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卤豆公司与妖怪公司的拉面自动售货机商业秘密案重回仲裁

日期:2022-08-04 来源:互联网综合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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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世界范围内,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被公认是一个倾向于采用仲裁(pro-arbitration)而非诉讼来解决争端的司法管辖区。中国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和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都在全球最受欢迎的仲裁机构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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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加利福尼亚北区联邦地区法院批准了拉面自动售货机公司妖怪快递公司(Yo-Kai Express, Inc.)的一个动议,以终止该案的诉讼程序并强制其进行仲裁。该公司在2月提出了这个动议,并在5月重复了该动议,却在6月提出了撤回该动议的要求。该地区法院援引了一个当地的民事诉讼规则(Civ. L.R. 7-7(e)),不允许其撤回这个已被充分说明的动议。该地区法院判定了其没有在提出动议后的14天的期限内提出撤回的要求,并指出了该规则用于遏制类似的出尔反尔行为并防止司法资源的浪费。


于2015年在中国香港注册成立的卤豆集团控股有限公司(Noodle Time Holdings Ltd.)发明了一种拉面自动售货机。这种售货机在用户下单后45秒以内现场制作一份热的拉面。2017年,卤豆集团与妖怪公司签订了一个为期10年的独家授权协议,准许妖怪公司在美国销售这款由卤豆集团制造的自动售货机。卤豆集团授权妖怪公司在履行该协议义务所需的范围内使用其商标和专利技术;作为交换,妖怪公司同意了向卤豆集团提供一个该公司的董事会席位和控制股权,以及一些管理和授权使用费。


双方签订的协议中有一条关于争端解决方式的规定,内容是:任何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端、争议、分歧或权利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关于本协议的存在、有效性或终止或其无效的后果,应被提交给中国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根据其规则和程序进行仲裁;本规定在申请仲裁时生效。该合作涉及中国香港和美国之间的跨国交易,且很多香港公司承袭该地的司法传统,所以合作双方把仲裁而非诉讼作为了一个优先的争端解决方式。但该规定同意任何一方可向有司法管辖权的法院申请保全令或寻求其他临时救济。


2019年11月,妖怪公司在加州的圣克拉拉县法院提起了诉讼,指控卤豆集团违反了双方于2017年签订的协议并要求法院判该协议无效。妖怪公司没有遵守该协议中关于以仲裁解决争端的规定,但卤豆集团没有对该司法程序的启动提出异议,反而参与了诉讼。然后,双方都进行了积极的证据开示。妖怪公司的这种行为被认为是对该协议中“仲裁的权利(right to arbitrate)”的放弃。而且涉诉双方都从诉讼中受益了,获得了通过仲裁无法获得的证据和相关文件。


在诉状中,妖怪公司声称卤豆集团在该协议生效之后的两年内没有生产出可用的自动售货机。卤豆集团辩称了其上海的研发部门一直在研发和测试其第四代和第五代自动售货机。卤豆集团还指控了妖怪公司拒绝给与其对妖怪公司的任何控制权。卤豆集团还声称了妖怪公司窃取了该集团的商业秘密并在中国台湾制造了自动售货机,且将其进口到美国进行销售。


2020年3月,妖怪公司又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起了仲裁,但卤豆集团仍然没有对此提出异议,又参与了仲裁。至此,卤豆集团被认为进一步放弃了妖怪公司对其“仲裁的权利”的放弃(waive Yo-Kai’s waiver of the right to arbitrate)。也就是说,妖怪公司重新获得了“仲裁的权利”。


2020年7月,卤豆集团在香港注销了其公司以推进和另一个香港公司卤豆激励有限公司(Noodle Boost Ltd.)的合并,并将其全部的权益转交给了卤豆激励公司。当年9月,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批准了卤豆激励公司代替卤豆集团参与仲裁。当年10月,圣克拉拉县法院因为被告身份的变动驳回了该诉讼。


2021年7月,卤豆集团在香港恢复了其公司的注册,并于当年11月和卤豆激励公司一起在加利福尼亚北区联邦地区法院起诉了妖怪公司,要求该法院宣告卤豆集团拥有拉面自动售货机的知识产权。


2022年2月,妖怪公司向该法院提起了一个动议,以终止该案的诉讼程序并强制其进行仲裁,同时妖怪公司以缺乏司法管辖权为由要求该法院驳回对方的权利要求。卤豆集团反对了这个动议。5月,妖怪公司重新提起了该动议,并于6月要求了撤回该动议。8月1日,该地区法院没有同意该公司的撤回请求,并要求涉诉公司遵循其2017年的协议将此案提交给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