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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出售盗版课程侵犯著作权案

日期:2024-07-23 来源:江西高院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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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运用证据妨碍规则精细化确定赔偿金额


深圳无某教育股份有限公司诉九江骏某商贸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纠纷案〔一审: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赣04知民初12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


在确定侵权人的赔偿数额时,权利人已经尽了必要的举证责任,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人民法院应当运用证据规则释明或责令侵权人提供相关侵权数据;侵权人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依据权利人提交的证据,并综合全案情况推定权利人主张成立。


【案情摘要】


深圳无某教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某公司)为30多套在线教授投资理财课程的制片人,已经办理著作权登记证19份。无某公司发现九江骏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某公司)等未经许可,在其淘宝、拼多多店铺先后出售盗版的投资理财课程,售价 8.99-888 元不等。无某公司多次投诉,但骏某公司等仅将盗版课程临时下架,改变课程名称、销售形式后,在其他店铺上架销售,并建立QQ 群、微信群等发布相关课程后续更新内容及可通过QQ群主、微信群主直接购买盗版视频课程。无某公司认为骏某公司等侵害其著作权,请求法院判令骏某公司等赔偿其经济损失 100 万元(含惩罚性赔偿)及维权合理开支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无某公司系涉案19个投资理财视频课程的著作权人,其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骏某公司等未经无某公司许可,在淘宝、拼多多店铺以及QQ群、微信群等出售盗版的投资理财视频课程,其销售行为侵害了无某公司的著作权,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无某公司主张骏某公司等支付宝销售金额294663.79元,淘宝店铺销售金额89038.27元。骏某公司等认为支付宝销售金额中大部分是收钱码收款或转账而不予认可。法院根据无某公司提供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和骏某公司等的陈述,认为骏某公司等有通过收钱码收款的方式收取视频课程费用的事实,且骏某公司等并未提供相应的账簿或资料证明其详细交易内容,故对无某公司主张的支付宝销售金额294663.79元予以认可;另法院根据无某公司提供的涉案淘宝店铺销售数据,认定销售金额44519.13元,最终确定被告的侵权违法所得339182.92元(294663.79元+44519.13元)。因骏某公司等以明显低价销售被诉盗版视频课程,将侵权产品下架几天后又通过其他方式再次销售;且销量较大,销售额较高,给无某公司造成较大损失,足以认定骏某公司等故意侵权且侵权情形严重,符合惩罚性赔偿构成要件,故以侵权违法所得339182.92元作为惩罚性赔偿计算基数,对骏某公司等适用1倍惩罚性赔偿,认定赔偿数额678365.84元(339182.92元+339182.92元)。另无某公司主张维权合理开支2万元,因有相关证据予以印证,且数额合理,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骏某公司等赔偿无某公司经济损失678365.84元和维权合理开支2万元。一审判决作出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是依据证据规则对侵权人的赔偿数额进行精细化计算,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典型案例。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据证据规则,结合全案情况,依法采纳权利人证明侵权人侵权违法所得的证据,对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进行精细化计算,并依据权利人的主张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本案的判决严厉打击了故意侵权且侵权情节严重的行为,有效保障在线视频课程创作人的创作热情,充分体现了法院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司法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