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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舞蹈作品独创性的法律认定。很多单个舞蹈动作可能属于公有领域的内容,因此一个舞蹈能否构成作品,主要取决于一个个舞蹈动作及相关辅助元素的组合编排能否形成独创性。本案的舞蹈,以整体呈现为暗黑色舞台背景加蓝色光效为表演场景,包含一系列由领舞单独或与伴舞共同完成的连贯性身体动作、机械化的姿势、或茫然或癫狂的表情、类似小丑妆的妆容等元素,领舞、伴舞的部分动作利用舞台沙发道具实现。上述内容通过与《Watch me》音乐旋律、节奏及歌词内容相呼应而进行独创性编排,由此组合形成具有一定艺术美感的视觉整体,可以与《Watch me》音乐作品的情感表达主题相契合,因此构成舞蹈作品。
二、关于舞蹈作品实质性相似的认定。侵害他人舞蹈作品表演权的案件中,被诉侵权的舞蹈与原告的舞蹈作品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亦为难点。本案中,被告艺人表演的舞蹈,与原告的舞蹈作品相比较,确实存在一些区别,比如原告的舞蹈是一人领舞加两人伴舞,被告艺人的舞蹈则是一人领舞加一人伴舞,两个舞蹈的部分具体的动作姿态等细节上也有不少不同之处。但本案通过从舞蹈与音乐、道具、妆容等辅助元素的时空关系、舞蹈编排结构、舞者互动模式等层面出发进行整体比对,确认两段舞蹈在舞蹈背景氛围、道具与舞者的关系、舞蹈的节奏和编排段落、舞蹈各段落的关系和推进进程方式、关键舞蹈动作和妆容细节、领舞与伴舞的互动关系及互动方式等方面存在较高的相似性,构成实质性相似,由此认定被告艺人表演该舞蹈构成侵权。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法院/案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0民初1918号
二审法院/案号: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2)沪73民终850号
案由:侵害作品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丝芭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坤音娱乐经纪有限公司。
一审裁判结果:1.丝芭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网站(www.snh48.com/#SNH)首页显著位置发布声明,消除影响(声明保留期间不少于5日,内容须经一审法院审核);2.丝芭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坤音公司经济损失35,000元;3.丝芭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坤音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20,000元;4.驳回坤音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裁判时间: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涉案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项、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三项、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九项、第十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七项、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沪73民终85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丝芭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坤音娱乐经纪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上海丝芭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丝芭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坤音娱乐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音公司)侵害作品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0民初19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2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丝芭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坤音公司一审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1.涉案舞蹈并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舞蹈作品。2.坤音公司并不享有任何著作人身权,丝芭公司侵犯其人身权也无从谈起,一审法院判决丝芭公司“发布声明、消除影响”不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3.一审判决的赔偿金额过高。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坤音公司辩称:1.涉案舞蹈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2.其有涉案作品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著作权利并非仅有财产性权利,一审判决也仅是判决消除影响而非赔礼道歉。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赔偿金额没有过高,故请求法院驳回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一审原告诉称
坤音公司一审诉讼请求:1.丝芭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停止传播与侵权内容有关的视频;2.丝芭公司在其官方网站首页连续三十天刊登声明,消除影响;3.丝芭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500,000元;4.丝芭公司赔偿其维权合理支出26,06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与《Watchme》权属有关的协议及履行情况
坤音公司注册成立于2016年11月1日,注册资本13,810,656元,经营范围包括文艺表演,音像制品制作,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演出经纪,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等。
2020年5月15日,坤音公司(甲方)与上海任子墨音乐工作室(以下简称“任子墨工作室”)(乙方)签订《委托创作合同》,约定:乙方同意按照甲方要求为甲方创作1首音乐作品(包括但不限于谱曲、作词、编曲及编曲修改、配唱、乐器Dubbing、和声、录音、混音及制作过程中产生之各种录音室协调等一切创作、制作工作)。乙方签订书面声明书一份(应作为本合同附件)。甲乙双方同意,本合约项下甲方向乙方支付的费用总额含税共计175,142元整,此费用包含谱曲、作词、制作费、版税、甲方享有词曲完整著作权(包括重新改编、编曲的权利)、音乐作品的完整著作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表演权、表演者权等完整知识产权等所有费用。甲方支付费用后,乙方除享有相关署名权之外,对词、曲等不享有任何著作权。甲方对享有的权利有转授权及维权的权利。甲乙双方确认,甲方在全世界范围内独家永久拥有此音乐作品的全部版权,包括但不限于词著作权、曲著作权、改编编曲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演唱权、演唱者权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完整著作权及邻接权,乙方永久拥有相关署名权,除此之外,乙方不享有任何权利。本合同项下约定的音乐作品的著作权及其衍生权利、取得收益的权利均归甲方所有,乙方永久享有相关署名权。
前述《委托创作合同》的附件包含由任子墨工作室敲章、任子墨签字的《版权声明函》《授权书》,其中《版权声明函》确认坤音公司在全世界范围内永久独家享有《Watchme》除署名权以外的一切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词曲著作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表演权、表演者权及相关邻接权等,坤音公司有权做任何目的使用,坤音公司有转授权及维权的权利。《授权书》的内容为任子墨将其对《Watchme》作品的著作权,包括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之全部财产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表演者权等全部邻接权,以及转授权、维权的权利,独占授予坤音公司,授权期限为永久,授权地域为全世界范围。
同日,任子墨工作室(甲方)与陈瑜(乙方一)、刘星(乙方二)签订《委托创作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且指定乙方按照甲方要求为甲方音乐作品《Watchme》作曲,曲作者任子墨、陈瑜、刘星(UlyssesHaas)。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甲方享有音乐作品著作权的相关法律文件,以及音乐作品的著作权由甲方享有的声明(应作为本合同附件)。授权权利为除乙方署名权之外的授权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及相关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授权作品的著作权,包括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之全部财产权,行使前述权利而取得收益之权利,授权性质为独占性且可以转授权,授权期限为永久,授权地域范围全世界范围内。音乐作品的著作权及其衍生权利、取得收益的权利均归甲方所有,乙方永久享有署名权。该合同中,陈瑜标注其艺名为陈瑜Lona(U.S),刘星标注其艺名为UlyssesHaas(U.K)。
前述《委托创作合同》的附件包含陈瑜、刘星签署的《版权声明函》,均明确任子墨工作室永久享有《Watchme》除署名权以外的一切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词曲著作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表演权、表演者权及相关邻接权等。
2020年5月30日,任子墨工作室(甲方)与夏青(乙方)签订《著作权转让专有协议》,约定:歌曲名称《Watchme》(暂定),词作者夏青、任子墨,曲作者任子墨、陈瑜、UlyssesHaas,甲方享有著作权比例100%。乙方同意本合同签署之日起将本著作在全球范围内的全部著作权之财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演唱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以及根据未来之法律新增加之权利)及邻接权(如有)转让给甲方。甲方在取得本著作版权后,可自行进行使用、经营、管理和处置。除甲方外,乙方此后除享有本著作的署名权外,不再享有任何权利。甲方有权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之全部使用方式使用该作品。
另,任子墨于2022年9月28日出具《声明函》,明确《Watchme》除署名权外的著作权归属坤音公司。
2020年6月11日,坤音公司支付任子墨工作室175,142元,转账备注为“合同款音乐制作费”。
坤音公司另提交其人员与任子墨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在2020年7月27日任子墨向坤音公司人员发送过“Watchme看着我.mp3”的文件。
2020年10月,坤音公司(甲方)与宁波象保合作区满秋文化工作室(以下简称“满秋文化工作室”)(乙方)签订《合作协议》,约定:根据甲乙双方商定,乙方将在2020年9月20日至2020年10月4日期间为甲方艺人提供舞台秀设计舞蹈编排及相关指导。甲乙双方商议确定授课课时,甲方在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款项20,000元。甲方有权将学习的课程内容做任何目的使用,无需另行同意乙方且无需另行支付费用。
2020年10月,满秋文化工作室出具《授权书》,内容:授权作品为编舞作品《Watchme》,授权权利为除授权方署名权之外的全部著作权及相关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之全部财产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表演者权等全部邻接权,以及行使前述权利取得收益的权利、维权的权利,授权性质为独占排他性授权且可以转授权,授权期限为永久,授权地域为全世界范围内。
2020年11月2日,坤音公司支付满秋文化工作室20,000元,转账备注为“合同款《Watchme》编舞费”。
坤音公司提交其人员与满秋文化工作室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在2020年11月13日,坤音公司人员告知对方其换手机了,要求对方把“Watchme之前那个demo视频再发送一次”,对方同意并发送了与《Watchme》舞蹈相关的视频。
二、坤音公司对《Watchme》音乐及舞蹈传播的事实
坤音公司提交出版物专辑《ONER-STRUCR》,其封面有“COPYRIGHT?2020QIN’SENTERTAINMENTALLRIGHTSRESERVED”字样,其背部有ISBN码,出品和发行公司均记载为坤音公司,出版日期2020年9月。该专辑内收录《Watchme》,专辑内页对该曲目标注“作词:任子墨@QIN’S/夏青,作曲:陈瑜Lona(U.S)/UlyssesHaas(U.K)/任子墨@QIN’S,编曲:陈瑜Lona(U.S)/任子墨@QIN’S,制作人:任子墨@QIN’S”。坤音公司明确QIN’SENTERTAINMENT为该公司的英文名称。
QQ音乐内有《恶浪》音乐专辑,并有“ONER”字样,唱片公司记载为“坤音娱乐”,发行时间2020年8月30日,已售54,740。该专辑下有曲目《Watchme》,并标注“ONER灵超”。该专辑名列QQ音乐2020第36期、2020第37期、2020第38期数字专辑畅销榜第2、第1、第5。
在QQ音乐内查看《Watchme》,有“ONER灵超”字样,专辑:恶浪,唱片公司记载为“坤音娱乐”,发行时间2020年8月30日。该曲目的歌词处,记载“词:任子墨@QIN’S/夏青”“曲:陈瑜Lona(U.S)/UlyssesHaas(U.K)/任子墨@QIN’S”“编曲:陈瑜Lona(U.S)/任子墨@QIN’S”“制作人:任子墨@QIN’S”。该曲目下有评论,评论时间包括2020年8月30日、2020年9月7日。该曲目被收藏数超一万,被评论数在999+。
2020年10月6日,ONER的岳岳、灵超等举办“2020ONER天津演唱会”。在该演唱会中,灵超演唱《Watchme》,且有与之配套的舞蹈表演,观众对前述表演录制并于2020年10月6日发布在微博中。
灵超所使用的微博账户“EveningPrimrose灵超15”于2020年12月15日发布内容为“《Watchme》live舞台”的微博,并附有时长为2分30秒的视频,视频内为与《Watchme》有关的歌曲、舞蹈表演,受到转发、评论、点赞数分别为19、7、32。另可见该微博账户的粉丝数12,992。在腾讯视频内,有名为“ONER灵超《Watchme》练习室”的视频播放,并显示发布日期2020年11月8日、播放196.5万次,该视频内亦为与《Watchme》有关的歌曲、舞蹈的表演。对上述内容,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出具(2020)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9693号公证书予以证据保全。
前述“《Watchme》live舞台”微博所发布的视频内有关舞蹈表演显示:表演舞台为暗黑色背景、带蓝色光效,有一个黑色沙发道具;舞蹈分作三部分,即单人舞、灵超领舞加两人伴舞、单人舞。舞蹈动作内容概述如下:
(第一部分:单人舞)灵超空手下蹲,呈机械状起身至弯腰俯视地面,并机械摆动双臂,直身呈茫然状,后呈扶头状,手前伸虚抓,后退倒坐在沙发上。
(第二部分:领舞加伴舞)隐藏在沙发背部的伴舞从沙发后背处伸双手搭在领舞双肩,伴舞从沙发后起身出现,并用手将领舞头部转向右侧看向伴舞且呈暧昧状,领舞坐沙发上,头、身偏向左侧,头以身为轴转一圈,同时伴舞身、头偏向右侧并随后回正隐藏入沙发后背;之后,两名伴舞从沙发背部两侧出现,分别扶住沙发扶手,离开沙发后在地板上翻滚一周并坐地上,头后仰双手拍双膝,双手撑地仰卧起身;同时,领舞伸双手并注视着双手,呈发狂状,起身跳至沙发上;此时伴舞则下蹲左手抱右肩并拍打右肩;领舞半弯腰并用左手半遮眼随后双手作两次交叉后向前平举,手回缩后上下交叉,后用力下甩,其后,右手以右耳为轴转圈,跳下沙发,前行几步,弯腰向下俯视,直立后多次轻晃动身体;领舞作上述动作的同时,两名伴舞起身,双手交叉向上伸再向前平伸,双臂上下摆动后向上伸,再扶向沙发扶手,之后离开沙发,在领舞身旁两侧扭动上身,随后身体分别侧向伴舞一侧,其后从领舞身体左右两侧双手微抱领舞双肩,领舞与伴舞分开;领舞突然呈尖叫状并向前,双掌交叉作翅膀状,此时两名伴舞双掌交叉亦作翅膀状,双腿轮流做支撑腿站立,与领舞动作一致;领舞晃动身体,双手下垂;两名伴舞走位至领舞身前身后,领舞前俯身,右前方的伴舞后仰身,领舞头部位于前方伴舞颈、胸部上方,并呈机械状;领舞、伴舞均直身,两名伴舞作虚摸领舞头部状后,转身离开。
(第三部分:单人舞)领舞双手交叉掩面,呈机械疯癫状,并坐沙发上抱住自己,后照镜子,猛摔镜子后,从沙发起身向前,虚揽舞伴作跳双人舞状,至惊醒;俯身随后在直立过程中,双手将口红拉长至脸颊处呈类似小丑妆状,略后退并左右手轮流在头前方呈大幅度画圈状,后双手交叉用力下甩,右手在身右侧上扬曲臂并呈虚握拳状,双目看向该拳,随后放开,下蹲后起身,双手以手腕为轴交替翻转,双掌掌心向外平伸,交替前拍,之后右手拇指食指围成圆圈状放于右眼前方作观看状,并沿嘴、胸一线下垂,双手迅速向头部上扬并立即下放,下蹲,右手指向右眼部位,摇摆起身,双手以耳为轴绕圈后,双手向正前方平伸摆动,双手收拢,左手在上右手在下平行放于胸前,头后仰,左手臂稍直向上,右手臂稍直向下,头回正,双手交叉,动作结束。
三、坤音公司所主张的侵权事实
“SNH48官方商城服务号”微信公众号在2020年11月27日发布“段艺璇生日会队歌拉票主题公演7SENSES见面会一日粉丝服务”一文,其中“队歌拉票主题公演”提及“SNH48四支队伍会在SNH48星梦剧院举办队庆公演暨队歌拉票主题公演”“SNH48TEAMHⅡ拉票公演《Readyornot》等将于11月28日、11月29日……陆续举办”。
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出具的(2020)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9692号公证书显示,2020年12月29日,在公证处人员的监督下,通过使用该处联网计算机内浏览器进入并查看网址“https://live.48.cn/Index/invideo/club/1/id/3939”,显示网站名称“SNH48”,该页面有“公演直播”字样,并有时长为180:02的视频,视频上方有“《Readyornot》N队周年庆特别公演2020-11-29”字样,该视频播放至137:12时,显示标题为《Watchme》的演出,该演出视频显示为艺人演唱歌曲并同时舞蹈的组合表演。该网站由丝芭公司经营。
前述《Watchme》演出有关的舞蹈表演显示:表演舞台为偏暗色背景、蓝色光效,有一个白色沙发道具;舞蹈分作三部分,即单人舞、领舞加一人伴舞、单人舞。舞蹈动作内容概述如下:
(第一部分:单人舞)领舞手持镜子下蹲,直身照镜子,逐渐将镜子挪至身右侧,并从手中滑落,右手轻触头部,头后仰,手虚扶头,身体向后倒退,手前伸,倒坐沙发上。
(第二部分:领舞加伴舞)隐藏在沙发背部的伴舞从沙发后背伸双手搭在领舞双肩,伴舞从沙发后起身出现,并用手将领舞头部转向右侧看向伴舞,领舞坐沙发上,头偏向左侧,头以身为轴转一圈,同时伴舞身、头偏向右侧并随后回正隐藏入沙发后背;之后,单人伴舞从沙发背部左侧出现,扶住沙发扶手,离开沙发后在地板上翻滚一周并坐地上,双手拍双膝,双手撑地仰卧起身;同时,领舞起身作发狂状,并跳至沙发上;此时伴舞下蹲左手抱右肩并拍打右肩;领舞略微弯腰并用左手半遮眼后,双手放胯部前方,随后双手作两次交叉后向前平举,手回缩,跳下沙发,右手以右耳为轴转圈;上述领舞动作的同时,伴舞起身双手交叉向上伸再向前平伸,双臂上下摆动,之后身体趴在地面,头上仰,身体左右摆动,半起身双膝跪地扭动上半身,起身后背靠领舞;领舞侧身向左与伴舞后背贴住,随后分离,领舞左手作向上伸的动作,后双手交叉并向左右上扬,左侧身并将手指向观众席,手收回放胸部方位;伴舞呈半抱领舞状,后领舞与伴舞分开;领舞双掌交叉作翅膀状,双腿轮流做支撑腿站立,此时伴舞双掌交叉亦作翅膀状,双腿轮流做支撑腿站立,与领舞动作一致;领舞晃动身体,右手上扬后立即下划;伴舞走位至领舞左侧,伴舞略后仰身,领舞头、身向左前方作俯状,身体位于伴舞胸部右斜上方位置;领舞、伴舞均直身,伴舞作虚摸领舞头部状后转身离开。
(第三部分:单人舞)领舞甩头后转身走向沙发,并站立沙发上,双手上扬交叉多次,若指挥家状,右手下甩至左方后跳下沙发,步行向前几步,并同时用手将嘴角向脸颊方向拉伸呈类似小丑状,双手交叉后双臂上举,随后下甩,双手再次上扬高出头顶,手下垂后右手在身右侧曲臂,手掌指向舞者,舞者双眼看向手掌,之后,手向右上方伸出,舞者向下俯视状,起身后双手以手腕为轴交替翻转,双掌掌心向外平伸,交替前拍,其后,右手拇指、食指伸向嘴部前方,向右侧划圈,再伸向嘴部前方,之后下摆,双手掌作喇叭状,身体下蹲,以右腿为支撑点,转向右侧,右手搭在膝盖部,起身后,摇摆身体后退几步,双手交叉,右手呈类似剪刀手状,在右侧上方上扬,舞者头部转向右侧看手指方向,后右手下垂,头回正,动作结束。
经比对,双方确认前述被诉的《Watchme》表演,所涉及的词曲与坤音公司主张保护的《Watchme》词曲相同。对前述表演所涉及的舞蹈,坤音公司认为,其舞蹈由椅子道具、舞蹈过程中类似小丑妆容、动作、姿势、表情等元素结合编排而成,被诉舞蹈与坤音公司主张保护的舞蹈实质性相似;丝芭公司认为两者的类型不同,被诉舞蹈是女团双人舞,而坤音公司主张保护的舞蹈是男团成员单人舞,有其他群舞来配舞,且该舞蹈仅是常规动作的展示,是公知领域的内容,舞美设计、道具、妆容等也不应在舞蹈作品范围内,被诉舞蹈与坤音公司舞蹈存在差异性。
丝芭公司在其www.snh48.com网站内,介绍SNH48GROUP为大型女子偶像团体,隶属于丝芭公司,并以SNH48星梦剧院等为其专属剧场。该网站就星梦剧院公演门票购票介绍为:原价198元,VIP门票有优惠,其中小丝瓜158元、银丝瓜128元、金丝瓜98元、白金丝瓜98元、钻石丝瓜98元。丝芭公司明确,其艺人的演出收益由其收取。
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出具的(2021)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0072号公证书显示,2021年1月6日,在公证处人员的监督下,通过使用该公证处的手机,下载微信,并在微信找到“星球视频”小程序,之后在该小程序中搜索“绝了绝了这是我配看的”,出现名为“201129胡晓慧、陈倩楠”的视频,视频下方有“6.1万次观看1个月前”的字样,评论112。该视频系“《Readyornot》N队周年庆特别公演”中所涉《Watchme》的演出。坤音公司确认前述小程序并非丝芭公司开发经营,对前述视频也不主张是丝芭公司发布及扩散。
审理中,坤音公司确认在互联网中已查询不到由丝芭公司发布的被诉视频。
坤音公司主张为本案支出律师费20,000元及公证费6,060元,并提交相关委托代理协议及律师费、公证费发票。
一审法院认为
综合双方的诉、辩称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坤音公司主张保护的舞蹈是否构成作品;二、坤音公司对主张保护的曲目、舞蹈是否享有著作权利,坤音公司主体是否适格;三、若坤音公司享有著作权,丝芭公司是否实施侵害坤音公司著作权的行为;四、若丝芭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其中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本案中,坤音公司主张权利的《Watchme》是由将音符通过独创性安排而形成可用于演奏的旋律,与按照对应的旋律演唱歌词所形成的整体,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音乐作品。
一、坤音公司所主张保护的舞蹈构成作品
《著作权法》所称的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在日常生活中,舞蹈多与配乐结合,有关舞蹈动作、姿势、表情及其的组合,与音乐节奏、旋律、演唱的歌词内容相呼应,共同用以表达一定的思想情感。为实现或强化表达的效果,往往还会对与舞蹈动作、姿势、表情等相关的妆容、服装、道具,以及舞蹈所在的舞台场景加以特别设计、安排。若舞蹈所含的一系列动作、姿势、表情等因素,以及与之有关的可不缺少的妆容、服装、道具及舞蹈的舞台场景,整体上可以实现对某一思想情感的独创表达,则不仅仅是该等一系列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因素之结合构成舞蹈作品,与之相关的实现或强化表达的因素,亦属舞蹈作品的组成部分。
本案中,坤音公司所主张保护的《Watchme》舞蹈,系用于与音乐作品《Watchme》配套表演。根据坤音公司的简介,该音乐作品,含有人声低吟、尖叫、古老的歌剧等元素,形成一丝恐怖气氛,具有一种暗黑风格。根据坤音公司提交的对其主张保护的舞蹈所进行的表演看,以整体呈现为暗黑色舞台背景加蓝色光效为表演场景,包含一系列连贯的由领舞单独,或与伴舞共同完成的身体动作、机械化的姿势、或茫然或癫狂的表情、类似小丑妆的妆容等元素,领舞、伴舞的部分动作利用舞台沙发道具实现,上述内容通过与《Watchme》音乐旋律、节奏及歌词内容相呼应而进行独创性编排,由此组合形成具有一定艺术美感的视觉整体,可以与《Watchme》音乐作品的情感表达主题相契合,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舞蹈作品。丝芭公司抗辩认为坤音公司主张保护的舞蹈系公有领域的动作,不应受到保护。一审法院认为,坤音公司所主张保护的舞蹈作品内部分细节动作、姿势、表情等单独的元素虽可能是公有领域的内容,但有关动作、姿势、表情等元素通过相互位置关系的设计排布、与配乐对应旋律相契合,由此编排形成的整体具有独创性,可以受保护,故对于丝芭公司的该项抗辩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二、坤音公司主张保护的作品权利归属
《著作权法》及其有关司法解释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为作者,享有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对于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本案中,坤音公司提交包含有《Watchme》音乐作品的专辑《ONER-STRUCR》,其内页对《Watchme》标注“作词:任子墨@QIN’S/夏青,作曲:陈瑜Lona(U.S)/UlyssesHaas(U.K)/任子墨@QIN’S,编曲:陈瑜Lona(U.S)/任子墨@QIN’S,制作人:任子墨@QIN’S”,上述署名信息与QQ音乐平台内对《Watchme》的署名信息一致。根据任子墨工作室分别与《Watchme》的词、曲创作者陈瑜即陈瑜Lona(U.S)、刘星即UlyssesHaas(U.K)以及夏青分别签订的《委托创作合同》《著作权转让专有协议》,均明确约定就《Watchme》,任子墨工作室享有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著作权利。而根据坤音公司与任子墨工作室签订的《委托创作合同》,任子墨工作室系为坤音公司创作音乐作品《Watchme》,坤音公司支付相应的委托费用,对创作形成的该作品享有除署名权外的全部版权。上述事实,结合包含《Watchme》音乐作品的出版专辑《ONER-STRUCR》封面处署名版权归属坤音公司、任子墨工作室向坤音公司交付过《Watchme》歌曲文件、涉案作品通过坤音公司的艺人首次公开发表等情况,足以证明坤音公司对涉案音乐作品享有除署名权外的著作权利。
对于坤音公司主张保护的《Watchme》舞蹈作品的权属,坤音公司提交其与满秋文化工作室签订的《合作协议》,该协议约定的内容涉及满秋文化工作室为坤音公司艺人提供舞台秀设计舞蹈编排及相关指导,坤音公司为此亦实际支付该协议约定的2万元费用;满秋文化工作室另出具《授权书》,明确将与相关舞蹈有关的在全世界范围内除署名权外的其他著作权利以及维权的权利永久、独占性授予坤音公司,上述事实,结合涉案舞蹈系由坤音公司通过其艺人首次公开表演的方式发表,在丝芭公司未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涉案舞蹈作品由满秋文化工作室创作,坤音公司取得该作品除署名权外的相关著作权利及维权的授权,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三、被诉行为侵害坤音公司对《Watchme》享有的著作权
丝芭公司的艺人在进行《Readyornot》公演活动时,公开表演《Watchme》节目,且包含该节目的公演活动视频被上传至互联网。前述《Watchme》节目中坤音公司艺人演唱的歌曲,在词、曲上与坤音公司《Watchme》音乐作品相同,故丝芭公司的艺人对该歌曲的公开演唱行为,侵害了坤音公司对《Watchme》音乐作品所享有的表演权,前述表演视频被上传至丝芭公司网站平台,属于通过在线方式向公众提供《Watchme》音乐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侵害了坤音公司对该作品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前述《Watchme》节目公开演出中,有与该歌曲演唱配套的舞蹈表演。经与坤音公司的《Watchme》舞蹈作品比对,丝芭公司艺人表演的被诉舞蹈所用舞台与坤音公司舞蹈作品表演舞台均呈偏暗黑色背景加蓝色光效,均有舞蹈相关的沙发道具,均为单人舞开场、中段为领舞加伴舞、单人舞收尾的三段编排结构。与沙发道具的使用关系上,均呈现为在《Watchme》歌曲的特定旋律位置,领舞或坐或站立在沙发处作出某些近似动作,比如领舞以身为轴头部转圈,伴舞亦借助该沙发与领舞进行舞蹈动作近似的互动,如均为伴舞先隐藏于沙发背部作双手搭在领舞肩部的动作,后从沙发背部出现作出一定的动作,再隐入沙发背部,其后再从沙发背部出现并手扶沙发扶手。在三段舞蹈表演进程上,三段表演轨迹均为从舞台前部逐渐后退至沙发处为第一段,在沙发处逐渐到舞台前部为第二段,从舞台前部退回沙发处再回至舞台前部为第三段。在上述三段舞蹈的细节上,无论是领舞的独舞、还是领舞与伴舞的组合舞蹈,部分动作的展开方式、动作之间的衔接、领舞与伴舞的互动动作模式,具有较高的相似度,比如均有领舞弯腰并用左手半遮眼、领舞及伴舞双掌相互交叉作翅膀状、伴舞在地板上翻滚一周后坐地板上双手拍双膝。在情感细节的表达上,均有领舞作发狂状、伴舞对领舞作“微抱”“虚摸”状、第三段舞蹈过程中均有类似拉长嘴角(坤音公司舞蹈为拉长口红)至脸颊部位形成类似小丑妆的妆容等。虽然三段舞蹈表演中,部分舞蹈动作、舞者表情姿态,以及伴舞的数量、道具沙发的颜色等细节存在差异,但基于整体的舞蹈背景氛围、道具与舞者的关系、舞蹈的节奏和编排段落、舞蹈各段落的关系和推进进程方式、关键舞蹈动作和妆容细节、领舞与伴舞的互动关系及互动方式等方面存在较高的相似性,从整体上,被诉舞蹈与坤音公司的舞蹈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具体比对细节,详见附件一)。故丝芭公司的艺人对被诉舞蹈的公开表演行为,侵害坤音公司对《Watchme》舞蹈作品所享有的表演权,被诉舞蹈表演视频被上传至丝芭公司网站平台,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舞蹈作品,侵害了丝芭公司对该舞蹈作品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四、丝芭公司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丝芭公司系相关艺人的管理公司,相关演出活动收益亦归属坤音公司,其艺人的演出活动侵害坤音公司对《Watchme》音乐、舞蹈作品所享有的表演权,相关演出视频被放置于丝芭公司网站的行为侵害坤音公司对前述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丝芭公司对此应承担民事责任。在案证据仅能反映丝芭公司的艺人对《Watchme》音乐、舞蹈作品进行了一次表演行为,并无证据证明丝芭公司在其平台上传的与相关演出有关的视频仍持续存在于互联网中,坤音公司亦在审理中确认已查询不到丝芭公司发布的被诉视频,现坤音公司主张丝芭公司停止侵权,已无事实基础,故对于坤音公司的该项诉请,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坤音公司主张丝芭公司在其网站就涉案侵权行为发布声明、消除影响,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及本案相关演艺人员在社会公众中的影响力、涉案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消除影响的必要性等因素,认为该主张未超出合理范围,故对坤音公司该项诉请,予以支持。
关于侵权赔偿金额,因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因涉案侵权行为坤音公司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丝芭公司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具体获利的金额,故一审法院依据本案的具体案情,综合考量涉案作品的独创性程度、委托创作的费用、侵权行为的性质、演出场所的大小、公演规模、演出收益、涉案作品在丝芭公司涉案公演活动所占比例、侵权影响范围、损害后果、侵权时间、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赔偿金额。
坤音公司主张本案适用惩罚性赔偿。一审法院认为,故意侵害他人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且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审查是否可适用惩罚性赔偿。本案中,被诉行为虽侵害坤音公司作品著作权利,但综合侵权行为所涉公演规模、侵权次数、获利情况等因素,该行为尚未达到情节严重以致可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程度,故对于坤音公司的该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本案的合理费用,坤音公司主张支出律师费20,000元、公证费6,060元,并提交相关发票,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律师行业通常的收费标准、坤音公司代理人在本案中的工作量、案件的难易程度、费用发生的必要性及合理性等因素,对此酌定支持。
一审裁判结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项、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三项、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九项、第十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七项、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如下:1.丝芭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网站(www.snh48.com/#SNH)首页显著位置发布声明,消除影响(声明保留期间不少于5日,内容须经一审法院审核);2.丝芭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坤音公司经济损失35,000元;3.丝芭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坤音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20,000元;4.驳回坤音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定事实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当事人在二审期间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1.涉案舞蹈是否构成作品,被诉侵权舞蹈是否与其构成实质性相似。2.一审法院判决丝芭公司消除影响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3.一审法院酌定的赔偿数额及合理费用是否适当。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涉案舞蹈动作、姿势、表情、妆容等与舞台背景、光效、音乐、道具等形成的视觉整体构成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此基础上,从整体的舞蹈背景氛围、道具与舞者的关系、舞蹈的节奏和编排段落、舞蹈各段落的关系和推进进程方式、关键舞蹈动作和妆容细节、领舞与伴舞的互动关系及互动方式等方面对被诉侵权舞蹈与该作品进行了详细比对,最终认定被诉侵权舞蹈与该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所陈述的理由较为充分,本院予以认同,在此不再赘述。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坤音公司取得了《Watchme》音乐作品及舞蹈作品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著作权利。因此,坤音公司并非仅取得了涉案音乐作品及舞蹈作品的财产性权利。一审法院基于该事实,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及本案相关演艺人员在社会公众中的影响力、涉案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消除影响的必要性等因素,对坤音公司要求丝芭公司消除影响的诉请予以支持,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
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独创性程度、委托创作的费用、侵权行为的性质、演出场所的大小、公演规模、演出收益、涉案作品在丝芭公司公演活动所占比例、侵权影响范围、损害后果、侵权时间、主观过错程度、权利人维权实际情况等因素,酌定赔偿金额和合理费用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同。
二审裁判结果
综上,上诉人丝芭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75元,由上诉人上海丝芭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胡 宓
审 判 员 易 嘉
审 判 员 杜灵燕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张凌辰
书 记 员 陈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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