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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西城法院知识产权庭判赔金额创新高
作者 | 赵克南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下称西城法院)对备受关注的侵犯“FILA”商标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浙江中远鞋业有限公司、瑞安市中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刘俊立即停止对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并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91万元及合理开支41万元;判决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京东商城“杰飞乐旗舰店”销售涉案侵权商品的行为采取
发布时间:2017.07.25 -
在团购平台低价售卖假冒“FILA”被判刑
团购平台作为一种新型购物渠道,以其优惠的价格和便捷的服务受到消费者青睐。女子在团购上开设外贸店,低价售卖假冒“FILA”品牌服饰,销售金额高达40万元。 近日,由闵行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曹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案判决,被告人曹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孟先生在家中浏览团购小程序,打算购买些运动服装。“品质外贸店
发布时间:2024.10.30 -
快团团糯米福利社恶意攀附“FILA”二审改判赔362万余元
近年来,我国人民法院在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中严格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有效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违法侵权成本。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日前审结的一起涉及知名时尚运动品牌“FILA斐乐”的商标侵权纠纷中,认定被诉侵权一方具有明显的侵权故意且侵权行为情节严重,适用惩罚性赔偿,将赔偿金额由一审判决的50万元改判为362万余元。 “惩罚性赔偿兼具补偿与惩罚的双重功能,该案判决结果有力打击了不法侵权行为
发布时间:2024.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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