回复: 您好! 修改后的《专利法》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对于现有技术公开使用的范围之规定,修改后的《专利法》与修改前的《专利法》判然有别,修改前的《专利法
发布时间:2012.02.03 -
这个夏天,格力与美的都不“凉快”
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或实施的是现有技术。 二、被控侵权产品系美的公司获得多项科技奖项的产品,其核心卖点在于高效能和快速制冷技术,而涉案专利为改变空调室内机外观装饰风格的实用新型专利,故即使被控侵权产品侵犯了涉案专利权,该专利技术对产品利润的贡献率也极低。 各方当事人在庭审中围绕案件争议焦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发布时间:2018.05.21 -
现有技术的构成要件探析
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恒瑞医药)于2017年3月28日针对上海宣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宣创生物)的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201510398190.1)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关于涉案专利保护的N-[4-(1-氰基环戊基)苯基]-2-(4-吡啶甲基)氨基-3-吡啶甲酰胺甲磺酸盐(下称甲磺酸阿帕替尼)A晶型是否属于现有技术成为主要争议焦点之一。 现有技术的认定是新颖性和创
发布时间:2018.11.15 -
专利确权程序中现有技术的自认
证明。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专利确权程序中,可否适用现有技术自认? 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现有技术包括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外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是否构成现有技术,是个事实问题,而
发布时间:2019.04.11 -
微商发朋友圈要讲究,小心破坏专利新颖性
、现有技术的规定理解 我国现行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规定:“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其中的“为公众所知”即为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 根据现行《专利审查指南》 第二部分第三章第2.1节的相关规定,“为公众所知”是指处于能够为公众获得的状态,并不要求所有公众已经实际获知。 这种状态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不能只是有处于这种状态的可能性。如果处于保密状态,则不属于“为公众所知”,产生
发布时间:2021.01.07 -
专利侵权和专利无效审查中“现有技术”认定标准探讨及评述
导读:专利侵权和专利无效复审分别由不同部门主管,前者属于司法问题由法院判断,后者属于行政问题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管理。由于司法和行政不同特质,司法的灵活性低于行政,出于司法的目的,需要具有更多的谨慎性,因此两者对于“现有技术”问题的判断并不完全一致。这种不一致经常导致部分律师和专利代理人感到困惑和无奈,对于同一案件产生不同的裁判会引起其认为的不确定。本文分析了“现有技术”认定标准为何在司法和行政领域
发布时间:2021.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