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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近年来,我国人民法院在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中严格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有效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违法侵权成本。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日前审结的一起涉及知名时尚运动品牌“FILA斐乐”的商标侵权纠纷中,认定被诉侵权一方具有明显的侵权故意且侵权行为情节严重,适用惩罚性赔偿,将赔偿金额由一审判决的50万元改判为362万余元。
“惩罚性赔偿兼具补偿与惩罚的双重功能,该案判决结果有力打击了不法侵权行为,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严格保护知识产权、显著提高侵权成本、净化市场环境、遏制侵权行为的司法导向。”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商家泉表示,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是落实知识产权严格保护政策的重要举措,对于打击侵权行为、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01 是否侵权各执一词
作为该案中被侵权的一方,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斐乐公司”)经满景(IP)有限公司授权,自2008年起在中国大陆的经营活动中以独占方式使用其拥有的“斐乐”等系列商标;斐乐公司有权在中国大陆将上述商标转许可他人使用,并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对侵犯上述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采取法律行动。
法院判决书显示,南京心悦芊芊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芊芊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高素萍,股东为高素萍、唐倩倩母女二人,高素萍任执行董事,唐倩倩任监事。2024年3月8日,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一份刑事判决书,其中认定2022年4月以来,涉案人董方坤经与唐倩倩事先商议,由唐倩倩经营的“糯米福利社”通过“快团团”开团的方式销售假冒斐乐公司注册商标的衣服、裤子等,并将发货订单发送至董方坤,由董方坤安排人员进行发货,销售金额共计600余万元。
芊芊公司在微信“快团团”公众号开设有“糯米福利社”店铺,以“斐乐”“FL”作为关键词在该店铺搜索,结果显示相关商品名称标题中包括“斐乐同厂订单面料”“买 FL认准我家”“FILA斐乐运动短袜”“FLKICK板鞋”“FL满天星同款老爹鞋”“FL儿童夏装第二波”等字样,销售的服装、鞋、袜等商品上标注“F”“FILA”标识。
斐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芊芊公司与唐倩倩立即停止侵犯其第163333号、第26919515A号、第41333764号、第8065044号“FILA”商标及第163332号“F”商标(以下统称“涉案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因制止侵权而支付的维权费用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共计500万元。
芊芊公司、唐倩倩辩称,涉案部分被控侵权商品上的标注系描述性使用,其接受订单后将买家信息反馈给供货商,由供货商直接发货,其自始至终都没有接触过被控侵权商品;其店铺中除销售被控侵权商品外,也销售其他日常生活用品,并非以侵权为业。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斐乐公司经授权取得涉案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芊芊公司在其销售的商品上使用的“F”“FILA”等标识与涉案商标相同或近似,侵犯了涉案商标专用权。芊芊公司的股东高素萍与唐倩倩系母女,属直系血亲,利益具有高度一致性,而且唐倩倩系该公司的实际经营者,对于店铺展示、销售的涉案商品系侵权商品应当明知,芊芊公司的涉案侵权行为直接体现唐倩倩的个人意志,其个人与芊芊公司均系侵权行为主体,其与芊芊公司构成共同侵权。综合考虑涉案各种因素,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酌情确定唐倩倩、芊芊公司应当赔偿斐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
02 惩罚性赔偿引关注
斐乐公司认为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过低,遂提起上诉称,根据生效刑事裁定书认定的相关事实,董方坤销售给唐倩倩的被控侵权商品金额已达600多万元,即使按照唐倩倩、芊芊公司自认的30%利润率计算,其侵权获利也超180万元。同时,唐倩倩、芊芊公司侵权故意明显,系以侵权为业,长期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经营规模巨大,攀附斐乐公司品牌商誉的目的明显。综上,斐乐公司主张该案适用1.5倍惩罚性赔偿。
唐倩倩、芊芊公司辩称,案外人董方坤已被判处没收违法所得10万元、罚金15万元,可知董方坤与唐倩倩之间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获利不高,而且斐乐公司已从董方坤处获取赔偿款项,唐倩倩无需对其与董方坤之间600多万元涉案金额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同时,唐倩倩、芊芊公司并非以侵权为业,实际经营品类较多,而且二者从来没有自认过其利润率是30%。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控侵权商品的销售金额超过600万元,斐乐公司二审中主张该数额为唐倩倩、芊芊公司的销售金额,故以600万元计算。在唐倩倩、芊芊公司涉案被控侵权行为发生的2022年至2023年期间,“FILA”品牌营业利润率分别为20.0%、27.6%,取二者平均值为23.8%,在唐倩倩、芊芊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利润率低于这一利润率的情况下,以23.8%作为计算其侵权获利时的利润率。基于上述分析,该案赔偿数额基数为142.8万元。鉴于唐倩倩、芊芊公司故意侵权且侵权情节严重,法院对于斐乐公司二审中明确主张的1.5倍惩罚性赔偿倍数予以支持。斐乐公司提交了合计金额为5万余元的律师费、保险费、打印费票据,该部分费用系为制止涉案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综上,法院确定唐倩倩、芊芊公司应当赔偿斐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62万余元。
商家泉介绍,2021年3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开始施行。根据该司法解释,商标法规定的计算基数为实际损失或者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基数和惩罚性赔偿数额应当分别单独计算,即如果惩罚性赔偿的倍数确定为一倍,那么被诉侵权人承担的赔偿总额应当为基数加上惩罚性赔偿数额之和,即为基数的两倍。
“近年来,我国已经在知识产权领域建立并实施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对故意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力度。”商家泉表示,惩罚性赔偿不在于补偿损失,而在于惩罚具有严重恶意的行为。该案适用惩罚性赔偿在一定程度上预防或剥夺了被告再次侵权的经济能力,对同类的恶意侵权行为具有威慑和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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