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职工携客户信息跳槽,引发商业秘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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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跳槽引发纠纷
磐然公司成立于2003年6月,经营范围包括自动化测控设备、计量测试仪器等。该公司历经10余年的发展,凭借先进的产品及优质的服务,在业界树立了良好的企业形象。然而就在磐然公司的事业蒸蒸日上之际,却发现该公司的潜在客户总是被他人捷足先登,且原本遍布全国的销售代理商如今也不见踪影。
徐军说:“刚开始该事件让我们困惑不已,以为是公司产品不合格或者服务跟不上。后来我们发现公司市场部销售副总经理徐某东、销售一部经理王某玲和销售二部经理王某远涉嫌泄露公司的客户信息。”
据了解,徐某东、王某玲和王某远先后于2003年6月至2004年9月进入磐然公司工作,3人分别担任公司的销售副总经理和销售一、二部经理,其中徐某东与王某玲还是夫妻关系。
2011年9月,德图公司成立,其股东曹某和夏某分别为王某玲的外甥女和王某远的表弟,随后德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夏某变更为王某玲。
2012年10月,磐然公司员工发现徐某东、王某玲和王某远早已到德图公司工作。2013年2月,磐然公司的供应商误将为德图公司订制的产品运到了磐然公司,磐然公司员工发现,德图公司订制的产品除公司名称不同外,外形与磐然公司产品完全一样,这引起了磐然公司的警觉。
随着调查的深入,磐然公司惊愕地发现,德图公司的业务对象大多为磐然公司的已有客户,并均为徐某东、王某玲和王某远在磐然公司从事销售工作时积累和追踪的客户。据磐然公司的产品加工商李某透露,徐某东、王某玲和王某远不仅早已进入德图公司工作,而且均为德图公司的隐名股东。不仅如此,上述3人还让李某为德图公司加工与磐然公司完全相同的产品。
2013年6月,磐然公司以徐某东、王某玲、王某远及德图公司侵犯其商业秘密为由,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泰安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徐某东、王某玲、王某远及德图公司立即停止商业秘密侵权并赔偿磐然公司经济损失。
维权过程一波三折
据了解,在一审开庭时,磐然公司申请调取了德图公司的缴税记录,该记录显示德图公司与磐然公司的28家客户发生了交易,于是磐然公司便以这28家客户名单信息来主张构成商业秘密。
泰安中院经审理认为,磐然公司所主张的28家客户名单中的5家客户信息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依法属于磐然公司的商业秘密。泰安中院据此认定被告德图公司在应当知道被告王某玲、王某远在原告处任职的情况下,还与原告的客户发生业务关系,主观上是明知的,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遂判决王某玲、王某远及德图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磐然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同时驳回磐然公司对被告徐某东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王某玲、王某远和德图公司以及磐然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山东高院。
磐然公司上诉称,其主张的28家客户名单均构成商业秘密,泰安中院认为其他23家客户名单信息不属于商业秘密系认定不当。徐某东在磐然公司任销售副总经理期间,有条件接触并获知磐然公司的客户名单,其向德图公司披露所掌握的前述客户名单信息,侵犯了磐然公司的商业秘密,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另外,磐然公司认为一审法院判赔的数额过低,不足以弥补其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德图公司、王某玲、王某远上诉称,磐然公司主张的28家客户名单信息并无秘密点且未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因此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涉案28家客户名单形成于王某玲和王某远离开磐然公司之后,因此他们不可能掌握磐然公司的客户信息。
山东高院经审理认为,虽然磐然公司主张的28家客户中的17家客户的信息符合商业秘密的法定构成要件,属于商业秘密,但因17家客户中有16家客户的联系方式可以通过互联网查找到,并与这些公司取得联系,因此,不能得出德图公司与这些公司交易即侵犯了磐然公司商业秘密的唯一结论。根据磐然公司提交的现有证据,仅能证明德图公司与这些客户发生了业务往来,不能证明德图公司该行为具有不正当性,亦不能证明徐某东、王某玲、王某远与德图公司的上述行为有关联关系。山东高院还认为,证人李某与磐然公司具有利害关系,故对磐然公司提交的李某的录音证据不予采信。最终,山东高院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了磐然公司的诉讼请求。
磐然公司不服二审判决,随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磐然公司的代理律师张春英指出,该案二审判决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及法律程序上均存在不当之处。磐然公司另一位代理律师朱妙春向法庭提出,山东高院对该案的定性前后不一。他指出,山东高院先认定磐然公司的17家客户信息符合“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不容易获得”的特征,具有秘密性,后又以客户的联系方式可以通过互联网查找到为由,认定不能得出德图公司侵犯磐然公司商业秘密的唯一结论,前后自相矛盾。另外,关于李某录音证据和证人证言的效力问题,朱妙春认为李某的证言可以佐证其录音证据的真实性,该录音证据应当予以采信。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基本采纳了磐然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依法认定二审判决存在下列五大问题:第一,二审法院没有查清涉案商业秘密的内容,如深度意向产品、价格信息等;第二,二审法院认定事实自相矛盾,一方面认定磐然公司主张的17家客户名单构成商业秘密,另一方面又认定17家客户中有16家客户的联系方式可以通过互联网找到,并可以与这些客户取得联系;第三,二审法院以李某等人是利害关系人为由,不采纳其证人证言及录音证据明显不当;第四,王某远等3人明显违反了磐然公司员工手册中关于涉及商业秘密保护及竞业禁止管理的相关规定,二审法院对此未予以审查认定,明显不当;第五,根据商业秘密侵权判定原则--“接触+相似或实质性相似-合法来源”,合法来源抗辩的举证责任在被诉侵权人而不在权利人,二审法院对举证责任的分配不当。
最终,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二审判决,指令山东高院再审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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