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首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终审有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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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作为致力于集成电路设计、开发和销售的高科技企业,钜泉公司从珠海炬力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处获得电能计量系列芯片的专有技术,经过后续研发,于2008年将研发完成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登记了名称为ATT7021AU的布图设计,并获得专有权。
然而,钜泉公司发现,成立不久的锐能微公司于2009年研制的单相多功能防窃电专用计量芯片RN8209系列,与自己持有的ATT7021AU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十分相似。另外,钜泉公司还发现,该公司原销售经理、原研发部门技术人员分别成为锐能微公司现任总经理和设计总监。
2010年3月,经过调查取证之后,钜泉公司以锐能微公司侵犯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为由,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产品及产品宣传资料,在相关媒体公开道歉,并赔偿钜泉公司经济损失等共计1500万元。
而锐能微公司也迅速反击,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撤销ATT7021AU布图设计专有权的申请。专利复审委经审查后未发现钜泉公司布图设计专有权存在不符合规定、可以被撤销的缺陷,遂于2010年6月终止撤销程序。
上海一中院在审理过程中委托相关鉴定机构对双方的芯片进行鉴定。鉴定机构经过比对后得出结论,认为钜泉公司提出的“10个独创点”中有2个点具有独创性,且不是常规设计。2013年12月,上海一中院作出判决,判令锐能微公司立即停止侵犯钜泉公司享有的ATT7021AU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并赔偿钜泉公司经济损失等共计320万元,驳回了钜泉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作出后,因赔偿数额与钜泉公司的诉求差距太大,而锐能微公司则坚持认为二者的涉案芯片相似度很低,于是案件双方分别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针对双方的涉案芯片是否相同的问题,上海高院认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创新空间有限,因此在“相同或实质性相似”的认定上应当采用较为严格的标准;另外,即使是占整个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比例很小的非核心部分布图设计,其独创性也应得到法律保护。据此,上海高院认为双方芯片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仍有极小部分构成实质性相似,锐能微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同时,综合考虑现有证据后,上海高院认为上海一中院判决锐能微公司赔偿钜泉公司320万元并无不当。综上,上海高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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